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论坛 > 商标法论文选登 >  文章

商标法的符号学分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太平  时间:2009-06-09  阅读数:

[49]商标这种符号的实用功能就是前述的传递有关商品信息的功能,而商标这种符号的美学功能则是与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没有直接关系然而却能让消费者产生出一种特殊体验的商标的新功能。如汽水本身一般是没有什么年轻、活力之类的功能的,然而通过商标符号的暗示和不断的广告宣传,使用某种商标的汽水逐渐地就会有一种年轻、活力的体验,这实际上意味着商标有了依附于商品而又相对独立的自身价值。其根本原因是“语言本身潜藏着能够产生新意义的能力,这种能力孕育着无限的可能性。只要遇到适当的时机,这种能力就会以各种形态诱发而出,成为我们超越日常世界进行新的创造的阶石。如果说语言的实用性功能是形式、维持人类文化秩序的支柱的话,美学功能则起着动摇、变革的作用,它与生成新事物的创造性活动有着深刻的关系。”[50] 四、商标权及商标侵权的符号学实质

一般认为,商标权是指依法对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
[51]这似乎很简单,然而根据前文对商标内部结构的分析,商标不仅涉及商标标志,而且涉及该商标标志所代表的商品的信息,同时还涉及到商标标志及其所代表的商品信息之间的关系,在三元一组的商标结构下,还涉及到商标标志所贴附的具体商品。那么“对商标进行支配”到底是对商标标志进行支配,还是对商标标志所代表的信息进行支配,抑或是对商标标志与该商标标志所代表的商品的信息或具体商品之间的关系进行支配?这并不是不言自明的。同时这种支配又是如何进行的?其支配方式如何?这也是需要说明的。从前文对商标概念以及对商标生成演变过程的符号学分析可以发现,商标的生成与演变均是通过商标标志与具体的商品之间发生联系进行的,即通过将商标标志贴附于具体商品上而进行的。尽管在消费者新购买贴有商标标志的商品时是根据其先前的购买经验所形成的对该商标的认识进行的,然而在消费者使用其新购买的贴有商标标志的商品时,这种新购买的商品的质量、服务等特征的信息则会对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识产生影响,如果该商品的质量、服务等特征非常稳定,那么消费者对该商品的使用会促使他强化对该商标的认识,而如果商品的质量、服务等特征不太稳定,尤其是质量变差了,那么消费者对该商品的使用就会使他改变对该商标的认识。因此,无论是商标的形成还是演变均既离不开商标标志,也离不开商标标志所贴附于其上的商品,具体是通过将商标标志贴附于商品上来实现的。于是,商标权概念中的“对商标进行支配”的含义就清楚了,即“对商标进行支配”就是指对商标标志贴附于商品上进行支配,或者说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就是他将其商标标志贴附于其商品上的权利,当然,这也包含着排除他人将该商标标志贴附于该他人商品之上的权利。因此,这里“对商标进行支配”既不能脱离商标标志,也不能脱离商品,是对商标标志与具体商品之间的联系的支配。无论是单独的商标标志还是单独的商标标志所使用的商品均不在商标权人的支配控制之下。这大概就是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对商标专用权的界定从商标标志与商品两个方面来进行的原因。这就是本文对商标权的符号学理解。

商标侵权显然就是对商标权的侵犯,也就是对商标权人的对其商标进行支配的不正当干涉,其最典型的表现为“无法律上之权源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之图样于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者。”
[52]为什么这种行为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根据前文对商标生成演变过程的分析就可以发现,其根本原因就是这种行为增加了商标意义即商标所蕴含的信息变化的可能性。因为如前所述,商标是不断被使用的,而随着商标的使用即商标标志不断地与具体商品的联系,商标的意义也在发生着变化,商标意义的这种变化与商品的质量、服务等特征的信息的稳定性有直接关系,商品有关质量、服务等特征信息的不稳定会导致商标意义的变化甚至消亡。如前所述,同一厂商生产的商品的质量、服务等特征的信息尚无法绝对保持一致,不同的厂商生产的商品在商品的质量、服务等特征方面就更难保证一致,同时,就侵犯商标权而言,侵权者通常不是正常的厂商,其投机性要远高于正常的厂商,因此为了追求超额利润,它通常只会生产质量非常差成本很低的商品,然后借助商标权人的商标的良好商誉来销售。而消费者是不明就里的,他认牌购物的结果是购买了假冒的商品,而对这种假冒商品的使用的结果便是降低了他对该商标的评价。久而久之,这种商标的原有的意义就不再存在而消亡了。这就是商标侵权的实质及其结果。从这里对商标侵权的实质的分析可以发现,和商标权中“对商标进行支配”的含义相同,商标侵权涉及的也是两个方面,即商标标志和商品,详言之,商标侵权就是对商标标志与商标标志所使用的商品之间的关系的干涉,离开了商标标志和商品均谈不上商标侵权。

根据对商标侵权的这种理解可以对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举的各种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其中第(一)、(二)和(五)人们理解应该没有异议,本文不作分析。而对其中的第(四)项的行为的性质,人们的理解则差异极大。《商标法》该项规定就是自“枫叶”案以来在我国知识产权学界争议极大的商标反向假冒,在《商标法》修订之前,学界对该行为性质大体上有三种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53]第二种观点认为属于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然而却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54]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属于侵权行为。[55]根据本文对商标、商标权及商标侵权的分析,本文认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即便为侵权行为,也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其行为性质应该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因为商标权和商标侵权均包含两个方面的要素,即商标标志与商品,尤其是商标标志,根据前文符号学对符号能指与所指关系的分析,商标标志属于商标这种符号的“显眼的”部分,它具有相对于商标标志所代表的商品信息的优先性,不通过它是无法侵犯商标权的。反向假冒行为由于已经将被反向假冒的商标标志除去了,并没有涉及被反向假冒人的商标标志,所使用的只是反向假冒行为人自己的商标标志,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则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正如金勇军先生所分析的那样,在“枫叶”案中,由于反向假冒行为只涉及了原告的26条西裤,尚不足以构成对原告商誉的接收,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只有在“被告故意将原告的西裤全部购进,不让其进入市场,再加贴自己的商标销售,在这样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认定为无偿地占有了原告为创立其商业信誉和通过正当竞争占有市场而付出的劳动,也有可能认定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56]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至于是否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则与对商标功能的理解有关,由于这与被反向假冒者已经没有关系,本文不赘。[57]

至于其中的第(四)项行为的性质,本文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本文对商标、商标权及商标侵权的理解可以看出,商标标志如果不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就谈不上商标和商标侵权,因此仅仅制造商标标志并不一定会构成商标侵权,尽管大多数制造商标标志的行为是商标侵权的预备行为,但这也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并不具有必然性。比如为了欣赏商标标志而复制的行为显然就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因此美国《1946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才规定:“(2)复制、仿冒、抄袭或具有欺骗性地伪造某一已注册标志,并且将上述复制品、仿冒品、抄袭品或具有欺骗性的伪造品用于与有可能在物品或服务的销售、提供销售、批发或广告中使用的标签、招牌、出版物、包装、包皮、容器或广告上,而这种使用有可能引起混淆、误解或欺骗。根据本条(2)规定,除非上述行为是在明知的情况下进行,仿制行为的目的是要引起混淆、误解或欺骗,否则注册人不能取得利润或损害赔偿。”因此并非任何制造商标标志的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

 

 

 

 

 



[1] TRIPS协议所给出的商标定义。不过这里的“sign”也有翻译为“标记”的。(国家版权局办公室:《国际版权和邻接权条约》[M],中国书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294页.不过在西方当前的对商标法的符号学分析中所使用的也是“sign”。参见:Barton Beebe, The Semiotic Analysis of Trademark Law, 51 UCLA L. Rev. 621.



[2] 刘春田:《商标与商标权辨析》[J],《知识产权》,1998年第1期。



[3] [法]皮埃尔·吉罗:《符号学概论》[M],怀宇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译序。



[4] Barton Beebe:The Semiotic Analysis of Trademark Law, 51 UCLA L. Rev. 621.



[5] 参见[法]皮埃尔·吉罗:《符号学概论》[M],怀宇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译序。



[6] 参见林笳:《现代西方符号学理论初探》[J],《外语研究》,2000年第1期。



[7] 参见张良林:《索绪尔与皮尔士符号学观差异分析》,《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8] 参见[法]皮埃尔·吉罗:《符号学概论》[M],怀宇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译序。



[9] 参见张良林:《索绪尔与皮尔士符号学观差异分析》[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10] 参见[]池上嘉彦:《符号学入门》[M],张晓云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62-63.



[11] 陈宗明,黄华新:《符号学导论》,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12] [法]皮埃尔·吉罗:《符号学概论》[M],怀宇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13] 参见[]池上嘉彦:《符号学入门》[M],张晓云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7-8.



[14] [日]池上嘉彦:《符号学入门》[M],张晓云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46-48页.



[15] [日]池上嘉彦:《符号学入门》[M],张晓云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56页.



[16] 陈宗明,黄华新:《符号学导论》[M],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页.这里的符号的意义是皮尔士意义上的,大体相当于索绪尔的所指。



[17] 罗兰·巴尔特:《符号学原理》[M],王东亮等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9页.



[18] 参见陈宗明,黄华新:《符号学导论》[M],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151页.



[19] [法]皮埃尔·吉罗:《符号学概论》[M],怀宇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译序.



[20] [法]皮埃尔·吉罗:《符号学概论》[M],怀宇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6页.



[21] 参见刘春田:《商标与商标权辨析》[J],《知识产权》,1998年第1期。



[22]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37页.



[23] Barton Beebe, The Semiotic Analysis of Trademark Law, 51 UCLA L. Rev. 647.



[24] 514 U.S. 159, 166 (1995).



[25] Thomas McCarthy, McCarthy on Trademar ks and Unfair Competition 3.1, (4th ed. 2002) 3.01[1].



[26] See, Barton Beebe, The Semiotic Analysis of Trademark Law, 51 UCLA L. Rev. 646.



[27] 当然,这种商品信息变成商标的意义是通过消费者的解释或认识而完成的,是消费者通过商标标志所认识到的有关商品的信息。



[28] See, Thomas D. Drescher, The Transformation and Evolution of Trademarks – From Signals to Symbols to Myth, 82 TMR 338-339.



[29] See, Barton Beebe, The Semiotic Analysis of Trademark Law, February, 2004, 51 UCLA L. Rev. 656.



[30] 即《商标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另行申请与重新申请。



[31] 详见本文下一部分。



[32] See, Barton Beebe, The Semiotic Analysis of Trademark Law, February, 2004, 51 UCLA L. Rev. 650.



[33] J. Thomas McCarthy, McCarthy on Trademarks and Unfair Competition, 18:2 (4th ed. 2002).



[34] 269 U.S. 372, 380 (1926).



[35] Barton Beebe, The Semiotic Analysis of Trademark Law, 51 UCLA L. Rev. 650.



[36] 郑成思:《商标中的“创作性”与反向假冒》[J],《法律适用》,1996年第10期。



[37] 这里商标的使用者显然主要是消费者,因为是消费者根据商标了寻找商品,因此下文根据场合分别使用消费者和使用者的表述。



[38]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39-240页.



[39] 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40] [日]江口俊夫:《日本商标法解说》[M],魏启学译,专利文献出版社1982年版,第39-44页.



[41] Julius R. Lunsford, Consumers and Trademarks: the Function of Trademarks in the Market Place, 64 TMR 77-78.



[42] Economides, The Economics of Trademarks, 78 TMR 526-527.



[43] William M. Landes and Richard A. Posner, The Economics of Trademark Law, 78 TMR 270.



[44] Economides, The Economics of Trademarks, 78 TMR 526-527.



[45] [法]皮埃尔·吉罗:《符号学概论》[M],怀宇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3页.



[46] [日]池上嘉彦:《符号学入门》[M],张晓云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25-26页.



[47] Thomas D. Drescher, The Transformation and Evolution of Trademarks –From Signals to Symbols to Myth, 82 TMR, 338-340.



[48] 刘春田先生《商标与商标权辨析》[J](《知识产权》,1998年第1期。)一文的用词。



[49] [日]池上嘉彦:《符号学入门》[M],张晓云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11页.



[50] [日]池上嘉彦:《符号学入门》[M],张晓云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14页.这里所引的内容是关于语言的,然而显然语言是最基本的符号,因此这些内容也同样适用于一般符号。



[51] 当然,在我国这里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因为我国《商标法》并不正式保护未注册商标。



[52] 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5页。



[53] 代表性论文如郑成思:《商标中的“独创性”与反向假冒》,《知识产权》1996年第5期。



[54] 代表性论文如刘春田:《商标与商标权辨析》,《知识产权》,1998年第1期。



[55] 金勇军先生的观点大体属于这一类,当然其观点是建立在“枫叶”案的特定事实的基础上的。参见金勇军:《评“枫叶”诉“鳄鱼”不正当竞争案》,《法学》,1999年第12期。在《商标法》修订之后,这种观点的论文参见韦之,白洪娟:《反向假冒质疑》,《知识产权》,2004年第1期。



[56] 金勇军:《评“枫叶”诉“鳄鱼”不正当竞争案》,《法学》,1999年第12期。



[57] 对反向假冒行为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请参见韦之,白洪娟:《反向假冒质疑》,《知识产权》,2004年第1期。





相关文章
欧盟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若干思考
论商标法上的权利限制
论商标权取得和维持程序中的司法审查制度
后发使用显著性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