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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及著作权保护

来源: 《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21期  作者:李玉香  时间:2015-02-01  阅读数:

 中国文化产业现状
  文化产业,又称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产业或内容产业。创意产业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98年出台的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中,该文件明确提出,“所谓创意产 业,就是指那些从个人的创造力、技能和天分中获取发展动力的企业,以及那些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可创造潜在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依据David Thirsby1997年的说法,创意产业具有三大特色:第一,文化创意产业活动会在生产过程中运用某种形式的创意;第二,文化创意产业活动被视为与象征 意义的产生与沟通有关;第三,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品至少有可能是某种形式的智能财产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则认为创意产业是适用于那些“以无形、文化为本质的 内容,经过创造、生产与商品化结合的产业”。这些内容典型地受到著作权保护,并且可以采用产品或者服务形式来表现。美国则称其为版权产业,分为四个部分: 核心版权产业、交叉产业、部分版权产业和边缘支撑产业。{1}中国文化产业是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和接受的。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从统计学的意义上明确,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我国有些学者和一些政府部门也曾尝试对文化产业作一个概括性的定义,如有的学者认为,文化产业是指与复制、发行、传播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行业 和收集、储存与提供信息有关的信息产业;是生产文化产品、提供文化服务的同类或具有密切替代关系的产品、服务的企业的集合;{2}北 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2006年12月制定发布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也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做了描述性的定义,即该分类标准规定 的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 联系的行业集群。笔者认为,文化产业是以知识产权的拥有、开发和传播为基础,向大众提供文化、艺术、精神、心理、娱乐产品的新兴产业。中国文化产业起步较 晚,但发展速度较快。中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文化产业实现逐年增值,相关产业也有很大发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意产业部主席迪米特·甘特雪夫透露,根据 该组织2009年最新统计,中国版权产业对GDP的贡献已达到6.5%,对中国就业的贡献占6.8%,明显超过世界平均水平。{3}
  数字化的发展使得著作权领域出现了计算机软件、多媒体作品和电子数据库等新的保护客体,因而产生了数字出版、网络游戏和动漫等新的文化产业。互联网的 出现和发展给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但也给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版权保护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主要涉及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数字化、作 品和录音制品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对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数字化、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数据库的保护、网络环境中商业标记保护等问题。由于数 字化作品在网上传播的便利性和复制的低成本以及影响范围的广泛性,使得著作权侵权更便捷,危害性更大,也给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带来更大难题。
  现行著作权法对文化产业的保护
  文化产业的发展依赖并取决于著作权保护的水平。“中国创意产业之父”厉无畏先生在2009中国(北京)版权价值开发协作发展论坛暨首届全国创意文化产 业发展研讨会上对于版权保护与创意文化产业的发展做了完备的陈述:“创意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创意产业之所以能成为创造财富的产业,必须通过知识产 权的开发利用。其路径就是文化创意、知识产权、创造财富。”{4}
  中国对文化产业的著作权保护,应当说是全方位的。中国不仅加入了相关的国际条约,而且还有国家级立法,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相关的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同时还有行政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具体保护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目前,我国版权方面最重要的两部法律是2001年著作权法和2002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 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 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实施条例》又对上述 作品做了详细解释。这些作品形式基本涵盖了目前文化创意产业中所出现的作品种类。
  对邻接权的保护。著作权法之邻接权,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是指通过传播媒体将作品内容传播给公众的传播者,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依 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邻接权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科技发展,特别是作品传播技术的发展而逐步充实、发展起来的。每一种新的作品传播技术的产生,一般都会 给著作邻接权的保护带来进步与发展。著作邻接权,依其保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狭义的邻接权和广义的邻接权。狭义的邻接权,又称为传统的邻接权,包括表演者 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三项。广义的邻接权,包括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除了上述三项传统的邻接权以外,还包括出版者权。中国著作权法采用 的是广义邻接权的概念。2001年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播放者的权利保护的规定。2002年8月15日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保护。网上权利的保护,是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必然延伸。为了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领域特别是在互联网领域更充分地保护版权人和作品传播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条约分别于2002年5月20日和2002年3月6日生效)。2006年12月29日,中国政府作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的决定,2007年3月6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递交加入书。2007年6月9日,两个条约在中国生效。为了更好地与国际公约相协调,保护网 络著作权人和合法信息传播的利益,中国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时增加了“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 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同时在法律责任章节对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的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2006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规定,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该条例第四条还明确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国务院于2001年12月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同时,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先后多次颁布相关通知,推进软件的正版化问题。2000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 通知》;200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政府机关要带头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通知》;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4 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2006年3月,全面启动推动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2006年4月,国家版权局、信息 产业部、商务部、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对推动正版软件进行了部署,并于 2007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9部门建立了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
{1}牛为麟、彭翊主编:《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4页。
  {2}顾江主编:《文化产业规划案例精析》,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3}庄涤坤编辑:“中国版权产业对GDP贡献率达6.5%”,载2009年12月1日《北京日报》。
  {4}姚志峰:“实施版权保护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载2009年5月23日《中华新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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