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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科技开放合作需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基础——六论为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知识产权有力支撑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年8月8日  作者:袁真富  时间:2013-04-11  阅读数: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面临着开发成本不断上扬、技术研发日渐融合的形势。在这一趋势下,扩大科技合作,坚持自主创新与开放创新协同发展,才能更加适应日益复杂和多元的技术需求,才能更好地为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助力。在日前举行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便就“进一步扩大科技开放合作”作出重要部署。扩大科技合作,坚持开放创新,强调的是创新的过程合作和创新的成果共享,而这一工作恰恰是基于各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尊重才得以开展起来的。唯有以知识产权为基础,才能真正扩大科技开放合作的范围,在更高起点上推进自主创新,为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认真分析国内外众多企业在创新与成长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可以看出,虽然自主创新必不可少,但它并不是创新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在技术发展日趋复杂、学科交叉愈发频繁的情况下,扩大科技合作、坚持开放创新同样是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而在具体工作中,无论是从企业还是政府层面,寻求各方长期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必须以知识产权为前提,只有保护好知识产权,双方的合作才会长久持续。在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中,没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人人皆可使用,无法独占利用,其价值不仅大打折扣,更有可能一文不值。显然,通常情况下,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成果,既不是各方科技合作的基础,更不是各方合作创新的目标。

  同样,各方技术的交换也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没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拥有方很难获得平等的地位、彼此的尊重和对等的交换。其中,专利交叉许可是许多科技合作和开放创新的重要形式,交叉许可的前提是要拥有自己的专利,拥有更多的高质量发明专利,才能赢得更多的专利交叉许可机会。众多跨国公司与其合作伙伴甚至竞争对手,通过开放授权或交叉许可所建立起来的科技合作关系,无不依赖于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保护。早在2004年,日本索尼与韩国三星缔结的交叉许可协议中,授权内容就涉及三星的1.1万件专利以及索尼的1.3万件专利。而纵观IBM、微软公司等这些科技合作的企业典范,无不拥有数以千计、甚至数以万计的专利数量加以支撑,无不拥有庞大绵密、甚至是天罗地网式的专利组合加以护航。

  事实上,以知识产权为纽带的科技合作和开放创新,已经让不少企业从中受益,甚至成为知识产权“专卖店”,专事创新成果的开放与共享,高通公司就是其中的翘楚。2011年第四季度的财报显示,高通公司的技术授权收入高达14.44亿美元。在通信领域看似没落的爱立信,因为在通信领域拥有2.7万件专利,2010年专利收入也约有7.04亿美元。此外,在扩大科技合作,坚持开放创新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带来的不仅仅是现金利益,更有市场发展的高度自由和商业竞争的广阔空间。知识产权的交叉许可有助于科技创新的合作双方加快创新速度,并通过向对方提供基本的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支持实现业务增长。

  近年来,我国企业在扩大科技开放合作的过程中愈发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如华为公司、中兴通讯等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开放合作的过程中,也开始尝试通过专利交叉许可等手段扩大合作范围,提高创新效率。但我们仍然要看到,目前我国基于产业层面的知识产权联盟还不甚成熟,在科技开放合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和评估等工作也还有待加强,这就要求我国企业尽快学习和适应全球的知识产权规则,在政府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完善知识产权战略设计,做好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和评估工作,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参与科技开放合作,抢占知识产权制高点。只有依法厘清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公平分配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权益,才能释放各方合作创新的智慧和激情。可以说,没有知识产权,就没有深入科技合作、推进开放创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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