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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会特殊标志 知识产权保护探讨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12-26  阅读数:

陶鑫良

2006年12月26日10:42:42

 

  作为21世纪对全球产生巨大影响的盛事,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内容都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有关参加者及其参展商品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一般知识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是有关奥运会和世博会的名称、会歌、徽标、口号、主题词等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前者主要发生在奥运会比赛或世博会展览期间;后者除了发生于比赛与展览期间,还更多发生于比赛与展览之前的筹备阶段。相对而言,由于国际奥委会多年来对知识产权保护采取的政策与措施,以及我国有关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的出台与落实,因此,前者的法律资源较丰沛,法律规范较清晰;因国际展览局保护知识产权的历史资源较为稀缺和现行规则较为单薄,以及我国有关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及规范制定尚待落实,故后者的法律资源较匮乏,法律规范待强化。

  世博会的组织运作应当借鉴和学习奥运会在对其特殊标志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基础上,依靠有限数量的赞助商及特许商提供巨额赞助及特许费用,支撑其一部分巨额运营成本的成功经验。以商誉换赞助,以品牌促特许,为世博会等措巨额举办经费。世博会之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任务,就是参照奥运会的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与成熟经验,通过全面立法和严格执法来严格禁止他人擅自使用这些特殊标志,确保提供巨额赞助及特许费用的赞助商及特许商对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具有专有使用权。

  世博会应借鉴奥运会的成功经验,制定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与其类似的TOP赞助权计划,以及特许经营商计划并付诸施行,落至实处。世博会的市场开发计划,包括TOP类市场开拓项目的实施,也有赖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标志保护条例》这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

  鉴于我们在这方面的法律资源还很匮乏,而现有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尚不足全面、充分、及时保护世博会的特殊标志知识产权,因此,对世博会特殊标志保护立法已是当务之急。对世博会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应当借鉴奥运会单独立法、综合保护的优化模式,宜一步到位,一次成型,直接由国务院颁行行政法规《2010年上海世博会标志保护条例》,甚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单行法律以适应当前复杂又迫切的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世博会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可以2003年5月23日“申博办”新闻发布会的相关范围为基准,参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奥林匹克标志之种类与范围进一步筛选确定。采用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同样的综合保护、交叉保护、多元保护的模式,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特殊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交叉保护。自然,2010年上海世博会标志保护条例一旦正式出台,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凡与《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发生冲突的情况,应以《2010年上海世博会标志保护条例》为准。

  世博会特殊标志如同奥林匹克特殊标志一样,可以说是特殊标志中的特殊标志,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那么,奥林匹克标志与世博会标志是一种更为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奥委会多年来一贯强化的奥林匹克标志之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形成基本模式与成熟经验,那么,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应当借船出海,充分借鉴。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都是举世瞩目与举国欢呼的盛举,而世博会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更牵动着我国的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联系着市场氛围与公序良俗。所以,应当借鉴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与经验,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既成架构之下合理制定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转载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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