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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权客体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11-09  阅读数:

[3] 保护商标的标示功能,实现商标存在的价值。正如刘春田教授所言:“ 商标所代表的财产权,是产品或服务信誉的反映……离开了它所标记的产品或服务,商标无价值可言。更确切地说,不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就无所谓“商标”。体现了独创性的文字、图案或符号,充其量是件作品。没有文字、图案或符号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这二者在市场上作为“标”与“本”相联系的法律事实,就不会产生“商标”这种法律关系。[4]  因此,笔者以为,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与商品在思想上的关联性。该理论是商标侵权理论的核心和关键问题,是判定商标侵权的基础和前提。

(二)该理论在商业标示侵权理论中的运用

例如,在“枫叶”与“鳄鱼”商标纠纷案,郑成思教授仅论述了北京百盛购物中心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的行为侵犯了北京服装厂的“枫叶”商标权,其性质是就是典型的反向假冒行为。没有论述北京百盛购物中心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新加坡鳄鱼公司的商标权。[5]刘春田教授持相反观点认为,北京百盛购物中心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的行为没有侵犯北京服装厂的“枫叶”商标权,而是侵犯了新加坡鳄鱼公司的商标权。[6]两位教授的观点均值商榷,其实根据商标与商品在思想上的关联性理论:北京百盛购物中心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的行为既侵犯了北京服装厂的“枫叶”商标权,又侵犯了新加坡鳄鱼公司的“鳄鱼”商标权。前一种侵权,因为北京百盛购物中心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的撕下“枫叶”商标换上“鳄鱼”商标的行为隔离了“枫叶”商标与其项下的注册商品在思想上的关联性,阻碍了“枫叶”商标权人商誉的建立和传播。后一种侵权,因为北京百盛购物中心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的撕下“枫叶”商标换上“鳄鱼”商标的行为隔离了“鳄鱼”商标与其项下的注册商品在思想上的关联性。

又如夏奈尔案,东京附近的“夏奈尔”小酒吧未经“夏奈尔”集团许可使用其“夏奈尔”商标,“夏奈尔”集团诉该小酒吧侵犯其商标专用权。[7]因为“夏奈尔”集团极高的知名度,社会公众在看到东京附近的“夏奈尔”小酒吧时会联想到“夏奈尔”集团的商标,继而认为两者之间存在许可、赞助、参股等关系,而实际上并不存在此种关系,从而产生混淆。这种行为一方面割裂了“夏奈尔”集团的“夏奈尔”商标与其项下的注册商品思想上的关联性,另一方面把“夏奈尔”集团的商标与东京附近的“夏奈尔”小酒吧的商品不正当联系在一起,破坏“夏奈尔”商标的区分功能,因而构成侵权。再如:百威公司的广告语“那里有生活,那里有百(bud)。”被他人滑稽模仿成“那里有生活,那里有臭虫(bug)。[8]这种过火的文字游戏就使“百威”商标与令人讨厌的臭虫不正当联系在一起,破坏驰名商标良好的形象和信誉,丑化了“百威”商标,造成了损害。

二、该理论对保护其他种类的标示权的借鉴

(一)对署名权、作者对作品标题享有的权利的借鉴

署名权是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上姓名,表明身份的权利。包括: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署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决定权;禁止他人在作者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禁止将作者的姓名署在他人的作品的权利。那么署名权的客体是什么呢?笔者以为,可以借鉴商标权的客体来说明之:即作者与体现其人格的作品之间的正当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保持其与体现其人格的作品之间的正当的联系不被歪曲、破坏的权利。因此,只要破坏或歪曲了这种正当联系,就会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但是,司法实务中却会出现困难。

例如,金庸创作武侠小说,非常驰名。有人也写武侠小说,作者署名“全庸”。 对此现象,有学者认为可以用民法的姓名权保护金庸先生的姓名权。如杨立新教授认为,这是故意使用与他人的姓名近似、容易造成误解的侵害姓名权的姓名混同行为。[9] 但笔者以为,查良镛先生用“金庸”做笔名写武侠小说,他人当然可以用全庸做笔名也写武侠小说,况且不排除有的人的真实姓名就叫全庸甚至叫金庸”,因为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因此,这并不存在假冒金庸先生的姓名的现象。那么我们能否用版权法规定的作者的署名权来禁止假冒他人署名。笔者以为,全庸自己创作作品并署上自己的姓名,既没有将全庸署在金庸先生的作品上,也没有在全庸自己的作品上署金庸先生的姓名。换句话,全庸正确行使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的署名权,并没有破坏或歪曲金庸与表现其人格的作品之间的正当联系,其何罪之有?

但是,如果读者本来要买金庸先生的小说却买到全庸的小说,支付了较高的价格买“金庸”却买了个廉价的全庸,那该怎么办?难道真没有法律制裁此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吗? 据说,有个叫杜雨华的人不仅长得酷似刘德华,而且行为举止也与刘德华几乎一样。有商家看准此点,就利用杜雨华的形象做广告,销售自己的商品。还有一人长得酷似毛主席,他把自己的肖像放大并挂在自己经营的“毛家菜”餐馆门面上。因此,不少消费者上当受骗。笔者以为,长得丑,不是你的错,但跑出来吓人,那就不对了。全庸长得像金庸,杜雨华长得像刘德华,有人长得酷似毛主席,这并不是他们的错,因为,姓名和相貌是父母给的。但是,如果利用“长得像”这种优势,借“名人”来欺骗消费者,获取非法利益,就得有法律来管制。笔者以为,虽然民法规定的姓名权、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的署名权无法解决此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却可以管制此种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禁止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的行为,你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获得利益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利用与“名人”长得像,因而搭“名人”的便车,混淆消费者,违反公平竞争而获取非法利益,从而侵害到消费者和“名人”合法利益时,就触犯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也就是违法行为。但有人又说:如果有人确实就叫“全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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