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可用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入资合作社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6-11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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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作出规定,允许合作社成员以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条例》第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据了解,《条例》是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要求所制定,是为了更好的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条例》从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法律责任等六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做了详细规定。
据悉,为了不增加农民负担,《条例》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条例》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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