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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诉讼:音集协难解的结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2013-08-01   作者:邹韧  时间:2013-09-15  阅读数:

在当初卡拉OK维权诉讼风暴的背景下,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经运营了5年。截至目前,该协会已有会员78家,涉及权利人单位156家,授权曲目111208首,协会管理的作品涵盖了卡拉OK市场使用中的95%以上。相比当初,如今的卡拉OK市场已经不是无序状态,很多卡拉OK经营者都通过缴纳版权使用费希望实现合法经营。然而记者从协会了解到,一些经过商业公司运作、在全国范围内层层转包赚取商业利益的个体权利人诉讼案件破坏了这种状态,激化了使用者和权利人之间的矛盾,打破了权利人与权利人之间、使用者与使用者之间已经形成的平衡。

  收费工作已经进入正轨

  一提起音集协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不少人就会理解成“协会收来的钱应该分给歌手”,甚至有不明真相的媒体去采访歌手是否拿到了钱。“其实这是一种误解,音集协的会员是唱片公司,因此收取的版权使用费自然是分给唱片公司的。现在已经有5000多家卡拉OK经营者通过协会缴纳了版权使用费,其中包括绝大部分大型连锁企业。我们依据理事会、会员大会通过的分配规则,目前已经顺利完成了三次分配工作,由于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由会员大会、理事会作出的决策,因此得到了全体会员的信任、理解和支持。”音集协副总干事马继超向记者介绍说。

  为了更充分、广泛地为权利人谋求版权利益,音集协现在主要从三个层面开展使用许可工作。首先,继续巩固加强现有的卡拉OK版权收费成果。目前协会已在全国各地设立了30多个版权收费工作站点,架构起全国范围内专业化的服务系统,每年的收费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其次,不断开拓新的收费领域。根据音像节目的使用规模及特点,协会正积极筹备在网络、展览、公开放映场所等新领域开展许可收费工作。最后,积极推动立法工作,为音像权利人争取更多合法权益,以帮助权利人在更多使用领域获得回报。如呼吁我国立法赋予音像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制品的表演权和广播权等。

  个体权利人诉讼频发的原因

  马继超告诉记者,近年来,一些词曲作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及相关权利代理公司以个体权利人的名义陆续在四川、湖北、广东以及北京等地针对卡拉OK歌厅提起诉讼,先后出现了很多系列案件,这些案件涉及近百家已经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著作权使用费的经营者,且地域和范围仍呈强劲蔓延之势。

  为什么会频繁出现这么多个体权利诉讼案件?据马继超分析,相比2004年,现在的卡拉OK市场已经不是无序状态,很多卡拉OK经营者都希望合法经营。在这种情况下,个别权利人没有尝试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或者自己与卡拉OK经营者交涉进行正常授权,而是直接提起诉讼,其目的已经不是维权,而是为了实现商业利益。这从他们公开招标、层层转包、引入风险投资、律师团队协作等严密的诉讼准备工作就能清楚地表明。这种行为是一种以维权为口号,以诉讼为特殊手段,利用集体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实现商业利益的新型产业。而部分法院的高额赔偿的判决结果变相加剧和鼓励了这种商业性诉讼。

  为什么个体权利人诉讼的案件要由音集协来应诉?马继超告诉记者,音集协在对卡拉OK歌厅发放一揽子许可时,由于涉及的权利人众多,加上权利人的数量不断增加,尽管协会已经有非常多的会员和对市场使用作品的代表性,但也不可能代表全部。如果协会在发放授权时告诉使用者,协会只能解决使用作品中99%的权利,其余1%的权利只能自己想办法另外寻求授权,这种做法听起来有道理,但实际很难操作。为了更好地方便使用者,促进许可业务的进展,协会在对歌厅发放一揽子使用许可时就承诺:协助解决歌厅在获得授权后可能产生的所有与许可有关的著作权问题。为此,协会一方面大力发展会员,扩大代表性,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向非会员转付所收取的使用费。

  个体权利人诉讼案件的特点

  据音集协统计,目前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截至2013年6月30日,涉及已缴费卡拉OK经营者的案件总数已超过千件,涉及湖北、四川、广东、北京、江苏、浙江、上海、福建、内蒙古等多个省(区、市),且波及卡拉OK经营者数量很多。除了直接提起诉讼外,这些权利人还通过直接发送告知函、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等各种方式向卡拉OK经营者提出要求付费的请求。“这类诉讼中,个体权利人的索赔数额常常高达每首歌1万元,再加上律师费、取证费等支出每首歌高达2万元。”马继超说。

  通过这几年应诉的案件,音集协发现在这类案件中,很多个体权利人为了能得到诉后赔偿,往往会选择连锁经营或大规模的经营者作为诉讼对象。而这些经营者一般都是愿意合法经营,并积极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歌厅。

  音集协通过调研发现一个现象,此类诉讼原告权利人背后都有一个专业的律师团队甚至律师网络,他们参与并策划全国范围内的诉讼,甚至有权利人公开招标,以诉讼利益共享吸引律所加盟。而这类诉讼的原告一般都不是原始权利人,大多是由原始权利人经过层层转授权,通过总承包、地域分包的形式,将维权诉讼做成一个系统工程,甚至组成了专门的项目组分工协作。这类原告权利人都是拒不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且从未进行正常许可授权行为,也不进行事先通知和协商,只要一获得授权,立刻进行取证,马上采取诉讼的形式进行维权。

  个体权利人诉讼案件的影响

  集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保障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良性互动,使二者之间看似对立,实则统一的许可使用关系始终处于一种和谐共赢的状态。然而,“个体维权者”的出现,破坏了这种状态。

  马继超说,法院审理的卡拉OK案件中的判赔数额较高,使非会员通过诉讼获取的收益,比加入音集协的会员权利人获得分配的使用费高出数百倍,例如:某法院判决已向音集协付费的卡拉OK经营者,向非会员某公司每首歌赔偿1000元,而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告12元/包房/天的标准,结合其歌曲数量和包房数量,可以计算出被告为每首歌向集体管理组织缴纳的使用费不到10元,某公司通过诉讼直接获取的收益,高出会员从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的使用费100多倍。

  这样的判决结果,一方面导致权利人受利益驱动不愿意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著作权费,有些已经入会的权利人也选择退出集体管理组织而进行诉讼;另一方面,使已付费的经营者感到缴费与不缴费一个样,已付费经营者成为未付费经营者的“笑柄”,那些未付费经营者不缴费成为“明智选择”。使用者之间的这种利益失衡使市场不能公平竞争,进入一个“谁合法谁早亡”的恶性循环怪圈。“很多卡拉OK经营者甚至开始怀疑协会收费的主体地位,有些经营者抱着‘诉了再说’的心态,宁愿向此类诉讼权利人缴纳大笔著作权使用费了事,也不想向集体管理组织缴纳著作权使用费。此类案件的发生已经使刚刚建立起的卡拉OK授权机制遭到破坏,卡拉OK厅著作权问题重新陷入乱象丛生的境地,严重危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生存和发展。”马继超遗憾地说。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假设一个歌厅曲库中有5万首歌曲,如果这5万首歌曲的权利人都不加入集体管理组织,而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权利,则按照法院每首歌1000元的赔偿标准,该卡拉OK歌厅就要付出5000万元的天价著作权费。可想而知,卡拉OK行业要么遭遇灭顶之灾,要么冒着风险侵权使用。

  另外,个体权利人诉讼案件本身对原始创作权利人的利益也造成了损害。创作权利人在授权时仅获得最基本的保底费用,而通过商业运作,在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产生的高出正常著作权交易价格数倍的商业利益,则悉数收入中间各承包商囊中。诉讼结束了,创作权利人并没有从法院判决中获得适当赔偿,反而因为法院禁止使用的判决失去了市场,失去市场就意味着其作品得不到使用和传播,当然更谈不上经济利益的实现,后续的创作也将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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