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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要调查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资产 1-05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1-05  阅读数:

 

                            来源:新华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调查除汽车、不动产、有价证券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此规定的出台,是为彻底解决部分案件久执不决的问题。

  最高法院在该规定中指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执行案件的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据了解,最高法还明确了案件执结期限,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该规定自2007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的重要举措,也是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措施。两个文件的颁布施行,对于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和办案程序,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执行人员及时、高效、公正、廉洁办理执行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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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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