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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8-01-27  阅读数: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1民初242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钱建平,厂长。

委托代理人:许乐乐,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俞光。

委托代理人:张慧英,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美影厂)为与被告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匠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61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3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美影厂委托代理人许乐乐,被告玺匠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慧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美影厂诉称:上海美影厂是中国规模最大、历史最久、知名度最高的动画制片厂,多年来相继出品了《大闹天宫》、《葫芦兄弟》、《黑猫警长》、《哪吒闹海》、《三毛流浪记》、《阿凡提的故事》、《舒克与贝塔》、《宝莲灯》、《大耳朵图图》等优秀动画片,成功塑造了众多深入人心的经典动漫形象,深刻影响了几代人,享誉国内外。上海美影厂对Q版孙悟空美术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在全球范围内享有著作权,该作品由中国著名的动画片导演速达于2011810日创作完成,并在上海美影厂2012112日上映的3D动画电影《大闹天宫3D》正式对外发布。Q版孙悟空动漫形象造型特征明显,是作者独立创作的智慧成果,因其Q萌可爱的造型特点和艺术特色,借助动画电影的传播,为公众所熟知,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玺匠公司未经许可,大规模制造与上海美影厂“Q版孙悟空”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铜艺产品(包括“神通广大”、“神通广大彩绘版”、“神通广大手把件”三款铜艺产品),并在其官网(www.tongshifu.com)和天猫网铜师傅旗舰店(tongshifu.world.tmall.com)大规模销售,严重侵犯了上海美影厂的合法权益,给上海美影厂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上海美影厂于201615日向玺匠公司寄送律师函,要求玺匠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玺匠公司未答复,也未停止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玺匠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上海美影厂“Q版孙悟空”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铜艺产品(“神通广大”、“神通广大彩绘版”以及“神通广大手把件”);立即收回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半成品、样品、宣传册,删除在其官方网站(www.tongshifu.com)、天猫网铜师傅旗舰店网站(tongshifu.world.tmall.com)以及他人网站上所有侵权产品相关内容;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2、在玺匠公司官方网站及天猫“铜师傅旗舰店”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侵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3、赔偿上海美影厂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0万元。4、赔偿上海美影厂因本案的合理支出1万元(含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5、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上海美影厂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具体内容为:判令玺匠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铜艺产品(“神通广大”、“神通广大彩绘版”以及“神通广大手把件”);立即销毁用于复制侵犯上海美影厂用于复制侵权铜艺产品的模具等专用工具,并明确主张玺匠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

被告玺匠公司答辩称:(一)上海美影厂的涉案作品是二维作品,而玺匠公司的铜艺产品是三维产品,三维产品不可能与二维作品相同,也不可能通过抄袭取得。上海美影厂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是静态的,并非多形态的卡通形象。(二)孙悟空的形象是深入人心的传统形象,涉案作品与涉案铜艺产品都系孙悟空的形象,因此存在某些方面的雷同,涉案作品对头脸做出夸张的处理,也是动画的惯常手法。上海美影厂的《大闹天宫3D》电影以及立体作品体现了多个不同的孙悟空形象,其成为独立形象的要素在于:夸大的头部,虚化的手足服饰和配饰。玺匠公司涉案铜艺产品均为自行创作。通过比对发现,涉案作品与涉案铜艺产品均为体现低龄化孙悟空的可爱形象,使用了放大头部的手法,但在具体的表达上及艺术效果上区别较大,二者在孙悟空手足、姿势、形象、神态、表现手法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并不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玺匠公司未侵犯上海美影厂著作权,请驳回上海美影厂的诉讼请求。

原告上海美影厂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Q版孙悟空”美术作品底稿和彩色稿。

2、《“Q版孙悟空”美术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

3、《大闹天宫3D》电影(DVD)。

4、有关《大闹天宫3D》电影的权威媒体报道。

5、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

6、有关“Q版孙悟空”(“Q版美猴王”)的媒体报道。

7、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函。

证据1-7,证明:(1)速达创作Q版孙悟空形象;(2)上海美影厂已于20151230日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更名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对“Q版孙悟空”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3)“Q版孙悟空”美术作品在2012年就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公众对其认知度高;(4)上海美影厂主张“Q版孙悟空”动画形象的著作权,而非单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是动态的动画形象,包含了“Q版孙悟空”的任何一种形态。

8、上海徐汇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含公证实物)。证明:(1)玺匠公司制造销售与上海美影厂“Q版孙悟空”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铜艺产品,侵犯上海美影厂的著作权;(2)玺匠公司侵权恶意明显。

9、玺匠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和天猫铜师傅旗舰店销售侵权产品的网页(2016120日)。

10、上海美影厂向玺匠公司寄送的律师函以及妥投证明。

11201636日玺匠公司官方网站销售侵权产品网页及工信部tongshifu.com域名备案信息网页。

12201636日玺匠公司天猫旗舰店销售侵权产品网页。

证据9-12,证明:(1)玺匠公司的侵权行为,在天猫旗舰店和官网销售三款涉案铜艺产品,分别为神通广大、神通广大彩绘版、神通广大手把件,起诉之后玺匠公司仍然持续不断通过官方网站以及天猫旗舰店销售侵权产品,恶意十分明显;(2)玺匠公司的涉案铜艺产品销量非常大,侵权获利巨大。

13、上海美影厂在玺匠公司的铜师傅天猫旗舰店购买涉案铜艺产品的发票凭据。

14、(2015)沪徐证经字第8321号公证费发票。

证据13-14,证明:上海美影厂为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玺匠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上海美影厂在淘宝网开设店铺页面截屏。证明:上海美影厂在销售正版的立体产品。

2、案外人在淘宝网上销售同样的正版产品以及购买过程。证明:案外人购买了经上海美影厂授权的正版产品。

3、与证据2对应的实物。证明:上海美影厂作品立体化之后的表达方式,用作比对参考。

上述证据经当事人质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院认证如下:

关于上海美影厂的证据。证据12,玺匠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证据3,玺匠公司认为在影片中都是静态形象,上海美影厂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应当限于静态形象。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对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至于上海美影厂的著作权保护范围是否限于静态形象,将综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证据4,玺匠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媒体是对电影的报道、宣传,与本案形象无关。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据57-14,玺匠公司无异议,但认为玺匠公司的涉案铜艺产品与涉案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具有证明效力,至于玺匠公司的涉案铜艺产品是否与涉案作品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须结合比对意见综合认定。证据6,玺匠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报道所涉及的玩具是肯德基的赠品,目的在于宣传肯德基。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显示系涉案作品进行商业使用的情况,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关于玺匠公司的证据。证据1,上海美影厂对真实性无异议,确认淘宝网“上海美影厂店”系由上海美影厂开设,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上海美影厂是否在淘宝网上开店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证据23,上海美影厂对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证据2购买过程系网页复印件,未经过公证,故证据3实物“Q版孙悟空手办”的来源不明;即便网上购买属实,“Q版孙悟空手办”是涉案作品的衍生品,不应以“Q版孙悟空手办”与涉案铜艺产品比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海美影厂据以主张权利的基础是涉案作品,并非“Q版孙悟空手办”,故证据23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810日,速达独立创作完成了“Q版孙悟空”美术作品,包含《Q版孙悟空(手绘版)》及《Q版孙悟空(彩绘版)》。20131211日,上海美影厂(甲方)、南京璞若广告有限公司(乙方)、速达(丙方)签订《“Q版孙悟空”美术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三方确认,由丙方于2011810日独创完成的“Q版孙悟空”属于丙方个人美术作品,其原始著作权归属于丙方速达所有。乙方与丙方确认,丙方已经将其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的Q版孙悟空的全部著作权自2013126日起永久性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将其继受获得的Q版孙悟空的全部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权利),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永久性转让给甲方。丙方确认对上述转让知悉且认可。上述《“Q版孙悟空”美术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所附图样显示美术作品Q版孙悟空共计7幅,其中3幅为《Q版孙悟空(手绘版)》,4幅为《Q版孙悟空(彩绘版)》(见附件)。

2012112日,上海美影厂的电影《大闹天宫3D》上映,在电影片尾处使用了多个Q版孙悟空形象。新华网、搜狐新闻等媒体对《大闹天宫3D》电影进行了报道。后央广网、青岛新闻网等多家媒体就上海美影厂与肯德基合作推出“Q版美猴王”即“Q版孙悟空”玩具进行报道。

20151111日,上海美影厂委托代理人许乐乐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许乐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天猫网上名称显示为“铜师傅旗舰店”的店铺,订购了“全铜摆件”3件:“铜师傅全铜摆件《神通广大》”,单价388元,月销量1598;“铜师傅全铜摆件《神通广大(彩绘版)》家居工艺品装饰品”,单价588元,月销量278;铜师傅全铜摆件《神通广大手把件(紫铜)》家居工艺品装饰品”,单价388元,月销量7620151117日,公证人员代为收取上海美影厂委托代理人的包裹(顺丰快递单号:603150081740)。收取后,公证人员确认包装完好,将包裹拆开,内装有所购买的“全铜摆件”2个、发票1张和发货单1张,公证人员拍照后,将上述物品及单据封存交上海美影厂代理人带回。20151228日,公证人员代为收取上海美影厂委托代理人的包裹(顺丰快递单号:919615952973)。收取后,公证人员确认包装完好,将包裹拆开,内装有所购买的“全铜摆件”1个、随货附赠的“风水铜葫芦”赠品1个和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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