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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创新时代的中国知识产权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10-09-28  阅读数:

 

201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确定为创新将世界联系在一起。我想从知识产权的视角对这一主题进行解读,谈三个问题:
   
第一,知识创新在全球化过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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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这个概念是1985年由美国经济学家提奥多尔·拉维特(Theodre Levitt)市场的全球化一文中率先提出的,其原意是指经济全球化,后来逐渐扩展到其他方面。从领域来看,是指以经济全球化为核心,涉及到政治、法律、科技、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全球化;从时空来看,不仅是指当代国际社会的全球化,还可以追溯到中近代时期的全球化。也就是说,从中世纪时代到近代,都出现过宽泛意义上的全球化。在全球化的过程中,知识创新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和根本的推动力。我们看到,中国古代发明之一的指南针,解决了航海技术的限制,由此出现了15世纪末的航海大发现,打通了东西方国家交往的地理屏障,可以说这是一种地理意义上的全球化。中国另外一个古代发明是活字印刷术,这一新技术的出现使得各国的文字交往更为方便,促使信息超越空间限制进行传播。我以为,这是一种信息传播过程中出现的全球化。
   
技术在进步,时代在发展,我们今天所看到的这种全球化完全具有新的意义。从上世纪末一直到今天席卷全球的信息革命知识革命,其创新标志是以计算机及网络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和人类基因图谱破译所带来的生物学革命。这一场知识创新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工作方式,而且为经济、科技、文化交往的一体化提供了技术保证。2010122,全球著名网络监控服务公司平道姆(Pingdom)发布了一份2009年全球互联网活动情况报告:截至20099月,全球共有17.3亿互联网用户,比2008年增长了18%。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与普及,拓展了我们获取信息的途径,改变了传统的交往方式,增强了知识创新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使经济、文化交往的一体化趋势更加明显。因此,在这一意义上来说,世界变成了迷你型的地球村。而基因技术的发展,则为推动医学进步带来空前机遇,为全人类的公共健康带来福音。基因诊断、基因疗法和基因药物等,有可能成为未来医学发展的重要分支。同时,基因技术将会促进生命科学与信息科学、材料科学等相关学科的结合,带动一批新兴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使生产力得到进一步提升,进而对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以及整个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第二,当代全球化中知识创新的特点。
   
我们置身于当代的全球化潮流之中,其知识创新不同于以往,它具有三个特点:
   
首先,科技人才自由流动的全球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生产分工和自由贸易的全球化趋势更加明显,各国争相吸引人才,特别是高科技人才,这就导致了科技人才在全球的自由流动。但这种流动是有规律的:发展中国家大量优秀的工程师、科学家流向发达国家。据统计,截止到2005年,发展中国家有33% 55%受到高等教育的人才去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而这些成员国主要是发达国家。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印度、俄罗斯,有超过50万的工程师和科学家去了发达国家工作。以全球第一人才大国美国为例,当今世界所有受过高等教育的移民一半以上流到了美国,四分之一的留学生是去美国深造,大约一半的留学博士最终会留在美国工作。美国只培养了全世界40%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却拥有70%以上的诺贝尔获奖者在美国工作。根据美国考夫曼基金会的统计显示,在加利福尼亚,外国移民创办公司的比例高达38.8%,而在高科技中心的硅谷,有外国移民参与创办的公司竟占全部高科技公司的52.4%。到2005年,全美各地由移民创办的公司已经创造了520亿美元的产值和45万个就业机会。
   
其次,研发资源配置的全球化。知识创新时代,知识经济对于研发资源配置的影响空前深刻。选择全球研发投资地点的三个最主要驱动因素是较低的研发成本、本地研发人力资源和质量、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研发投资作为一项全球化程度最低的公司活动,如今移动范围逐渐扩展,发展中国家日趋成熟的知识创新中心将对北美和西欧国家构成挑战。传统上,基于发展中国家廉价的劳动力、丰富的自然资源等有利因素,跨国公司的生产、制造等职能部门往往外包在这些地方,而涉及核心技术的研发中心大部分都集中在科技人才聚集、知识产权保护较好的发达国家。近年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大变革,生产分工进一步细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跨国协作愈加频繁,研发资源配置已经从发达国家逐渐扩展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进而出现全球化的趋势。以我国为例,近年来已经出现了中国研发中心热。目前全球有两百家跨国公司在我国设了将近一千个研发机构,投入的研发经费总额达到40亿美金。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苏州工业园区、武汉光谷等一大批备受跨国公司青睐的研发中心聚集地正在逐步形成。根据全球著名管理咨询公司科尔尼发布的报告显示,作为外国直接投资(FDI)的目的地,中国在2005年度的世界排名蝉联第一。具体到研发投资方面,美国、英国、日本和德国都把中国和印度选择为未来的研发投资地点。在2003年,这四个工业国家的国内研发投资之和约为5200亿美元,与此相对,在中国和印度的研发投资大约是260亿美元。另一方面,我国企业也开始国际化经营,一批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据商务部的统计,有117家中央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活动,截止到2008年底,中央企业在全球127个国家和地区共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1791家,累计对外直接投资1165亿美元,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的63.3%。在未来,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仍将引领大部分研发领域,但公司研发流程的一些环节将越来越多地受益于发展中地区的支持。
   
再次,科技合作与利用的全球化。科技合作与利用全球化趋向深入是全球化发展新阶段的一个明显特征。进入21世纪以来,在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强劲推动下,全球科技贸易迅速增长。据联合国的统计,1985年全球科技贸易的总额是500亿美金,以后每隔五年增长一倍,到2002年已经达到近万亿美元,可以说技术贸易的增长速度不仅快于货物贸易,而且也领先于其他的服务贸易。与此同时,为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环境恶化、能源短缺、公共健康危机等问题,各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合作,制定国际性的研究课题。比如说,为揭开生命奥秘,治疗遗传疾病,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科学家共同参与了价值达30亿美元的人类基因组计划;为节能减排,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和能源紧张问题,欧盟、美国、俄罗斯、日本、韩国和我国等六方达成一致,决定共同开展耗资高达100亿美元的国际热核实验反应堆计划,在探索未来安全、高效和洁净能源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当代全球化中知识创新所呈现出来的新特点,虽然为发展中国家获得更多的资金和技术、加快科技创新提供了新的可能性,但我们要清楚地看到,发达国家主导着全球范围内的科技人才、科技资源,发达国家才是当今全球化的最大受益方。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11月发布的《迈向知识社会》显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正横亘着前所未有的巨大知识鸿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科研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平均为2.2%,但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和阿拉伯国家的比例平均分别只有0. 2%和0.1%,而且这一鸿沟还有扩大之虞。中国的知识产权建设面临着新的国际环境、新的时代。
   
第三,知识创新、全球化与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
   
首先是适应新技术。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应以激励知识创新作为时代目标,通过知识产权的制度创新推动知识创新。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它在实质上解决知识作为资源的归属问题,是一种激励和调节的利益机制。知识产权制度在其并不太长的历史中,历经从工业革命到信息革命的不同时期,基于科技革命而生,由于科技革命而变,其制度史本身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过程。目前,人类社会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以知识劳动为源泉、以知识创新为动力,以网络技术、基因技术为代表的知识革命呼唤着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也就是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须保持与时俱进的时代先进性。我们看到,当代新技术、新知识对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新的挑战。我们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知识产权客体范围的不断扩大。以版权领域为例,从1819世纪的印刷作品发展到20世纪的模拟作品电子作品,再到今天所看到的数字作品网络作品;专利的主题从过去微生物、动植物品种发展到今天的基因技术;商标也由传统的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发展到颜色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等新型商标,而且域名作为网络时代数字化经营标记,作用日渐彰显,这无不要求知识产权制度扩展保护范围。由此我们要进行新的权利制度设计,要进行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这既表现在原来权项内容的拓展上,譬如说,在著作权领域,出现了数据库作者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也表现在新的财产权利的增加上,在专利权领域,产生了具有工业版权性质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出现了具有准专利性质的植物新品种权。同时我以为,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要进行进一步修正。譬如说,在网络版权领域,我们要注重协调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特别要注重他们之间的责任分配。再者,在网络商标领域,我们要注重商标权地域性与因特网国际性之间的矛盾,我们要创制新的规则来解决当代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
   
其次是促进新产业。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必须以发展新兴产业作为政策目标,为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知识产权制度既是知识创新之法,也是产业发展之法。中国现在无疑是一个工业品的制造大国,也可以说是世界制造工厂。但是,我们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那就是绿色经济问题、低碳经济问题。2006年中国GDP已经达到了27000亿美金,占到全球份额的5.5%,但是我们的能源消耗占到世界总量的15%,钢材消耗占到世界消耗总量的30%,水泥消耗占到全球份额的55%,单位GDP的能耗是国际水平的三至四倍,甚至是日本的八倍。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一是不能走资源耗费型的发展道路。中国资源有限,人均淡水、耕地、石油、天然气以及主要矿产资源分别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25%33%18%13%和40%-50%。因此我国不能靠牺牲环境、耗费资源、提供廉价劳动力来参加国际分工与协作;二是不能走技术依赖型发展道路。中国对外技术依存度达到50%以上。不管是考虑西方国家维护其技术优势、限制高技术转让的基本立场,还是考虑自身经济安全、文化主权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中国都只能走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发展道路。因此,中国经济的发展方式必须转变、中国的产业结构必须调整。近年来,中国政府制订了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明确重点发展一些战略性的新兴产业,包括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节能环保、电动汽车、信息产业等七大产业。以上属于工业领域。在文化领域,着力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振兴,这就涉及到软件业、影视业、动漫业、网络业以及图书出版业。从国际范围来看,现今世界文化市场依然是西方主流文化一统天下的局面:美国占据世界文化市场42.6%,欧洲国家占到33.9%,亚洲和南太平洋国家仅有19%。在这19%的份额中,日本和韩国则分别占据10%和3.5%。源于这种文化市场格局,西方的主流文化、强势文化不断侵蚀着非主流文化、传统部族文化,对发展中国家形成了文化霸权。但必须看到,发达国家都制定了本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战略,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将其文化成果、品牌优势转化为产权优势,最终形成国际文化市场的竞争优势。国际经验告诉我们,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一国维护其技术优势,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战略决策。就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来说,必须锁定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目标,在两个方面要有所作为:一是要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二是要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政府公共政策体系。可以借鉴美国、日本、韩国的做法,把我们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科技政策、文化政策乃至于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制度紧密地结合起来。总的来说,一个创新的中国将会注重知识创新,强调绿色生产,致力于低碳经济的发展,我想这不仅是造福于中国自身,而且有益于整个世界。
   
再次是建立新秩序。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应当以利益平衡为价值目标,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促使各方利益平衡,鼓励广泛的信息传播。我觉得知识产权法律的价值目标私权神圣与利益平衡并不矛盾。私权神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创造者的创造费用给予了补偿,而利益平衡下的知识产权限制则保证了新知识的传播和社会公众对新知识的获取。权利限制是在充分保护权利的基础上的必要限制;而利益平衡则是法律价值目标指引下的各方利益的适当平衡。我们必须承认,当代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所主张的保护标准较高、权利扩张过快,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发展中国家的负担。早在2002年,总部设在英国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发布的研究报告指出,适合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可能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成本大大超过可能获得的利益,因为这些国家严重依赖含有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的技术、知识产品来满足自身基本需求和发展需要。应该看到,中国不仅是一个传统的发展中国家,更是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其知识产权立法当然应顺应一体化的国际潮流,承担相关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同时,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有一个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安排的历史转变,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为标志,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已经进入了战略主动期。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我觉得中国对知识产权的制度选择,主要应当从自身发展需要出发,既要注重权利保护,也要强调利益平衡。在国际社会,我们要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以解决东西方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利益失衡的问题。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国际制度的改革,促使更加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形成。既要在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些主导机构中谋求话语权,也要在诸如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粮食和农业植物、公共健康以及国际人权等多元立法机制和场所中掌握主动权。此外,我们还要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创新。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要保护智力成果本身,而且还应当注重保护智力成果创造的源泉。在国际上,我们应当积极推动遗传资源、传统文化国际保护制度的建立,以改变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资源国际竞争中的劣势地位;在国内,我们应当抓紧时间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对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实现国内立法的综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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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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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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