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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驰被滥用 最高法欲出新规阻击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02-24  阅读数: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一个并不出名的品牌想在短时间内成为驰名商标,有什么“捷径”可走?


  答案是打官司。


  案情通常是,个别“权利人”,找一个所谓的“侵权人”假冒或仿效其商标,然后将与自己合谋的“侵权人”告上法庭,诉称被告涉嫌对其商标侵权,要求法院对其商标进行保护,试图通过虚假诉讼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目前,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有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行政认定往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过程繁琐,需要几年的时间。


  而司法认定受审理期限的限制,往往时间较短,一般只需要半年,即便加上二审的时间,全过程也就在一年左右。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大大缩短了认定周期、减少了认定费用,这也是企业选择通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的主要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把这种现象称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非正常地衍生了其他意义”。


  他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本来是加强商标权保护的一项制度,但由于一些地区所处的特殊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个别经营者不正当地追逐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使之非正常地衍生了其他意义。


  记者从在济南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有关法律规定和明确法律保护标准,杜绝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行为。


  曹建明强调说,任何在法律保护范围以外衍生的非正常意义,都不是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本意,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坚决防止个别企业对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滥用,在审判程序中要注意严把事实关,并可以适当加强审查事实的主动性和职权性,可以采取特殊的查明事实措施。在域名争议中认定驰名商标,要特别加强对于争议事实真实性的审查。


  “对于为认定驰名商标而有意造假或者串通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曹建明说。


  记者了解到,在司法解释的草稿中,专门对虚假诉讼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以认定驰名商标为目的,伪造案件事实的,将被依法驳回起诉。对构成伪造证据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还将予以处罚。


  司法解释的草稿中还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书主文,也不以调解书认定驰名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有关负责人解释说,驰名商标的认定之所以不写入判决书主文,是为了减少一些商家利用法院的驰名商标裁决,达到广告宣传的目的。(法制日报 记者 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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