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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技术转移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尹锋林 罗先觉  时间:2012-03-26  阅读数:

一、引言
    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全球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必须依赖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与环保技术创新、转移、利用之间具有紧密且复杂的关系。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对创新者进行制度性的经济奖励,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和促进环保技术研发与创新;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的保护具有垄断性,发展中国家要获得发达国家的环保技术必须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又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环保技术的转移和利用。加强对知识产权制度与环保技术创新、转移、利用之间关系的研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能够促进环保技术创新、转移与利用的知识产权战略与对策,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挑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达国家促进技术转移的国际责任
    早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斯德哥尔摩宣言即明确了发展中国家获得环保技术的权利。该宣言认为,发展中国家获得环保技术的条件应该有利于鼓励这些技术的传播,并且不得构成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负担。{1}为了促进臭氧层保护技术的传播,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蒙特利尔协定第10A条规定,缔约方应该采取实际措施,确保臭氧层保护技术能够被便捷地转移到其他缔约方,同时还应确保该转移条件的公正和最惠。{2}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人们进一步认识到温室气体导致全球变暖的规律和问题。为了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国际社会于1992年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该公约中,有关促进国际社会研发、交流预防气候变化技术的条款主要有四:第一,要求缔约方加强合作,促进蒙特利尔协定未覆盖的控制、消减或防止人类温室气体排放技术的研发、利用和传播;第二,增强合作,全面、公开、快捷地交流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科学、技术、社会经济学和法律等方面的信息;第三,发达国家应该以适当的方式采取实际措施,促进、便利和资助发展中缔约方获取环保技术与诀窍,以便使发展中缔约方能够履行公约条款所规定的义务;第四,缔约方应该充分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在资金和技术转移方面的特殊情况和特别需要。{3}
    1997年京都议定书进一步明确要求,所有缔约方应加强合作,探索研发、应用和传播环保技术的有效模式。特别是要采取适当措施,促进、便利和资助环保技术以及有关气候变化的技术诀窍、实际经验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或使发展中国家能够接触到上述技术。这其中尤其应包括:形成适当的政策或机制,促进公共机构所拥有的或处于公有领域的环保技术的有效转移;对处于私有领域的环保技术而言,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该技术的转移与获取。{4}由于世界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拒绝加入京都议定书,美国如何履行发达国家应尽义务一直存在疑问。200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3次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第3次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会议制定了巴厘路线图。巴厘路线图明确规定,所有发达国家都要履行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温室气体减排责任,美国也不例外。根据巴厘路线图,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别工作组(AWGLCA)应该重点研究减排与适应技术研发和转移的强化措施,其中特别应包括:(1)消除发展中国家技术开发与获取的障碍,并建立发展中国家研发和获取技术的资金激励机制以及其他激励机制;(2)能够加速环保技术利用、传播和转移的途径。同时,缔约方还应避免因其贸易或知识产权政策而限制技术的转移。{5}
    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再一次确认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环保技术支持的义务。该协议进一步规定了发达国家提供财政、技术支持应该坚持三个原则,即充分、可预见和可持续。另外,根据该协议,国际社会还同意建立“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和资助发展中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气候适应与能力建设、技术开发与转移等方面项目、政策或行动。同时,该协议还决定建立一个由政府主导并基于各成员国具体国情的“技术机制”,以加速减排技术和适应技术的研发和转移。{6}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研发与转移的作用
    在涉及气候变化的问题上,知识产权的主要目的不应是促进贸易或保护国际投资,而应是促进环保技术的研发与有效利用。具体到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义务而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目标就应是帮助发展中国家获得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技术。这一点应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这是因为,与国际贸易或国际投资相比,气候变化是直接涉及到人类全体生存安全的利益攸关的问题。一旦地球气候发生巨大变化,那么我们所面临的困难就不仅仅是利润减少、收入下降这样的问题,而是丧失赖以生存的环境,甚至是招致人类灭亡的重大问题。因此,在保护环境、防止气候变化的大前提之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应处于从属地位。
    知识产权既可以促进技术的转移,也可以成为技术转移的阻碍。目前,知识产权在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技术转移中所起的作用仍然模糊不清。截止到现在,知识产权对不同类别的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技术的影响问题,仍然缺乏综合性的研究。{7}当前,国际上的跨国公司及其代表由于是现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主要受益者,因此,它们认为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环保技术的研发与传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世界气候谈判不应将知识产权问题考虑进来,更不应以气候变化的名义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否则,将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产生负面影响。
    在130多个国家拥有几十万家公司会员的国际商会(ICC)在一份研究报告中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已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促进技术创新的国际机制,在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过程中,应该保持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变。{8}其主要理由:第一,知识产权是吸引私人和公共投资用以研发和利用应对气候变化技术的一个关键因素。无论是对技术开发还是对技术转移,知识产权保护都是一个先决条件。第二,界定环保技术困难重重。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并不能被准确地划定外延,既可能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技术,降低排放的技术,还有可能是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比如,抗高温的植物种子、风能发电机、更有效率的计算机都可以被包括在环保技术范围之内。由于环保技术所覆盖范围的不确定性和广泛性,如果对环保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调整,就可能会对整个科技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利用产生不可预测的影响。第三,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环境技术信息的传播。专利数据库是技术信息的主要来源,也可以成为新技术研发的起点。例如在清洁能源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检索和梳理现有的专利技术,预测和确定能源技术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另外,专利数据库中有一大部分专利由于未续年费而在法定保护期之前失效,那么他人就可以免费地实施这些失效的专利技术。第四,对于新兴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如中国、印度、巴西,其与发达国家的保护水平正在迅速接近。在一定范围内,新兴国家的环保技术甚至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拥有的专利数量亦在迅速增长。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新兴的发展中国家不利,对其他发展中国家也没有好处。第五,当前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如TRIPS协议,已经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例外与限制条款,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再额外地对知识产权保护加以限制。否则,就会损害当前知识产权制度所发挥的激励效应,并进而破坏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所精心设计的利益平衡。
    由于知识产权赋予了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垄断使用有关技术的特权,那么如果有关国家或者权利人过分利用这种权利,就有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与环境保护的紧张关系。例如,在Canon Inc. v. Recycle Assist Co., Ltd{9}一案中,原告Canon公司在日本就一种有关打印机墨盒的技术拥有专利。一家公司在中国回收使用后的墨盒,并通过在墨盒上打的孔对墨盒进行清洁,然后重新注入墨粉以供二次利用。被告Recycle Assist公司则在中国购买了这种重新装入墨粉的墨盒并将其进口到日本销售。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被告侵犯其日本专利权。东京地方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后认为,给二手墨盒重新装入墨粉属于一种修理行为,并因此判决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东京高等法院则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虽然根据国内用尽原则或默示许可理论,权利人在国内或国外售出专利产品之后,就不得再禁止该产品的进一步使用或销售。但是,在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情况下,权利人仍然可以行使其权利:(1)当该专利产品的正常使用寿命届满后,对其进行二次利用;(2)第三人对构成专利产品实质部分的全部部件或部分部件进行修改或替换。本案的情况虽然不满足第一种情形,但是可以构成第二种情形,因此,东京高等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专利侵权。该案上诉到日本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维持了东京高等法院的判决,并指出,如果修理后的专利产品可以被视为一件新的专利产品,那么专利权人就有权禁止该修理后的产品的进口、销售或使用。在判断修理后的产品是否构成新的产品时,应该综合考虑各种有关因素,包括:该循环利用产品的特性、结构、寿命,该专利发明的细节,对原产品进行加工的方法,被替换部件的性质和功能,专利产品的实质交易条件,等等。就本案而言,最高法院认为,考虑到该专利墨盒的目的是一次使用,第三人在墨盒上打孔并对墨盒进行清洁和重新注入墨粉,以及该专利发明的性质等因素,应该将重新注入墨粉的墨盒视为一件新制造的专利产品。在本案中,被告特别提到了环境保护问题,认为自己所销售的墨盒属于对产品的循环利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日本最高法院虽然认为保护环境有利于文明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整体福利的提升,并应该在解释专利法时最大限度地对环境保护予以尊重,但是仍然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这样,由于原告并不对消费者提供二次利用墨盒的服务,那么消费者在使用完墨盒之后就只能将其丢弃,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因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造成浪费和环境污染。
    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在发达国家可能会限制环保技术的利用与传播,更为严重的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可能阻碍极度缺乏研发能力的发展中国家获取和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的环保技术。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环保技术拥有量角度观察,发达国家拥有世界上绝大部分环保技术,而发展中国家拥有的技术相对较少。对环保技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必然意味着发展中国家要向发达国家支付更多的使用费,而发展中国家本身就存在着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相应地也就成为了发展中国家获得环保技术的一个重要障碍。第二,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有关环保技术的关键专利布阵已经完成或正在着手进行,这种专利布阵一旦发挥实际作用,必然造成更为严重的技术垄断,从而阻碍发展中国家在环保领域自主创新能力的发展。例如在核电领域,世界核电专利技术依旧掌握在美国、法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手中。尤其是一些可能应用于第三代核电的技术,多年前就已在我国被西屋、法玛通等西方公司申请了专利保护。由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采取“专利加技术秘密保护”的方式,一方面通过关键专利限制发展中国家自主研发和利用核电技术,另一方面通过有效的技术秘密提高自身核电产品的效率和质量,从而迫使发展中国家与其合作,并获得高额利润。第三,新兴发展中国家向环境脆弱的最不发达国家或缺乏技术能力的国家转移环保技术,亦会受到知识产权问题的阻碍。虽然TRIPS协议规定缔约方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对专利技术颁发强制许可,但是根据TRIPS协议f项,缔约方颁发强制许可应主要用于满足国内市场的需要。这样,即使新兴发展中国家在本国颁发相关环保技术的强制许可,也不能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不能帮助环境脆弱的最不发达国家或缺乏基本技术能力的国家获得适应或消减气候变化影响的环保技术。四、发展中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诉求
    知识产权保护对气候变化与技术转移影响的问题,在联合国气候谈判初期并未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但是,随着谈判的深入,特别是随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始承担TRIPS协议所规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以及受到多哈回合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谈判的影响,发展中国家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问题在联合国气候谈判中的重要意义。在气候谈判过程中,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很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观点和建议。
    阿根廷政府认为,为了促进减排和适应技术的研发与转移,应立即建立适当的并顾及到知识产权问题的技术开发、利用、传播和转移国际合作机制。同时,阿根廷政府还认为,加强特定环保技术开发、交流的合作机制,特别是通过国际合作加速发达国家的技术向发展中国家传播与转移,有助于有效地解决缔约成员之间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马来西亚政府考虑到发展中国家需要向专利技术的权利人支付使用费,以及开发新技术的资金需求,建议通过多边气候技术基金(Multilateral Climate Technology Fund)对专利技术的转移和新技术的开发提供资金支持。哥伦比亚政府建议收取高碳专利技术利润的百分之五,作为多边气候技术基金来源的一部分。孟加拉国政府认为,应免除最不发达国家对节能减排和气候适应技术进行专利保护的国际义务,以促进最不发达国家自身发展能力的提升。同时,对包括动物和植物品种胚质在内的遗传资源也不应被授予专利,因为这些遗传资源对农业发展至关重要。古巴政府认为环保技术的交流与转移能够显著地增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知识产权对国际技术交流与转移的影响应加以认真评估,并应在国际社会建立技术转移机制时考虑到知识产权问题。赞比亚政府认为,在气候谈判中,应该考虑到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能够限制技术利用与传播的障碍,并确保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移在可测量、可报告、可验证的原则下进行。印度政府认为国际社会应进一步认识到发展中国家获得先进环保技术的紧迫性和消除技术转移与贸易障碍必要性,同时强调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转方式应该有利于环保技术的开发,并有助于促进向发展中国家传播和转移这些环境技术。{10}
    我国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能满足促进环保技术的研发、转移和利用(D&T&D)的客观需要。为了克服知识产权这种垄断权利所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应在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过程中,将环保技术的强制许可和其他特殊法律规制问题考虑在内。同时,还应创建新的知识产权共享机制,以促进环保技术的合作与研发。探索采取特殊的手段、步骤和模式,确保发达国家通过公共资金研发的环保技术处于公共领域,并确保发展中国家可以较优惠的条件获得这些技术。{11}
    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别工作组为气候大会准备的协商文本特别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诉求,并提供了三个备选项。{12}第一个备选项是只对知识产权问题作原则声明。协商文本第187条建议,技术的研发、传播和转移应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转得到提升。在技术转移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的灵活性应以促进环保技术传播的方式获得体现。其中,尤其考虑到强制许可对于便利向发展中国家传播、转移技术的作用。同时,还应向最不发达国家资助全部的环保技术购买费用;在考虑到其他发展中国家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向其资助部分技术购买费用。另外,公约缔约方还应加强合作,开发和提供专利共享模式下的或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提高能源效率的技术。第二个备选项则设计了具体的避免知识产权成为技术转移障碍的制度。协议文本第188条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以避免知识产权成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技术的障碍:(1)允许对环保技术颁发强制许可,或者将发达国家所拥有的环保技术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2)建立公共资助技术成果数据库,并使之能够以可接受的价格为公众所使用;或者建立“全球气候变化技术池”(GlobalTechnology Pool for Climate Change),以促进和确保发展中国家获得环保技术(包括免费的专利技术、技术诀窍和商业秘密),同时亦能提供更好的技术信息服务并降低交易成本。(3)遵循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所确立的先例,全面审查现存的知识产权规则,以消除有关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障碍;为合作研发的环保技术提供更有效率的知识产权分享机制;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行区别定价;缩短环保技术的专利保护期;充分利用包括强制许可制度在内的TRIPS协议灵活性机制;在适当场合,如WTO多哈回合谈判,通过一个知识产权与环保技术宣言,以进一步确认TRIPS协议的灵活性机制,并通过实施这些灵活性措施改善发展中国家获得环保技术的法律环境。第三个备选项规定于协议文本第189条之中,是一个更为激进的建议。其具体内容包括:(1)缔约方同意,对任何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解释和实施,都不得限制和禁止缔约方采取的适应或消减气候变化影响的措施,尤其不得限制或禁止相关技术的研发、转移或获取。(2)在发展中国家将适应或消减气候变化影响的环保技术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尤其是那些获得发达国家或国际机构资助的环保技术不应获得专利保护。(3)采取措施,将在发展中国家已经获得的适应或消减气候变化影响的环保技术专利无效掉。(4)尽快建立包括商业秘密和技术诀窍在内的环保技术池,并使之能够为发展中国家免费接触。(5)最不发达国家或易受环境变化影响的脆弱国家为了提高自身的发展能力,可以不对环保技术提供专利保护;基因资源,以及对农业有至关重要影响的动植物品种,亦不应提供专利保护。五、结语
    国家主席胡锦涛在悉尼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第十五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曾明确指出:提高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必须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研发和推广节能技术、环保技术、低碳能源技术,促进技术合作和转移。随着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的深入,以及受到多哈回合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谈判的影响,发展中国家已经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问题在气候谈判中的重要意义。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为了更加有效地参加气候变化谈判,迫切需要内容翔实、论证科学、逻辑严谨的系统的有关知识产权与气候变化、技术转移问题的研究成果。在知识产权与气候变化问题上,实践已经走在了理论的前面,学界应对前期的气候变化谈判实践进行理论梳理,并提出相应的解决之策,以期为日后的气候谈判提供有价值的理论参考,未雨绸缪,掌握主动。


【参考文献】{1}Stockholm Declaration of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Human Environment.
{2} Art. 10A of Montreal Protocol of Vienna Convention for theProtection of the Ozone Layer.
{3}Art. 4 of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Change.
{4}Art.10 of Kyoto Protocol of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5}Bali Road Map of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Climate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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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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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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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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