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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张贴“结婚照”是否侵犯著作权?———关于一则案例的实证分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09-08-23  阅读数:

,作品与作品载体具有明显的区别: 1.作品是智慧创作物,是无形物,而作品载体是附载作品的有形物质实体。载体可分原始载体和复制件。原始载体就是作者首次固定作品的有形物质实体,复制件则是根据原始载体以某种复制形式制作的作品载体。有的作品必须附着于某种载体才能被人们所感知,如绘画作品;有的作品不必附着于载体也能被人们所感知,如口述作品、即席表演等。2. 作品依法产生著作权,作品载体依法产生所有权。以本案中的结婚照为例,结婚照本身是摄影作品,依法产生著作权;结婚照片是载体,依法产生所有权。郑女士从影楼获得结婚照片时即获得该照片的所有权,而由该照片所附载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拍摄者或者影楼享有。另一方面,郑女士从影楼所获得的结婚照片不是作品原始载体,而是复制件,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11]郑女士只能按照该结婚照片的基本用途使用,而不能行使其著作权,包括公开展览该结婚照片。3. 作品原始载体所有权转移的,不影响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当然,作品复制件所有权的转移就更不能影响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更进一步,作品载体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时,不得侵犯作品著作权。例如,本案中的被告郑女士将其结婚照在网络上公开,不是行使其结婚照片的所有权,而是将摄影作品公开发表,是行使发表权。

 

    正因为法院没有注意到作品与作品载体的区别,所以得出了“郑女士为摄影作品的购买者,且该摄影作品以其自身形象为主要内容,对所购买的摄影作品享有所有权,其在网上论坛发表评论过程中,为陈述事实而展示结婚照,并没有公开发表原告作品的主观意愿,不构成侵权。”的结论。这样的结论是值得商榷的。

 

 

    四、在网络上张贴作品是否为发表

 

    著作权法所称的发表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称的发表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彼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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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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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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