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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十大知识产权案:公司用"盗版"赔偿近200万

来源:人民网  作者:  时间:2009-05-04  阅读数:

  本报青岛4月29日讯  4月29日,青岛市中院对外公布了2008年青岛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十个典型案例,包括青岛某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使用盗版软件赔偿近200万元、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状告多家网吧等案例,其中商标侵权案件是入选最多的,占到40% 。

  公司用盗版软件赔偿近200万

  原告美国参数技术公司、微软公司、欧特克公司分别是Pro/E、Windows、Of-fice、AutoCAD 软件的著作权人。青岛市版权局检查发现青岛某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中安装有上述软件,该公司提供不出使用授权许可。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是盗版软件,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416182.75元、54800元、251800元。这三起案件是青岛市第一起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非法使用盗版软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涉外案件,也是我省至今为止判决数额最高的最终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

  未授权网吧不得播电影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拥有《无极》、《天堂的眼睛》等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音像制作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经调查发现,青岛有多家网吧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上述电影供上网者观看。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分别赔偿原告 3万至 10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该系列案件在市中院的主持下,全部调解结案。法院认为,该案的审理对众多的网吧经营者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一点通”丛书可接着卖

  辅导书上经常爱用“一点通”三个字吸引学生购买。原告青岛出版社就出版了《新课标一点通》系列丛书,图书封面在显著位置使用了“一点通”三个字。后来,武汉有家公司把“一点通”注册成了商标。

  面临不能继续出版“一点通”丛书的危险,原告主动出击,把对方告上了法庭,但请求的是“确认自己不侵犯对方的商标权”。

  青岛中院判决认定,“一点通”商标的显著性较低,消费者不会因“一点通”是他人注册商标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遂判决确认原告的行为不构成对被告“一点通”商标的侵犯。

  上岛咖啡被诋毁成二线品牌

  被告济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向来店消费者广泛分发的优惠券,券上突出印有“上岛品牌目前已成为某咖啡旗下的二线品牌”的内容,原告青岛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发现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市场份额,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除了这四起案件外,列入青岛市2008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的还有:山东中粮粉丝杂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烟台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江苏杰益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青岛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邛崃市某农药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某农化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国埃维昂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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