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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字库中单字著作权之证伪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李 琛  时间:2011-11-13  阅读数:

计算机字库中单字著作权之证伪

李 琛

内容提要书法作品是以汉字为载体的作品,汉字本形是载体之形,是汉字自身的规定性,而非书法作品之形。书法不是造字。字库设计中没有任何超越汉字本形设计的整体创作,故而字库单字不是书法作品。字库设计的本质是生产行为,字体的美化属于产品设计。

关 键 词字库 书法作品 著作权 字体

 

近年来,随着北大方正公司主张字库及字库单字著作权系列纠纷的提起,在法学界引起了有关字库及字体保护的广泛讨论。由于这些讨论主要在法学界内部展开,所以对于书法作品的本质、书法与字体的关系、书法与印刷字体的关系等第一性的基础问题并未进行足够的了解。例如,有的观点误以为字形之间的差别性等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而没有区分书法载体的汉字本形与书法作品之形,混淆了书法与造字的界限,违反了书法创作传统中已经形成的共享与独创的分界规则,从而轻率地得出了“字库单字是书法作品”的结论。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现实的第二性存在,不能无视被调整的对象在第一性上的本质。虽然法律判断具有自身的独立性,但不能完全脱离第一性的基础,其独立的取舍也必须以调整社会的有效性为依归,而不能破坏文化传统中的良性自治规则,给社会生活形成不合理的障碍。因此,本文将重点从书法理论出发,分析字库单字的非作品属性。

一、书法与字体

书法是以汉字为载体、传达思想与情感的造型艺术。严格意义上的书法“专指汉字的书写艺术,因为迄今为止,世界上还只有汉字的书写形成了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艺术。”书法之所以成为中国特有的艺术形式,有两个根本原因:1.汉字的起始是象形的,素有“书画同源”之说,故汉字具有较大的造型空间;2.毛笔的运用在书写技法方面有更多的余地,“它铺毫抽锋,极富弹性,所以巨细收纵,变化无穷。”作品与载体的关系,通常被称为“形”与“体”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载体即“质料”,与形式无关。例如,“纸”的规定性只包含质料,不包含形状,无论什么形状的纸,都是纸。但是有的载体自身的规定性包含了“形”,例如以实用物品为载体,该物品本身也有一个形,此时就会涉及“载体之形”与“作品之形”的区分问题。

任何物质的存在都具有形与体的规定性,作为载体自身规定性的“形”仍然属于载体的范畴,作品的形必须与这种“载体本形”相区别。这一点对于确定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标准至关重要。例如,人们对于“杯子”有一种抽象观念,但具体的杯子之间都可能存在差异。如果这种差异在一般社会观念中没有超出杯子自身的规定性,则不能因为差异性就认为杯子之形具有独创性,这种差异仍然属于杯子的本形,即杯子自身的规定性。一件以杯子为载体的作品,其形式必须是脱离了杯子本形的形式。德国学者认为,对实用艺术品而言,著作权保护的要求高于纯艺术作品,“必须明显超出平均水平许多。”真正的原因是,纯粹的审美作品无须区别于载体本形,故其自身形式存在差异性则通常满足独创性标准;而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区别于载体本形。

所谓“高出平均水平”,即超越一般社会观念对载体本形的认知范围。社会观念对载体本形的定位不是唯一的,而是存在一个认知区间。例如现实中有各种不同形状的杯子都被视为杯子,只有当某种以杯子为载体的形式超越了这一认知区间,被视为与杯子的自身规定性无关时,该形式才是作品。书法作品除了依托物质载体,还依托符号载体——汉字。与上述原理相同,字本身是有形的,即“字的样子”。但字的样子只是一个抽象概念,例如,我们知道“王”字是“三横一竖”,但“三横一竖”具体应当如何摆放,有很大的取舍空间,每一个具体的“王”字都是有差别的。如果这种差别性使得每一个具体的字都成为书法作品,就意味着每一个公共符号上面都可能存在一个权利,这必然成为文化交流的障碍。因此,作为书法载体的字也应当存在一种本形,才能真正成为交流工具。汉字本形是作为载体的汉字自身的规定性,它通过历史形成,并为社会共识所接受。书法作品的形式是以汉字本形为基础、又区别于汉字本形的表达。

在书法理论中,汉字本形被称为“字体”。根据《辞海》的解释,“字体”有两种含义:

1.文字的结构形式。2.书法的流派或风格特点。第一种含义的字体即汉字本形,是字自身的样子。确切地说,第二种含义应被称为“书体”。从汉代到唐代,被书法理论称为中国文字的“造形时代”,此处的“形”,即汉字本形,“造形时代的中心任务是探索汉字的形体构造规律”。⑤就汉字的载体属性而言,把汉字本形称为“字体”是非常确切的,这一概念表明,汉字本形是汉字的“自体特征”,它们是社会公认的“字的样子”。汉字本形是不可私有的。

字体的发展过程是汉字本形不断规范化、普及化的过程,它服从于人们的实用需求,故由繁到简。而书法作品的发展是个性化的过程,故由简到繁。书法作品如恒河沙数,而字体只有五种:篆、隶、草、行、楷(即五体)。至楷书形成,汉字本形的探索宣告完结。“此后中国文字再也没有出现什么新的字体,书法家进一步的努力,只能在现有字体的规范下,寻求个性风格的开拓……”事实上,字样子的变化总是可能的,但只要字样没有超出“字”的规定性(例如没有变成图画),都不被视为超越了汉字的本形,构成一种创作。“从字体方面来说,汉字的造型空间至唐代已开发殆尽,没有留下多少余隙可供进一步开创。”这实际上构成了对字的本形的认知区间,即:单纯的字样变化不超越字的自身规定性,它仍然是可以共用的“字”。因此,书法作品的形式要区别于汉字的载体本形,必然是从单字字样之外的取舍获得独创性。

也就是说,书法作品的独创性是建立在字体共享基础之上的独创。这种文化自治规则并没有阻碍书法艺术的发展,因为汉字的造型空间为艺术家的整体取舍提供了足够的余地。“书法艺术的基本技法和表现形式,主要是用笔、墨、结构、章法、韵律、风格等几个方面。”书法作品的独创性来自这些因素的整体组合。这并不意味着单字不可能成为书法作品,但单字作品的独创性绝不仅仅来自字样,而是包含笔墨的浓淡、干湿、枯润和力度等综合因素。正因为如此,仅仅包含字样变化的造字术——印刷体和美术字被排除在书法艺术之外。汉字载体之形与书法作品之形的划分,在共享与独创、继承与发展之间确立了合理的界限。虽然一代代书法家创制了独特的字体,但均被视为“五体”之内的变化,而且临摹字体是学书的必经之路。书法传统自发地把单纯的字样留在了公有领域,把“造字”排除在书法的追求之外。

二、字库设计不是书法创作

根据《辞海》的解释,字库是指一组字体风格、大小、格式相同而字形不同的字符的集合。计算机字库的作用是实现文字显示与排版印刷,即“造出一种字”,字库中单字的设计是载体本形的设计。计算机字库产品通常以“某某体”命名,如果把“字体”理解为“汉字本形”而非“抽象风格”,这种命名是基本准确的。基于第一部分的分析,可知字的本形设计(造字)不属于书法创作的范畴,字库设计要成为书法创作,必须有独立于字体设计的取舍。但从以下几方面来看,字库设计与书法创作存在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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