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资讯 > 国内知识产权资讯 >  文章

农民可用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入资合作社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6-11  阅读数:

                                             来源:国知网

 

   近日,国务院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作出规定,允许合作社成员以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条例》第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据了解,《条例》是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要求所制定,是为了更好的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条例》从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法律责任等六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做了详细规定。

 

  据悉,为了不增加农民负担,《条例》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条例》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相关文章
网络KTV成版权空白点
国际互联网条约9日起在华生效 提高版权保护
中美就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举行磋商
中美组团交涉知识产权争端 盗版光盘成重点
深圳在全国率先制定知识产权指标体系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