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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法生态化的必要性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周长玲  时间:2012-03-26  阅读数:


    《21世纪议程》也指出:“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定型化、法制化的途径,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的实施是把可持续发展战略付诸实现的重要保障。在今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重大行动中,有关立法和法律的实施占重要地位。为了有效地将环境与发展纳入每个国家的政策和实践中,必须发展和执行综合的、可实施的、有效的、并且是建立在周全的社会、生态、经济和科学原理基础上的法律和法规。”{23}
    环境问题的解决并非只是环境资源法所要实现的目标,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需要整个法律体系的支持。作为鼓励发明创造、保障和推动科技进步进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专利法,也需要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生态环境问题从观念到制度进行彻底转变,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将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和要求反映在专利法中,以实现专利法的生态化,使专利法朝着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方向发展,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
    四、道德的审视促使专利法生态化
    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不仅仅是解决人类社会发展问题的手段,更是伦理、政治与文化价值的体现,它体现了发明和利用它的人的利益;科技不仅负载着价值,而且是现代伦理的核心。科学技术的活动应当在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宗教观念以及传统习俗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进行。纵观当今科学技术,有的已达到了人类伦理所能承受的限度。“人将非人”、“道德沦丧”的惊呼和感叹,使人们不得不对当前的某些技术进行再思考和重新定位。{24}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专利法律的伦理道德问题及判断标准问题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例如,在欧洲专利局“哈佛鼠”一案中,就多次涉及伦理道德的标准问题,提出异议的人多次提出,用动物做实验和折磨动物是不道德的。{25}有关人体及人体部分专利的伦理道德问题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目前,多数人尚不能接受克隆人的技术,尤其是宗教界表示强烈反对,其反对的理由是:一方面,技术上目前还不是很成熟,容易造成畸形或者残疾人;另一方面,克隆人违背了宗教界上帝造人的创世观点,容易引起社会关系的混乱,克隆人的尊严难以得到保护。另外,生物技术的发展容易造成社会性的基因歧视现象,使希特勒当年的基因决定论抬头。{26}
    从专利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立的是“经济至上”的思想,强调鼓励科技创新,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对科学技术带来的负面效应表现得十分消极,没有回应。目前,人类已经进入了环境时代,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是这个时代的主旋律,在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主流社会道德的鞭策下,我们要强化对技术创新的责任感,用正确的道德观念对待技术创新,不仅要考虑技术创新“如何能够”的问题,还应考虑技术创新“是否应该”的问题。
    由此可见,专利法的生态化是人类在环境危机时代的必然选择。
    五、弥补当代知识产权国家保护制度缺失的需要
    在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世界贸易组织及其《知识产权协定》发挥了主导作用。特别是由发达国家主导、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形成对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发达国家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却忽视了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许多发展中国家和非政府组织也认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发展中国家没有一点好处,而只会增加它们的负担。事实上,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也私下承认,它们从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上所获取的利润不会投入到刺激有利于当地发展的研究中去。”{27}由此,导致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失衡和冲突。这些冲突和失衡主要围绕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冲突及其平衡所展开。自从进入后《知识产权协定》时代{28},国际社会十分关注知识产权与基本人权的关系问题,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也称为后《知识产权协定》时代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新问题。2000年,联合国人权促进保护小组委员会发表了《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协议,审查了《知识产权协定》对国际人权带来的影响,宣称:“由于《知识产权协定》的履行没有充分反映所有人权的基本性质和整体性,包括人人享有获得科学进步及其产生利益的权利、享受卫生保健的权利、享受食物的权利和自我决策的权利,所以,《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方与另一方的国际人权法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29}依照国家人权标准,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有诸多现实的和潜在的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作为基本人权的健康权与专利药品的利用之间的冲突,发展权与专有技术转让之间的冲突,专利权与环境权之间的冲突等。另外,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片面追求知识产权目标而忽视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即忽视了对传统知识、遗产资源的保护,这一问题也引起了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希望修改《知识产权协定》。
    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的专利权与环境权之间的冲突的解决,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缺失的弥补,都涉及专利法的改革,即专利法生态化的改造。因此,可以说,专利法生态化改造也是弥补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缺失的需要。


【参考文献】{1}参见文传浩等:《生态政治与政治生态化》,http: //www. chinawestnews. net.
{2}参见陈泉生:《论科学发展观与法律发展》,http: //law. cqu. edu. cn/environment,重庆大学资源与环境法学研.究基地。
{3}参见陈泉生:《论科学发展观与法律发展》,http: //law. cqu. edu. cn/environment,重庆大学资源与环境法学研究基地。
{4}参见王志茹:《生态危机与刑法的生态化》,《华北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5}参见李挚平著:《经济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页。
{6}参见李国强:《物权法的环境观》,载吕忠梅等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第11页。
{7}参见王志茹:《生态危机与刑法的生态化》,《华北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8}参见陈泉生:《论科学发展观与法律发展》,http://law.cqu.edu.cn/environment,重庆大学资源与环境法学研究基地。
{9}这里的“传统专利法”是指生态化改造前的专利法。
{10}参见蔡守秋主编:《欧盟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页。
{11}《亚太地区第二代环境法展望》,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2}参见赵震江主编:《科技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页。
{13}参见赵震江主编:《科技法学》,第19-21页。
{14}参见陈泉生等著:《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
{15}参见钱俊生主编:《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页。
{16}参见南振兴等著:《知识产权学术前言问题研究》,中国书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页。
{17}参见何士青:《法与可持续发展的互动》,《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5卷第5期。
{18}参见陈泉生著:《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19}参见陈泉生、张梓太著:《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149页。
{20}参见吕忠梅等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21}参见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1987年。
{22}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前副主席日本千叶县知事在日本召开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研讨会上的致辞。
{23}《21世纪议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1页。
{24}参见张春晖:《刍议科技法的生态化》,《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3期。
{25}参见哈佛大学的Philip教授和Timothg A.Steward教授把一种致癌基因重组到人类的哺乳动物小鼠体内,得到了一种对致癌物质极为敏感的,对检测致癌物质十分有用的实验动物模型。
{26}参见张清奎:《试论生物技术专利保护所面临的新挑战》,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研究所编:《专利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页、第112页。
{27}参见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整合》(第2章),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译,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2000年印行。
{28}后《知识产权协定》时代是指《知识产权协定》签订以后的时代。
{29}UN Commission in Human Righ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Human Ri28ghts,2000,E/CNI.4/Sub.2/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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