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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的独创性 ———以滑稽模仿和后现代为视角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曹 博  时间:2012-03-02  阅读数:

论作品的独创性 ———以滑稽模仿和后现代为视角

On Originality Of Works

张玉敏

(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重庆 401120)

内容提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 作品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而作为作品灵魂的独创性可谓著作权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独创性概念伴随着著作权理论的产生而创立, 构成了著作权制度的基础, 是作品获得保护的根本理由 后现代主义却对传统的独创性观念提出了挑战, 源于文学理论本身的滑稽模仿在某种程度上应了这种挑战, 这究竟是著作权法对后现代主义的无奈妥协还是作品本性的彰显? 也许, 有时抛开法律进行思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独创性本身, 并藉此对著作权制度有更深入的认识

关键词:独创性 滑稽模仿 后现代

作品的灵魂:独创性

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即著作权的客体 世界许多国家在立法中都对作品作出了明确的定义。《美国版权法 102 条规定: “为作者所创作并固定于有形媒体, 不论现在或今后发明的, 从而可以直接或者借助机械或装置被感知 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依本法予以保护。 《日本著作权法 2 条规定: “著作物, 系指创作性得表现思想或者情感, 属于文艺 学术 美术或者音乐领域的原作。 《意大利著作权法 1 条规定: “具有创作性并属于文学 音乐 平面艺术 建筑 戏剧和电影范畴的智慧作品, 不问其表达方式及形式, 而受本法保护。 而我国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 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 是指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综观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 不难发现, 虽然在措辞上存在一些差异, 但是均强调独创性或创作性。

法律概念往往来源于生活, “作品 作为从生活中生长出的法律概念亦不能例外 作品首先是生活俗语, 是指 文学 艺术方面的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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