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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初探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朱雪忠 常俊丽 何光源  时间:2009-03-01  阅读数:


   
目前,国际上对生物信息软件的保护也是遵循原有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主要采用版权保护。(13
但生物信息软件同传统的计算机软件相比也存在着一此自身的特点:软件分类复杂、数目种类多;许多软件为免费软件,可以白由从网上下载;许多软件在运行时需要特定的生物信息数据库的数据支持,这其中包括公用的数据库和需要付费的数据库。同生物信息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样,原有的软件保护模式可能会出现一些弊端,如版权法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目前,国际上对生物信息技术软件的保护模式做了初步的研究,对其在寻求版权法保护的同时,探讨了运用专利保护生物信息软件的可能性。


2.
硬件的专利保护


   
生物信息技术中涉及的硬件主要以生物芯片为主。生物芯片技术是近年来物理学、微电子学与分子生物学综合交叉形成的高新技术。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取得的巨大进展,海量的基因序列数据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膨胀,而生物芯片技术为生物信息的获取提供了必要的手段,将成为生物信息技术主要的支撑技术。目前生物芯片的保护以专利为主,国际上均采取此办法对生物芯片实行保护。国外关于基因芯片技术专利纠纷层出不穷,其产生、解决渠道引起了生物产业的极大关注,其中涉及的芯片专利保护对于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此外,生物信息软件与计算机硬件相结合也可申请专利保护。


三、我国对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生物信息技术在我国已呈现蓬勃发展态势,有些方面已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但由于对该学科的大规模研究在我国开展的相对较晚,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的系统研究还相对落后,不过对于生物信息技术三个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却早已进行。


(
)基因与蛋白质序列和结构的专利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的《审查指南》,可将基因视作一种化学物质加以专利保护,这实际上表明我国已为专利保护基因遗传资源物质打开了通道。我国《审查指南》规定,遗传物质如基因、DNA, RNA、染色体等都属于生物化学物质,因而可以像其它化学物质一样被授予专利。然而对于未经人类的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自然界的遗传物质,由于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项所述的科学发现,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此外,不能重复得到的遗传物质由于不具备实用性,也不能授予专利。我国规定所申请专利的基因具有通过生物学实验证明确定的功能才能认为具备了实用性。我国《审查指南》将蛋白质与基因一样视为一种化学物质专利加以保护,目前,尚没有关于蛋白质三 维结构的专利审查指南。


(
)生物信息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生物信息数据库的保护,我国主要还是参照现有的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明确规定,汇编作品,可以是以若干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构成的,也可以是由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构成的,但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要体现独创性。要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数据库必须在内容的选择上或者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在实际运用中,大量的数据库由于缺乏独创性而不能受到版权的保护。为弥补版权法保护数据库的不足,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将反不正当竟争法保护作为对数据库版权保护的补充,但是,其仍有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利不充分、保护不确定以及操作性差等固有缺陷。生物信息数据库具有数据量大、更新快等特点,而越是数据量大、信息完个的数据库其独创性越难体现。因此,版权法虽然对生物信息数据库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保护力度还比较弱。


   
目前我国自主开发的生物信息数据库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均落后于发达国家,但我国生物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我国丰富的生物遗传资源所带来的大量的生物数据源,必将导致今后我国生物信息数据库数量的快速增长,而随之带来的生物信息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会变得日益突出。因此,研究适合我国生物技术发展特点的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是目前烝待解决的问题。


(
)生物信息技术软件和硬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同国外的情况一样,我国目前对生物信息技术软件采取的是著作权保护方式,并且制定了专门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于与硬件相结合的软件可授予专利,基因芯片的保护同国际做法一致,采取的足专利保护形式。
四、生物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


(
)生物信息技术各环节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生物信息技术各环节知识产权保护是目前生物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中讨论最多的话题。生物信息技术的一个环节即一种保护客体:基因序列和蛋白质结构、生物信息数据库、生物信息技术软件和硬件。虽然各自均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但其均是基于原有的保护模式,而并未考虑生物信息技术环境下一种客体自身的特点,保护方式仍主要停留在原有的常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下。对于一种客体在生物信息技术大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及一种客体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相互关系问题是今后生物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研究方向。


(
)政府资助的生物信息技术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现有的许多生物信息资源,如生物信息数据库(Genbank EMBLDDBJ)以及一此序列分析软件等是由政府出资研究和开发的,如今免费为世界各国开放,并未采取相应的保护策略。对于该类型的数据库,科技界与法律界也普遍认同不采取保护,免费为大家所用,以推动生物信息的传播与交流。虽然目前大多数研究开发工作仍可正常进厅了,但许多数据库的开发者已面临经济紧张的境地。有的数据库,如蛋白质序列数据库SW I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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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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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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