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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专利技术转化模式与机制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第2014年第11期  作者:范晓波,钟灿涛  时间:2015-03-30  阅读数:

  我国在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中,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存在研发资源匮乏、技术人才短缺、技术创新能力不足、创新成果有限的问题,企业的发展乃 至国家的经济增长因此受到严重制约。相对而言,高等学校学科综合、人才集中,信息资源丰富,创新优势突出,是创新成果产生的重要源泉。高校如何在不冲击其 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核心功能的前提下,有效地将科研成果大规模地转化到企业,是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高校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快速增长,专利逐 渐成为高校技术转移的重要对象。但是高校向企业专利转化的情况却令人堪忧。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统 计,2001年至2009年北京11所重点高校的专利交易量、转化率始终保持在较低水平,增幅不明显,2009年达到最高值,专利交易量也仅仅88件,技 术转化率仅为2.79%(该数据来自2010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北京高校专利转化问题与对策研究”课题组的统计)。需要说明的是, 由于存在高校专利往往通过技术开发、咨询等合同形式被转移,没有以专利转让的名义进行登记等情形,专利技术转让的统计数据低于实际进行的专利技术交易,以 此为依据计算的专利转化率,必然会低于实际水平。但是北京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率低的客观现实是存在的。造成高校专利转化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着重针对 高校专利技术转化模式与机制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
  一、我国高校现行专利技术转化模式和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以科研人员为主导的转化模式不利于高校专利转化
  我国绝大多数高校都建立有开展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例如科技处、高新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等等。但是高校目前普遍存在技术转化机构发挥 作用有限,不能有效主导专利技术转化的问题。高校技术转化的主要承担者是课题组及其科研人员。根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高校专利技术 转化成功模式及相关政策研究”课题组的调研成果,我国高校中,由教职工自行开发利用的高校占45.53%,均由学校统一开发利用的占17.78%,均委托 专业服务机构开发利用的占3.7%,仍有32.99%的高校还没有统一的做法。科研人员自行决定其研发成果是否申请专利、专利是否维持、如何实施转化。科 研人员直接与企业联系、谈判,主导合同签订与履行。以科研人员作为主体的专利转化模式存在多种弊端:
  1.是否申请专利,由课题组或发明人自行决定,高校普遍未进行专利申请前的审查论证,导致专利质量不高。科研人员申请专利,一些情况下并不是考虑到专 利的应用,而是为了结题、名声等目的,此类专利即便获得了授权,也无太大应用价值。况且,基于政府鼓励专利申请的资助政策,学校对于职务发明专利不需要承 担申请费用,专利申请数量一定程度上还在作为评价科研人员和高校科研能力的指标,高校进行专利申请前的审查没有动力。由于学校缺少对专利申请前的审查论 证,造成了许多专利质量不高的现状,专利有效转化失去基础和前提。
  2.是否维持专利由课题组或发明人自行决定并缴纳费用,可能导致错误放弃专利。在专利申请得到授权后,多数学校并不对是否应继续维护专利权进行审查论 证并作出决策,也不直接承担权利维护费用,专利年费由发明人或课题组交纳。虽然有些学校在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中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提前终止进行审 批,但实际运行时,审批形同虚设。课题组是动态的,课题完成后,并没有配备或预留一定资金用于维持专利经费。课题组解散或者一些人员的变动,特别是主要发 明人调动、出国、退休,会导致无人缴纳年费、维持专利,造成提前放弃专利权;有些发明人对维护专利权缺乏长远、统筹考虑,虽然做了一些推广工作,但由于一 时看不到实施前景,找不到愿意投资的对象,无法将技术快速转化为经济收益而放弃了专利权,当事后有企业主动要求其转让该技术时,放弃的权利已无法恢复,从 而失去了长远的经济利益。
  3.如何转化专利由课题组或发明人自行决定并实施,由于技术研究与服务之外的工作量往往很大,牵扯了科研人员的科研精力,妨碍了科研工作的有效开展。 而一些重大的专利转化项目,单凭课题组或个别科研人员的力量根本无法完成,必然导致专利转化被搁置,无法产生经济与社会效益。此外,由于学校缺乏对技术成 果利用的统筹考虑与管理,容易引发校内科研人员在成果利用上的矛盾和争执,相关各方利益难以协调和平衡。
  (二)有利于专利转化的运行机制尚未建立
  1.高校普遍没有建立科研人员职务发明的披露以及相应的成果登记管理机制
  科研人员的职务发明创造完成之后,无需向学校披露,学校无法及时掌握技术成果情况。学校目前有多少技术成果,其中有多少申请了专利,这些技术成果是否 被利用以及如何被利用,技术成果的利用产生了多少收益,学校对于这些技术成果信息,不能做到心中有数,不利于促进技术转化工作的开展。
  2.高校未能建立有利于专利技术转化的收益分配激励机制
  高等学校将其包括专利在内的职务发明成果进行转让、许可、投资入股所获取的收益应当在高校与成果完成人之间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 定,职务技术成果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成果完成人应当获得相应的奖励或报酬。我国部分高校例如中国农业大学等,在其制定的关于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中,明确了技术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规则:科技成果转让的纯收入,上缴学校15%,学院15%,成果完成人(项目组)70%(30% 用于科学研究,40%可提取现金);科技成果入股,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可部分持有作价股份,其比例视项目情况具体商定。
  然而,我国很多高校仍未建立完善的收益分配制度。科研人员无法获得合理的技术成果转化收益份额,因此不愿意或不重视向学校披露自己的研究成果,研发及 成果转化积极性得不到激励,还引发了一些科研人员私下向企业转让技术,以及高校内部不同院系、部门、科研人员就技术成果利用问题发生争议等现象,严重影响 技术顺利有效转化。
  受此影响,高校的技术转化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通过专利转化的方式进行,而是通过学校与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各类技术合同完 成的。技术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多参考科研经费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中的科研经费分配和使用机制。例如有的高校规定,学校提取合同标的额的12.5%作为管理 费(其中学校6%,科技处2%,学院4.5%),课题组酬金限额占25%,其余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用于项目支出。该分配比例统一适用于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四类合同,不作区分。
  综上所述,以科研人员为主导的技术转化模式及相应的运行机制,不仅与高校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核心目标相冲突,也无法保证高校技术成果向企业有效转移。
  二、国外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的经验
  (一)专门机构主导高校专利技术转化
  美、英、日等发达国家高校秉持的基本理念是高校的主要任务是教学和科研,科研成果开发的商业价值不是高校追求的目标,而是高校的副产品。这些副产品的 商业价值不是由单个的教学科研人员去开发和转让,而是由高校设立的开发机构负责组织和转化。因此,这些高校普遍采用由学校或校外专门的机构主导高校技术转 化的模式,即由隶属于高校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如斯坦福大学的OTL),或高校全资控股、独立运行的技术转移公司(如英国牛津大学的Isis创新有限公 司),或与高校并无关联的私有的专利管理公司承担高校的技术转移。还有几个大学联合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的模式,如日本京都大学和立命馆大学共同建立的“关 西TLO”等。上述机构虽然类型不同,但相同之处在于高校的专利转化工作由这些机构全面负责。凡是高校的技术发明,都需要通过成立衍生公司或专利技术许可 等方式由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转化。技术转化机构全程负责高校职务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与转移工作,实施一整套专业、严谨和高效的技术转移流程。采用成立衍生公 司转移技术的方式,往往由技术转移机构代表与成果发明人共同参与包括申请高校当局的批准、制订发展规划、确定结构及股权分配、吸引投资、形成管理层等各个 环节的工作,但技术转移机构并不介入衍生公司的经营。采用技术许可的方式,则由技术转化机构负责寻找具有市场开发前景的高校研究成果,对其进行市场分析和 评估,确定是否申请专利;技术转移机构的专业授权人员积极发现并联系可能应用该项成果的企业,与之进行专利许可谈判,签订协议,并保持与该企业的联系,以 便及时获得各种技术使用的反馈信息,最后由技术转移机构负责收取和分发专利许可收入。
  (二)专利技术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有效运行
  技术转移机构对于获得的转化收益,会在研究人员、大学、学院、技术转化机构之间进行分配。斯坦福大学技术转化的现金收益分配是扣除15%作为OTL的 运营费用以及垫付专利申请的相关费用,剩余的净收益,1/3归发明者个人拥有,1/3归系里,1/3归学院;牛津大学Isis创新有限公司按以下比例进行 分配:7万英镑以下的净收益分配比例分别是研究人员63%、大学7%、学院(系)0%、Isis30%;72万英镑以下的净收益分配比例分别是研究人员 31.5%、大学21%、学院(系)17.5%、Isis30%;72万英镑以上的净收益分配比例分别是研究人员15.75%、大学28%、学院 (系)26.25%、Isis3O%。虽然技术转化收益的分配比例不尽相同,但各转化机构一致的做法是:学校作为技术成果权利人,将获得部分收益,用以支 持教学、科研,形成良性循环。在有多个发明人的情况下,收益分配将按照发明人之间的协议进行,如果没有协议,则平均分配。在此情形下,发明人所在的不同学 院之间除非达成分配协议,否则也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如果多项技术组合打包许可,各个发明通常被认为具有同等价值,除非技术转移机构认为有必要分别确定各 个发明的价值,否则发明人也可另行达成协议。对于技术转化机构,或者先扣除一定比例的收益作为专利转化的运营和支出费用,或者直接按一定比例分享收益。技 术转化收益分配,有效地保障了发明人的利益,使得学校或学院利用技术转移收入支持教学与科研,同时也补充了技术转化机构的经费来源,作为高校技术转移顺利 开展的保障。
  (三)探索与创新专利技术转化方式
  在专利转化实践中,各学校也在不断探索更有效率的转化方式。在2011年跨国技术转移北京论坛上,英国格拉斯哥大学研究与事业部主任Kevin Cullen博士介绍的一种新的技术转化模式引起了来自各国的技术转移专业人士的关注。由于调研发现,尽管高校的知识产权都具有内在价值,但只有 5%~10%的技术成果可以为学校带来显著的商业利益,对于其余90%的成果进行商业化将非常困难,花费巨大却难以为学校带来收益。因此,学校的做法是对 于少部分具有显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学校将寻求与合作伙伴共同开发利用,发放许可或者成立衍生公司。而对于其他学校认为经济价值不大的知识产权,如果有 企业认为某项知识产权有益于社会或经济发展,并愿意使用,学校就会向其发放免费许可。该模式预期会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值得借鉴和推广。
  (四)配备专业的专利技术转化人员
  在技术转化机构为主导的模式下,高校的教授或科研人员本身并不直接从事专利技术的转化,技术发明人与获得许可的企业没有任何正式关系,至多是为企业提 供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转化工作由转移机构的专业化团队完成。技术转化人员都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各个高校会根据自己学校的学科特色与技术优势选拔人才。 例如麻省理工学院MIT在专业背景方面,要求转化人员要具有生命科学、物理科学领域学位,或两者兼有。除此之外,转化人员还需具备经济、法律和管理知识, 并擅长谈判。他们基本上都具备多年营销和商业发展方面的商业从业经历。[1]这些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人才形成特定的组合,确保了技术转移机构的高效运 转。技术转移机构充分发挥其组织和管理优势,避免了科研人员既充当创新成果开发者又充当促进成果商业转化者的双重角色,使企业、社会中介组织、科研人员有 机结合起来,通过市场运作模式将科研成果直接转化成商业价值,让商业价值成为科研工作者、高校、社会中介组织和企业共享的成果,为大学科研成果的产生和转 化提供持续的动力。[2]高校由此将技术转移对学校教学、研究职能的可能冲击控制在最小范围,很好地化解了学术价值与商业价值可能的冲突,有效地平衡了高 校的学术理念与服务社会之间的矛盾。[3]
  三、建立有利于高校专利转化的模式与机制
  (一)建立以技术转移机构为主导的技术转化模式
  高校研发投入经由创新过程所产生的成果,常受限于转化机构未能有效运行,而无法充分发挥效益。应当转变我国高校现行以科研人员为主导的技术转化模式, 由技术转移机构主导技术转化,科研人员则通过咨询等方式辅助技术转化。发挥技术转移机构的主导作用,必须具有信息、资金、人才等保证。我国一些高校的技术 转化部门为校内二级或三级单位,统筹和调配学校资源的能力差是制约其充分发挥技术转化效能的关键原因。因此,对于专属高校的技术转移机构,作为学校与产业 界的桥梁,其定位应具有相当份量,应为直属校长或副校长督导的学校一级单位,便于有效和全面地掌握学校技术成果信息,统一调配学校资源服务于技术转化工 作。技术转移机构履行技术转化职能,必须有稳定的资金来源。高校应当通过制度规范,建立技术转化专项基金,该专项基金可以来自政府资助、学校拨款以及从技 术转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5%的比例部分。技术转化人员是技术转化成功与否的一个关键性因素,技术转移机构应配备一批在不同技术领域有专长、懂法 律、有商务经验的专门技术转化人员。技术转化人员对某个特定技术转化项目实行专人全程负责,应当以专职人员为主,其报酬应与业绩挂钩,这样就可以有效调动 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转化效率。
  依据学者Markman等人对美国的研究,技术转移办公室的规模与技术转化成效有关,较大规模以及较有经验的技术转移办公室比较容易授权给现有的企业 或新创企业。技术转移办公室的规模如果较小,常因缺乏资源和专业技能以致不易协助教师进行研究成果的推广工作。[4]因此,对于研发成果多、技术转化经费 充足的高校,可以建设高校专属的技术转化机构。对于技术成果数量较少、技术转化经费与人力资源非常有限的高校,与其独立建立规模小,运行成本高、效率低的 技术转移办公室,倒不如采用技术转移的第三方模式,即委托校外公司负责学校技术转移,或者参考日本的区域性技术转移办公室的模式,整合各高校技术转化的资 源,建设区域型或专门技术领域型技术转移机构。此外,亦可鼓励某些高校将技术转化业务委托较具规模的高校办理。[5]为了集中高校优势资源,提高转化效 率,技术转移机构应当根据自己学校或者自身所依托的高校的学科特色与技术优势,侧重某些领域的技术转化。
  (二)建立专利技术转化运行机制
  1.建立技术成果及时披露与统一登记管理机制
  高校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成果及时披露,统一登记管理机制。当科研人员完成一项技术成果,应及时向技术转移机构进行披露,技术转移机构则统一登记管理, 建设技术成果信息库。一项新的研发成果经管理部门登记后,正式进入技术成果的管理系统,该项成果的发明人、各发明人对成果做出贡献的程度、是否申请专利、 由哪个专利代理公司负责代理、处于何种法律状态、是否被许可转让、是否获得收益、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都应进行记录。这样做便于学校及时掌握成果信息,进而 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如何进一步开发利用,合理分配收益。
  2.建立专利申请、维持审查评估机制
  由于专利申请和维护需要有成本支出,在专利申请和维护方面不能不注重投入和产出的效益问题。高校申请和持有的专利数量不是越多越好,重要的是保证专利 的质量,看其是否有实际应用价值,能否产生经济回报。是否申请或维持专利的决定主要视专利的市场前景和单位发展战略而定。目前国内高校对专利申请通常不进 行审查论证,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申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对专利申请费的资助政策。但应当看到,该资助政策必然是阶段性的,随着科研人员 的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政府会取消专利资助或限制资助范围,随之而来的将是申请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高校在经费有限的条件下,必然需要对拟申请专利的技 术成果进行筛选。一项发明成果完成后,先由发明者向技术转移机构提交发明报告表披露该成果,然后由专人或专门委员会对该发明进行审查,对经过审查认为具有 商业应用价值、符合专利构成要件的发明由学校提出申请;如存在该技术成果无新颖性、无商业利用前景等因素,则决定不提出专利申请。若具有商业价值,但专利 保护可能性不大,这种发明则以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通过专利申请,被授权的专利作为学校的资产,其维护费用应由学校支出,而非课题组。高校应分阶段地由专门人员和部门对专利的维护与放弃问题进行审查、 论证。如认为需要维持,则由学校缴纳费用。发明人或课题组可以提出放弃某项专利的建议,填写专利放弃审批单,注明放弃专利的理由,由技术转移机构审查,如 经审议,认为该专利不再具有应用价值,学校同意放弃。
  高校建立专利申请、维持审查评估机制有两点好处:一是节省了不必支出的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随着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的增长,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的开支是 一笔不小的费用。如果不考虑该技术成果的价值,任意提出申请,会导致本不应申请专利的技术白白支出了申请费,本不应维持的专利继续缴纳维持费,造成学校经 费的浪费。二是有效保护技术。通过学校组织的审查评估,决定是否申请和维持专利,一方面避免了将不适宜专利保护的技术成果被公开,另一方面也避免使有价值 的专利因课题组无力缴纳年费而被放弃。
  3.建立专利技术转化审查机制
  在高校产生的众多技术成果中,有些属于市场需求前景明确,能为高校带来高额回报的技术;而有些属于内在价值需要进一步挖掘,市场前景不甚明确,难以为 高校直接带来收益的技术成果。对于后者,高校专门组织力量进行转化,必然花费高,而收益少。由于高校从事技术转化的人力、资金等资源非常有限,因此,对所 有技术成果不加区分,花费同等力量和资源进行推广转化,严重影响技术转化效率。应当建立高校技术转化评估机制,成立专门的技术转化评审委员会,对于学校的 技术成果进行评价、分类,区分重点转化项目和免费许可项目,分别采取相应的转化方式。
  重点转化项目是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也是技术转移机构的中心工作内容。重点转化项目中,如果是企业普遍没有能力接收的小试技术,技术转 移机构有能力组织完成中试、集成配套工作,则提供资金、设备,集合不同专业领域的科研人员,经中试、集成,最后将相对成熟的技术许可或转让给企业。对于重 点项目中市场前景较好,企业需求明确,并且有能力接收的技术,由技术转移机构的转化人员全程负责技术许可和转让工作,包括针对技术成果的市场营销、技术交 易谈判、技术合同签订、技术合同的履行监督、许可转让费用的收取与分配。对于此类技术,学校将不进行技术集成、中间试验等进一步研发和组织资金投入的工 作。对于虽然具有内在价值,尚难以为学校带来较大经济收益的技术,可以借鉴格拉斯哥大学的做法,学校免费许可企业使用。高校与企业签订许可协议,但企业不 需支付许可使用费,只需支付相关专利的维持费用。如果企业在3年之内没有实施该技术,则高校可终止许可协议。高校通过对分类转化的安排,一方面明确了转化 重点,便于高校集中优势资源,改善转化效果;另一方面,免费许可的方式,便利了企业获取技术,降低开发成本,扩大了技术的接受范围,增加了转化的可能性。
  4.建立高校专利技术转化收益分配机制
  有效转变现行技术转化模式,激发科研人员的研发和转化积极性,必须建立和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应当区别仍需研发投入的技术开发合同和直接对现有成果进行 许可和转让的合同,明确利用技术成果产生的收益。如果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是在学校已有技术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此类合同虽名为技术开发合同,其实质则 包括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两方面内容。企业首先需要支付相应对价以取得对学校已有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这个对价即为学校的收益,应在发明人、院系与学 校之间进行分配。其次,企业需再支付研发经费委托高校科研人员在该成果基础上继续开发,这部分的合同额用于各项人员、设备支出,并不属于收益。
  对于收益部分,在扣除技术转化部门的管理费用之后,要在学校、学院、发明人之间按一定比例合理分配。在一项技术成果存在多个发明人的情况下,应当根据 各个发明人对该成果的贡献程度或发明人之间的协议进行收益分配。如果某项技术成果被利用,并持续产生收益,应保证发明人持续获得其收益份额,不论该发明人 是否已离开课题组或退休、离职。发明人所取得的不应只是一次研发项目的劳务补偿,也不应当只是一次性奖励。这种保证发明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制度安排,将激励 科研人员做出真正有价值的发明创造,并极大地促进发明的转化实施。[6]
  总之,高等学校应当在保障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这两方面主要功能实现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其人才和科研优势,通过建立与完善以技术转移机构为主导的技术转 化模式,技术成果及时披露与统一登记管理、专利申请与维持审查评估、技术转化审查与分类实施、收益分配等有利于技术转化的运行机制,提升技术转化效率,不 断增强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 【注释】 作者简介:范晓波,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知识产权研究基地研究人员,钟灿涛,北京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副院长,副研究员,理学博士
本文系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建项目“促进北京高校专利转化政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1]柴苗岭、刘晓:《国外知识产权实施转化措施综述(之二)—美国高校知识产权转化概况分析》,载《科学新闻》2008年第13期,第40~43页。
[2]董幼鸿:《关于自主创新战略主体功能定位的若干思考—牛津大学产学研一体化创新体系的启示》,载《理论与改革》2007年第1期,第50~52页。
[3]杨继明、李春景:《麻省理工大学与清华大学技术转移做法比较研究及启示》,载《中国科技论坛》2010年第1期,第147~151页。
[4]Markman, G. D, Gianiodis, P. T, Plan, P. H.,and Balkin,“The Innovation speed: Transferring university technology to market” Research Policy, Vol. 34(2005),No.7, 1058-1075.
[5]江雪娇:《从国家创新系统探讨大学技术移转之发展一美国、日本与台湾技术转移办公室之比较》,载《中山管理评论》2009年第12期,第971~1000页。
[6]范晓波、乔新亮:《中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较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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