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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知识产权用益出资

来源: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7.8,5-8  作者:袁晓东1,李晓桃2  时间:2012-05-03  阅读数:

 

权利人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获取商业利润。不管知识产权如何具有新颖性,如果不把它们转换为商业利润,那么这些知识产权将毫无价值。只有将知识产权加以利用,并使之成为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资本,知识产权才凸显其独特价值。目前,我国存在着包括实施、许可、转让、出资、质押和信托在内的多种知识产权利用方式,并由相应的法律予以调整和规范。知识产权出资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利用方式。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以资产信用取代资本信用[1],从法定资本制转变到授权资本制;不仅解决了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的许多法律问题,而且具有促进知识产权投资和鼓励交易的作用。尽管如此,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出资方面仍存在着知识产权用益出资这一灰色领域。对于是否允许知识产权用益出资,法律既没有明文禁止也没有明确表示允许。这种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人们以知识产权进行投资的积极性。制度欠缺可能阻碍技术创新。例如:A公司拟与B公司发起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以货币出资,B公司以技术出资。在资产评估时发生争议。A公司要求B公司转让该技术的专利权,并且B公司以后不能使用。而B公司只想转让该技术的专利使用权,自己继续享有所有权并还可以使用。由此,双方谈判陷入僵局。这就涉及到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制度就会对人们的交易行为产生影响。本文拟运用交易成本分析方法,来揭示高额的交易成本阻碍了知识产权用益出资,进而扼杀了人们创业的激情。

 

一、知识产权出资类型

公司的设立以筹集资金为必要,公司的经营以债权人保护为基础。在鼓励人们投资与维护交易安全的艰难选择与协调中,我国《公司法》形成了对出资形式的各种规定。《公司法》将出资形式分为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两大类,并将非货币出资进一步的分为: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这种基于财产类型进行的法定分类,固然有助于立法从财产属性上对各类出资行为进行规范,然而忽视了现代财产(权)呈现价值化的发展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充分发挥财产的价值,权利人将所有权的内容予以分化,将物之使用价值交由他人支配收取租金;为满足对资金的需求,复将交换价值交由他人支配,借以从金融机构获取融资。物权由本来注重标的物的现实支配的实体权,演变为注重收取代价或者获取融资的价值权。此即所谓之物权价值化趋势。[2]由于知识产权的外延比较广泛,并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呈现不断扩宽的趋势,所以传统知识产权理论没有抽象出类似于物权制度的知识产权价值体系。传统民法理论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种类予以规范。在奉行物权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明确将“物”界定为有体物,不包括知识产权这类无形财产权。由于动产与不动产是世界各国对财产的最重要的基本分类,因此人们在认识知识产权价值时,总是与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比照。于是传统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具有类似动产的属性。在采纳财产权体系的国家,将知识产权归属于无形动产。由于动产财富的显著增长,无形财产权这些新的财富只能置于动产这一“开发”的体系中。[3]随着知识产权价值被人们逐渐认识,人们认为将其划归为不动产更具意义。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价值呈现出越来越高的趋势,一些重要权利的取得和转移以登记作为要件。不管知识产权是具有动产属性,还是呈现不动产的趋势,应当具有财产的基本价值——使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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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的专利信托模式及其政策选择研究》(批准号:70503012),《促进我国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管理研究》(批准号:70633003)。

第一作者简介:袁晓东(1973-),男,湖北襄樊人,管理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

值和交换价值。知识产权同样开始呈现价值化的趋势,权利人放弃对知识产权排他性的实施权,转而通过许可收取价金或进行质押获取金钱融资。这一价值化趋势对知识产权出资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已经质押的知识产权是否可以出资?是否允许已经许可的知识产权出资?仅仅以在一定年限内的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是否可行?对于这些问题我国《公司法》没有涉及,当然无法回答。欲回答这些问题,须首先明确在理论上知识产权出资包括哪些类型。

根据是否转移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可分为移转出资和用益出资。移转出资,是指股东在出资时必须转移财产的所有权。用益出资,就是不转移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只转移财产之使用收益权作为出资。例如,土地使用权出资就是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出资。我国台湾公司理论将货币以外的财产交由公司使用收益的出资方式,称为用益出资,也称为使用权出资。运用这种划分方法,根据转移的究竟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可分为移转出资和用益出资。因为权利人可将知识产权的交换价值分离出来设立质押,所以移转出资又可细分为没有任何权利负担的完全知识产权出资和已质押的知识产权出资。依据权利排他性范围,知识产权的使用通常可以分为一般使用、排他使用和独占使用。因此,知识产权用益出资也可细分为一般用益出资,排他用益出资和独占用益出资。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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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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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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