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论坛 > 其他知识产权论文选登 >  文章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三十年(1978-2008)(二)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梁志文   时间:2010-03-17  阅读数:

 

1.     大民事审判时期的民三庭

1993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尝试性地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划归到专门的知识产权庭,使我国有了首个知识产权审判庭。19951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办公室。19968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负责审理不服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二审和再审案件。随后,上海、天津、广东等十多个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相继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有的高新科技经济开发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也仿效之。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更是开创性地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全归口知识产权审判庭。可以说浦东法院的做法已经为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作了试验。

200010月,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在其内部进行机构改革,将原知识产权审判庭改建为民事审判第三庭,主要职能包括:起草有关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解释;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案件;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等。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全面开始司法审判机构改革,理顺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民事审判格局上,将知识产权案件、婚姻继承案件、国内商事案件以及涉外和海事案件并列为民事审判的四个领域,形成大民事审判格局,从而将知识产权案件划归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也有法院设立民事第五审判庭,将知识产权案件划归该庭审理。至此,我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有了较为统一的口。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31个高级人民法院都已设立民事审判第三庭,与此同时,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也相应设立了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庭。由于专利审判的专业性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了若干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少数基层法院作为专利案件的一审法院,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朝阳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等。

在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统一归口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对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作出具体的规定。经过重组后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有这样几个特点:(1)分立性。对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般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使原来那种分工不明确、审理不规范的状况得以改变。具而言之,知识产权庭与其他的民事审判庭是分立的,但该种分立状况是否彻底,还得依各个法院的具体情况而定。有的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可能只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而有些法院的民事审判第三庭,除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可能还承担其他的民事审判任务,这是分工不彻底的表现。(2)统一性。由前面的介绍可知,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重组以前,对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五花八门,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或者其他审判庭都可以对相应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审理,甚至发生争抢审判权的现象。经过2000年的改组后,至少在规则上或者法律上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统一归口于民事审判第三庭,从而使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方面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得以控制。(3)权威性。审案法庭与审案法官的相对固定,使法官的法律知识、审判经验以及社会知识有可能逐渐积累,其责任感和事业心有可能逐渐增强,从而使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正确率逐渐提高,使其权威性逐渐增强。

2.     三审合一模式

19946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成立了全国基层法院首家知识产权审判庭。翌年,吉列公司的飞鹰商标因屡遭侵犯和假冒引发多起案件,既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求对假冒商标的刑事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的,又有商标侵权的个体户不服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还有吉列公司起诉其他公司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受理后,该院及时组织知识产权庭、刑庭、行政庭携手办案并及时审结。一系列案件的审理,不仅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引发了该院对三位一体审判模式雏形的思考。1996年,浦东新区法院开始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新模式进行探索。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授权,该院知识产权庭建立了一整套知识产权立体司法保护机制,并逐步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浦东模式。所谓立体审判模式,即由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按照我国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统一审理辖区范围内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该模式不仅减少了分庭审理的重复劳动,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也发挥了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专业特长,保证了案件的审判质量。该模式一经推出,即产生了良好的效果。据统计,浦东新区法院2001年至2004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28件,是1994年至20007年收案量(108)211%2005年上半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9件,其中刑事类案件2件。自2001年以来,在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案件类型不断变化的审判压力下,该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一起被二审作重大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      从实用到实效: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的发展轨迹

我国的知识产权理论,差不多起步于一片荒芜的废墟。改革开放初期,因为中美建交谈判时美方坚持加人知识产权条款,从而需要在理论上弄清楚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对社会的影响。首先接受研究任务的是从事国际法研究的学者,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到《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学者们的视角逐渐延伸。在起始阶段,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之目的带有明显的实用主义色彩,就是为当时制定《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服务。

这一时期,我国知识产权专家学者采用拿来主义,有从西方国家拿来的理论,也有从当时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拿来的理论,主要有物质刺激理论社会财产理论国家利益优先理论精神财产理论等。这些理论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制定的《专利法》、《商标法》以及《民法通则》中都有体现。

随着知识产权地位的确立,知识产权理论研究逐渐呈现多元化,将洛克的劳动价值论、西方国家的无形财产权理论利益平衡理论私权理论等引人,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更加深人的研究,为我国知识产权的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

知识产权理论从立法工具逐步转化为对制度反思及为制度的整体构建提供理论框架,体现我国知识产权理论开始走向成熟。首先,知识产权理论在具体研究方法上由单一性向综合性发展。最初,知识产权理论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是比较法的运用,即提供介绍国外法制和国际条约的方式来进行法制启蒙。改革开放初期,人们是通过介绍国外法制来逐步认识知识产权的。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从理论上反思以及为制度构建提供优选的参考文本等,推动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繁荣,促进知识产权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发展。尤其是跨学科的研究,给知识产权研究带来了新鲜血液,如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者也加人知识产权的研究,促进其理论的完善和发达。其次,从方法论上来看,知识产权理论的研究由传统的立法论为中心向立法论和解释论并重的趋势发展。传统在研究的方法论上都集中于制度完善和立法构建上,此即民法学者所言之立法论的研究方法。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研究司法中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价值,在知识产权研究中也出现了大量的以司法为中心的研究。譬如,总结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解释和运用,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就具有重要的意义。再次,从研究内容来看,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由侧重具体制度构建向具体制度和宏观基本问题相并重的趋势发展。郑成思先生曾经强调具体制度、基本概念研究的重要性,认为基本制度问题不清晰,所谓的创新只能是闭门造车,可能与世界趋势背道而驰。在知识产权具体制度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之后,人们对知识产权的宏观问题开始进行深人的探讨,例如,吴汉东教授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研究》等,曹新明教授的《21世纪知识产权法哲学反思与重构》、《知识产权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研究》等,冯晓青教授的《知识产权法哲学研究》、《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研究》等,是我国学者关于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研究的代表性成果。还有许多学者关于知识产权对象或客体理论、体系化理论、法典化理论,以及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理论等研究工作,为我国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的构建作出了重要贡献。

知识产权理论对我国的立法、司法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首先,从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对我国立法的影响来看,理论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学者的立法参与和立法者对理论的吸收两个方面来实现的。在知识产权立法的过程中,学者们积极参与了立法工作,发挥了专家立法的作用。譬如,郑成思先生就参与了《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多部法律的制定。有些法律制度还体现了学者的意见。除了直接参与立法,通过立法者组织的立法调研活动,理论研究的成果被立法所吸收。理论成果对立法的影响还可以通过学术著述而影响立法者对具体问题的认识。譬如,著作权法起草的时候,郑成思先生的著作《版权法》成为立法者的参考书,从而影响了立法。其次,我国知识产权理论对司法也产生了积极影响。这主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起草以及在具体案例中运用理论对法律进行解释来发挥其影响。譬如,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问题,各知识产权单行法没有明确规定。普通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共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文章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三十年(1978-2008)(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
影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
知识产权犯罪的类型化探寻
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