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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有较高声誉商标不能轻率撤销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1-14  阅读数:

                                                                                                                                      来源:人民网

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发生争议如何确权

  最高法有关人士:不轻率撤销

  “在商标确权授权案件的审判中,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不能轻率地予以撤销。”在近日结束的
知识产权审判如何应对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冲击论坛上,与会代表这样表示。

  “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冲击更加彰显了
自主创新、自主品牌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审判对于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抓住机遇,促进科技经济发展,可以发挥独特的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孔祥俊说,对此类案件要在依法保护在先权利的同时,要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了的市场秩序,防止当事人借用商标争议制度不正当地投机取巧和巧取豪夺,避免因轻率撤销此类商标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困难。

  孔祥俊指出,在商标权案件中,要高度重视推动自主品牌的形成,正确把握商标的专有权和标识权的法律属性。根据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程度、知名度大小等确定保护强度和范围。对于对外依存度较高地区的“定牌加工”等产业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既要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又要有利于促进相关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在
专利案件审理中,应该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阶段、产业发展水平和技术发展现状,严格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合理确定等同侵权的适用范围,防止等同侵权的过度适用。”

  孔祥俊表示,要完善专利权要求解释的具体规则,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同时,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记者袁定波)

 



(责任编辑:韩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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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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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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