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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State Street”到“Bilski” ——美国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的演变

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2015年Z1期   作者:陈健  时间:2016-04-06  阅读数:

10 1 日将案件提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08 2 15 日,上诉巡回法院要求进行一个联席听审(en banc review),同时提出在重审该案时应当关注如下问题:

1)按照第101 条规定,该申请中的权利要求1 是否属于可专利客体?

2)按照第101 条规定,什么样的标准适合于判断一个程序是否属于可专利客体?

3)这一申请是否由于其属于抽象思想或智力活动而不属于可专利客体;当这一申请包含着智力活动和创建可专利客体的物理步骤时,是否也不属于可专利客体?

4)按照第101 条规定,方法或程序是否都必须导致物理改变或必须要与机器相结合?

5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 v.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Inc. AT&T Corp. v. Excel Communications 案是否应当重新加以考虑?如果是的话,这些判例是否应当被推翻?

可见,上诉巡回法院这些疑问,提出了一个对不可专利客体的审查方法问题,这也给美国法院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机会,以对这一基础性问题加以回应。

口头审理(Oral argument)在2008 5 8 日进行。这次听审被称为25 年来美国上诉巡回法院历史上最受关注的听审。上诉巡回法院维持了专利复审决定,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构成可专利客体。同时,上诉巡回法院也确定了判断构成35 U.S.C. 101 条所规定的“程序”的标准。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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