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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凭什么取得商标权?——商标权取得模式的中间道路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0年第1期  作者:邓宏光  时间:2012-03-08  阅读数:


<P>  (五)商标局规定填写或报送的其他材料。”</P>
<P>  2.在第30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P>
<P>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P>
<P>  申请人在申请时未在商业上实际使用申请注册的商标,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发给注册准许通知书。申请人自发出注册准许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应按规定向商标局提交一份经证实的关于该商标在商业中使用的声明,说明申请人第一次在商业上使用该商标的日期、商品/服务类别和使用方式,提交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样品或复制品并缴纳费用。申请人可在注册准许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延期使用的申请,商标局可准许一次为期6个月的延期。延期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在提出充分理由前提下,可再次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申请不得超过5次。每次提交延期申请应缴纳相应的费用并附带一份经证实的表明申请人继续有诚意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声明。</P>
<P>  申请人的使用声明经审查接受后,该商标才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P>
<P>  3.在第39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P>
<P>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P>
<P>  仅获得注册准许通知书的商标,在按第30条第2款规定提交的经证实的使用声明之前不得转让。</P>
<P>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P>
【作者简介】
邓宏光,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转载请注明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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