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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WIPO首例地理标志域名争议案评析

来源:《网络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  作者: 田芙蓉  时间:2015-02-08  阅读数:


  而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网上地理标志的使用成为“全球性”使用,因此同商标一样,地理标志的网上使用也面临知识产权地域性带来的权利冲突和司法管辖。对 此,笔者认为WIPO在《网上标志和其他工业产权标记保护的建议》[9]中提出的商业效果论(Commercial Effect,)为网上地理标志使用的地域界定提供了有益线索。根据商业效果论,如果一个标志在网上的使用在某国产生了商业效果,则构成该标志在该国的使 用。该建议中,针对如何判定标志的网上使用是否在某国产生了商业效果,提出了一些应考虑的因素:[10](1)标志使用者在该国正在计划或已经从事某项与 网上使用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业务;(2)使用者的商业活动的性质和水平与该国有关,如使用者是否正为该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或从事其他与该国人员有 关的商业活动;使用者是否在网上声明他不会给该国消费者提供与网上使用标志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并遵守该声明;使用者是否在该国提供担保或服务等售后活动; 使用者是否在该国从事与该标志有关但并不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其他商业活动;(3)在网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该国的联系,如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该国是否合法; 价格标识是否是该国的官方货币;(4)网上标志的使用方式与该国的联系,如该标志的使用是否与该国网络用户能够访问的交互式联系方式有关;使用者是否标示 出与该标志使用有关的该国地址、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与该标志使用有关的域名是否是在该国以ISO国家代码为基础的顶级域名下;与该标志使用有关的文本是 否是该国的官方语言;该国网络用户是否确实访问了与该标志使用有关的网络地址;(5)网上使用的标志与这一标志在该国权利的关系,包括该权利是否支持其使 用;是否权利属于他人,这种使用是否会不正当利用,或不当损害该标志权利的声誉或显著性。由于该建议强调上述判定因素是非穷尽的,因此有待我们针对个案继 续完善。可以说,商业效果论的运用将网上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最终拉回到了现实世界,使网上标志使用纠纷的解决又回到了一国地域内。
  由此,笔者认为,根据商业效果论和地理标志使用的基本要求,对地理标志网上多种方式使用的定性问题,应当说在逻辑上并不困难,因为这些方式都是实际的 使用。然而,在判定惟有域名注册而没有任何其他使用的行为时,却遇到了障碍。正如WIPO在第二次因特网域名程序最终报告[11](以下简称WIPO第二 次报告)中所指出的,一是现有保护地理标志的国际公约都是适用商品贸易的,而一个与地理标志无关的人仅仅将一个地理标志注册为域名,就该行为本身而言并不 违反有关地理标志的国际准则,因为域名与商品无任何关系。二是准据法问题。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制度不同,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因此,如何处理只将地理标志 注册为域名而不做他用的行为,成为地理标志网上保护的一个难点问题。而前述案例所遇到的也正是这种情况。
  对此,笔者认为:第一,对于这种单纯的域名注册行为,如果被投诉人对该地理标志没有任何合法权益,应适用TELSTRA案提出的判定原则,即消极持有 域名行为也足以构成恶意使用。在WIPO处理的涉及地理识别名称(geographical identifier)[12]的域名争议案件[13]中,不少专家组都引用了该原则而裁定投诉成立,如Skipton Building Society v Peter Colman案[14]和Wembley National Stadium Limited.v.Tim Gordon案[15]。在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16]提供的一份地理标志域名注册表中,[17]笔者发现在30个被他人注册的地理标志域名 中,有19个未使用。也就是说近2/3都只是单纯的域名注册行为,因此如果专家组极力排除TELSTRA案的适用,那么对19个地理标志的网上维权将是一 个打击。第二,关于准据法。由于没有实际使用该域名,因此难以根据商业效果论来解决准据法问题。但仅从WIPO处理的涉及地理识别名称域名争议的案例中, 笔者发现专家组都是根据被投诉人所在国的情况来判定的。由于各国保护地理标志制度的不同,加之TRIPS有关例外的规定,有可能在一国受保护的地理标志, 在另一国是普通商标或通用名称。因此在这种准据法基础上的域名争议决定也会各不相同。目前或许只有葡萄酒和白酒的地理标志,在TRIPS实施的强保护下, 可能得到比较一致的保护。因此,准据法问题的最终解决依赖于TRIPS下地理标志保护的完善,一个认定地理标志的多边体系的形成。而由于欧盟和美国两大集 团的分歧,这一过程任重道远。
  此外,由于地理标志权利具有集体性质,可能多个人都有权利,包括权利人和多个有权利使用的人对同一个地理标志都有权利,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网上使用的 纠纷?对此WIPO第二次报告中提到一个主张,即在采取门户系统并建立新的特许通用国际顶级域名,以促进合法利益并存的情形。笔者认为,这一主张虽然未得 到国际认可,但在一国顶级域名下可以借鉴,这样不仅有利于地理标志的网上保护,也使消费者通过网络更准确地了解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信息。
  根据笔者的检索,尽管目前在通用国际顶级域还未出现关于我国地理标志域名的投诉,在CN域也未出现地理标志域名的投诉,但随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加 强,这种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上述对WIPO地理标志域名争议的实证分析及有关探讨,也许会对我们探寻解决规则、处理未来的争议提供有益的帮助。 【注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级博士研究生。
[1]其英文是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简称为UDRP。
[2]D2000—0629
[3]D2000—0003
[4]为解决日益突出的域名与商标的冲突问题,WIPO于1998年7月启动了一个名为“INTERNET域名进程”的项目,并于1999年4月30日发 布了第一次因特网域名程序最终报告,该报告提出的关于UDRP的建议,于1999年8月26日被ICANN正式采纳。根据UDRP规定,只有得到 ICANN认证的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机构才能够受理有关域名纠纷的投诉。目前ICANN共认证了4家争议解决服务机构,WIPO于1999年12月1日获得 认证,是最早获得认证的一家。
[5]Gianluca La Villa,THE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 DENOMINATIONS IN ITALY.Protection of Geographic Denominations of Goods and Services(edited by Herman Cohen Jehoram)。Sijthoff & Noordhoff,1980,P.53.
[6]因被投诉人是美国的一家公司,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如其注册商标、销售量都是针对美国市场的,而最早使用的时间也是投诉人提供的,据此,虽然裁定中未写明是否在美国使用,但笔者推断1963年的使用时间也是针对美国市场而言的。
[7]Ms.Lynne Beresford,“The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Symrposium on the Inernational.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WIPO1999.pp.41—42.
[8]尤其在采用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国家,可以直接适用“商标使用”的定义。
[9]Joint Recommendation of the Assembly of the Paris and the WIPO General Assembly.RECOMMEDA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MARKS.AND OTHER INDUSIRIAL PROPERTY RIGHTS IN SIGNS ,ON THE INTERNET,SCT/7/12,WIPO 2001.
[10]同上揭,Article 3。
[11]2001年9月3日发布,报告第六章为地理识别名称(geographical identifier),专门针对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框架和在域名系统中误用地理标志的证据进行了分析。http://wipo2.wipo.int /process2/report/index.html.
[12]第二次最终报告的执行摘要(EXECUTIVE SUMMARY)中对地理识别名称列举如下:商品的地理来源指示、地理标志和其他地理名称。
[13]WIPO以域名主题进行的分类统计,迄今WIPO处理的这类案件已有43件,http://arbiter.wipo.int/cgi—bin /domains/search/legalindex?lang=eng&=search&media=15050。
[14]D2000—1217,涉及域名是skipton.com。
[15]D2000—1218,涉及域名是wembleystadiumonline.com。
[16]根据1924年11月29日《创建国际葡萄组织国际公约》而成立的具有科技背景的政府间组织,负责葡萄及其产品的管理。有45个成员国,代表世界上绝大多数葡萄种植地区和葡萄酒的生产和消费。
[17]ANNEX VIII,Final Report on the Second WIPO Internet Domain Name Process,http://arbiter.wipo,int/processes/process2/report/html /annex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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