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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省一区试点卡拉OK版权收费监管系统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12-05  阅读数:

http://www.sina.com.cn 2007120501:5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昨天记者获悉,由文化部制定的《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于本月初正式实施,这是文化部首次针对卡拉OK节目制作颁布规范,这给所有纳入卡拉OK经营场所的歌曲规定了技术上的标准。此外,具备收费功能的监管系统也开始在全国七省一区试点。

  此次实施的规范,要求卡拉OK节目须为在中国内地出版发行过的音像制品、已经在中国内地电视台公开播映过的歌曲,否则须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每首卡拉OK节目必须标注“本节目仅限中国内地卡拉OK场所使用”,在节目中不得出现“台语”、“台湾语”等称谓。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新闻发言人柳士发表示,这是文化部首次针对卡拉OK节目制作颁布规范,将从整体上提高卡拉OK行业节目制作的质量技术水平。目前,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正在全国七省一区(四川、河南、云南、湖南、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建设“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这套系统不仅承担政府监管的职能,还承担公共服务的职能,同时具备按歌曲播放次数收版权费的功能,为版权收费提供了技术支持。预计这套系统将于明年在全国逐步推行。

 

  ■背景

  2006821,国家版权局发布《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下称《标准》)征求意见,并于同年921召开了由权利人等参加的座谈会。随后,《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予以公告。《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包房/天。

 

网站编辑:刘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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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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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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