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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知识产权案件之统计分析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角色与功能

来源:《知识产权》2014年第12期  作者:刘银良  时间:2015-02-05  阅读数:

 引言   
  中国当前正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此过程宜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国内知识产权研究者近年来分别对德国、美国、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的知识产权 法院以及欧盟拟建立的统一专利法院等进行了介绍或研究,为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1]然而,现有研究多为定性介绍或分析,缺乏具体数 据作为基础,因此,虽然可以作为在公共媒体上的讨论素材,但却难以作为深入探究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论证。本文拟收集整理此前约20年 间美国知识产权案件的统计资料,以此展示作为世界第一知识产权强国的美国在知识产权案件受理、分布与上诉等方面的情况(包括在需要时与中国的知识产权案件 情形进行对比)。其后,本文拟探究相关成因以及美国设置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经验及相关问题。无论是对美国知识产权案件的统计梳理及成因分析,还是对其专利 上诉法院的得失探讨,皆可为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及运作提供比较研究之参考。
  在美国,涉及专利、注册商标和版权(著作权)的知识产权案件皆为联邦法院受理的案件范畴。有权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法院是遍布美国各州(包括哥 伦比亚特区)的90余个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s),有权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二审即上诉案件的是联邦巡回法院(circuit courts),其中商标和版权上诉案件由主管相关辖区的11个巡回法院和哥伦比亚特区法院(巡回法院级别)管辖,专利上诉案件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专属管辖。此外,CAFC还专属管辖来自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等联邦政府机构或准司法机构涉及专利或商 标确权以及337调查等知识产权案件。
  一、美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统计分析
  根据美国法院管理办公室(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urts)每年发布的《美国法院司法事务年度报告》提供的统计信息,本文收集和整理在1995?2013财政年度(自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 30日,以下简称财年)期间,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每年受理的专利案件、商标案件、版权案件以及合计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见表1),并分析在此期间各类知 识产权案件的变化趋势(见图1)。
  表1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统计(1995?2013)[2]
  ┌──────┬────────┬────────┬────────┬──────┐
  │财年   │专利案件   │商标案件   │版权案件   │知识产  │
  │    │      │      │      │权案件  │
  │    │      │      │      │合计   │
  ├──────┼────────┼────────┼────────┼──────┤
  │1995   │1723    │2726    │2417    │6866   │
  ├──────┼────────┼────────┼────────┼──────┤
  │1996   │1840    │2925    │2263    │7028   │
  ├──────┼────────┼────────┼────────┼──────┤
  │1997   │2112    │3189    │2258    │7559   │
  ├──────┼────────┼────────┼────────┼──────┤
  │1998   │2218    │3448    │2082    │7748   │
  ├──────┼────────┼────────┼────────┼──────┤
  │1999   │2318    │3831    │2093    │8242   │
  ├──────┼────────┼────────┼────────┼──────┤
  │2000   │2484    │4204    │2050    │8738   │
  ├──────┼────────┼────────┼────────┼──────┤
  │2001   │2520    │3348    │2446    │8314   │
  └──────┴────────┴────────┴────────┴──────┘
  
  ┌──────┬────────┬───────┬────────┬──────┐
  │财年   │专利案件   │商标案件  │版权案件   │知识产  │
  │    │      │     │      │权案件  │
  │    │      │     │      │合计   │
  ├──────┼────────┼───────┼────────┼──────┤
  │2002   │2700    │3470    │2084    │8254   │
  ├──────┼────────┼───────┼────────┼──────┤
  │2003   │2814    │3672    │2448    │8934   │
  ├──────┼────────┼───────┼────────┼──────┤
  │2004   │3075    │3508    │3007    │9590   │
  ├──────┼────────┼───────┼────────┼──────┤
  │2005   │2720    │3668    │5796    │12184   │
  ├──────┼────────┼───────┼────────┼──────┤
  │2006   │2830    │3740    │4944    │11514   │
  ├──────┼────────┼───────┼────────┼──────┤
  │2007   │2896    │3487    │4400    │10783   │
  ├──────┼────────┼───────┼────────┼──────┤
  │2008   │2909    │3449    │3234    │9592   │
  ├──────┼────────┼───────┼────────┼──────┤
  │2009   │2792    │3381    │2192    │8365   │
  ├──────┼────────┼───────┼────────┼──────┤
  │2010   │3301    │3652    │2013    │8966   │
  ├──────┼────────┼───────┼────────┼──────┤
  │2011   │4015    │3628    │2297    │9940   │
  ├──────┼────────┼───────┼────────┼──────┤
  │2012   │5189    │3403    │3074    │11666   │
  ├──────┼────────┼───────┼────────┼──────┤
  │2013   │6497    │3172    │3666    │13335   │
  ├──────┼────────┼───────┼────────┼──────┤
  │平均   │2998    │3468    │2882    │9348   │
  └──────┴────────┴───────┴────────┴──────┘
  
  (图略)
  图1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每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变化趋势(1995?2013)
  根据上述数据和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变化趋势,可对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此前约20年间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情况、趋势及相关现象作出分析。
  首先,美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规模不大。这点可能超出很多人(包括本文作者)预料。从1995年(财年,下同)至今约20年间,美国平均每年才有 9348件知识产权案件,其中专利案件、商标案件和版权案件才各自约3000件(商标案件平均稍多、版权案件平均较少)。此等年均9000余件的知识产权 案件规模与中国近年来飞速增长的知识产权案件规模确实不能相比。例如,以2013年为例,虽然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当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为历年最 多,但也仅有13,335件,而中国各级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就有88,583件,中国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约是美国的6.6倍,差距相当悬 殊。如果考虑到在美国的知识产权案件统计中没有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或技术合同等类型的案件,此比例可能会有所降低。但即使仅比较专利、商标或版权 案件,中美两国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差距也殊为惊人:以2013年(美国为财年)的民事版权一审案件为例,美国为3666件,中国为51,351件,中国 是美国的14倍。[3]
  其次,美国的知识产权案件增速缓慢。自1995年的不足0.7万件至2013年的1.3万件,虽然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每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基本呈增长 趋势,但其增速缓慢,其间还有连续多年的递减现象。如在2006?2009年期间,美国的知识产权案件就呈连年递减趋势,其后在2010年才重拾升势。美 国知识产权案件增长缓慢的具体体现是,在1995?2013年期间,其年增长率平均仅为4%(见表2,其中每年的增长率由表1数据计算而得),属于典型的 低速增长。在总体趋势上,美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增长趋势基本与一个区间的专利、商标或版权案件的增长趋势相关:例如在1995?2002年期间,它基本与商 标案件的变化趋势一致;在2003?2009年期间,它基本与版权案件的变化趋势一致;在2010?2013年期间,它基本与专利案件的变化趋势相一致 (见图1)。
  表2美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年增长率(1995?2013)(%)
  ┌─────┬────────┬────────┬────────┬──────┐
  │财年  │专利案件   │商标案件   │版权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
  ├─────┼────────┼────────┼────────┼──────┤
  │1995  │-      │-      │-      │-     │
  ├─────┼────────┼────────┼────────┼──────┤
  │1996  │7      │7      │-6     │2     │
  ├─────┼────────┼────────┼────────┼──────┤
  │1997  │15     │9      │0      │8     │
  ├─────┼────────┼────────┼────────┼──────┤
  │1998  │5      │8      │-8     │3     │
  └─────┴────────┴────────┴────────┴──────┘
  
  ┌─────┬────────┬────────┬────────┬───────┐
  │财年  │专利案件   │商标案件   │版权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 │
  ├─────┼────────┼────────┼────────┼───────┤
  │1999  │5      │11     │1      │6     │
  ├─────┼────────┼────────┼────────┼───────┤
  │2000  │7      │10     │-2     │6     │
  ├─────┼────────┼────────┼────────┼───────┤
  │2001  │1      │-20     │19     │-5    │
  ├─────┼────────┼────────┼────────┼───────┤
  │2002  │7      │4      │-15     │-1    │
  ├─────┼────────┼────────┼────────┼───────┤
  │2003  │4      │6      │17     │8     │
  ├─────┼────────┼────────┼────────┼───────┤
  │2004  │9      │-4     │23     │7     │
  ├─────┼────────┼────────┼────────┼───────┤
  │2005  │-12     │5      │93     │27    │
  ├─────┼────────┼────────┼────────┼───────┤
  │2006  │4      │2      │-15     │-5    │
  ├─────┼────────┼────────┼────────┼───────┤
  │2007  │2      │-7     │-11     │-6    │
  ├─────┼────────┼────────┼────────┼───────┤
  │2008  │0      │-1     │-27     │-11     │
  ├─────┼────────┼────────┼────────┼───────┤
  │2009  │-4     │-2     │-32     │-13     │
  ├─────┼────────┼────────┼────────┼───────┤
  │2010  │18     │8      │-8     │7     │
  ├─────┼────────┼────────┼────────┼───────┤
  │2011  │22     │-1     │14     │11    │
  ├─────┼────────┼────────┼────────┼───────┤
  │2012  │29     │-6     │34     │17    │
  ├─────┼────────┼────────┼────────┼───────┤
  │2013  │25     │-7     │19     │14    │
  ├─────┼────────┼────────┼────────┼───────┤
  │平均  │8      │-1     │5      │4     │
  └─────┴────────┴────────┴────────┴───────┘
  再次,在美国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中,除一些特别时期外,专利、商标和版权三种案件均无明显的变化趋势。这从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变化趋势(见图1)以及三 者的年平均增长率就能看出(见表2):专利案件为8%,商标案件为-1%,版权案件为5%,专利案件和版权案件基本呈缓慢增长趋势,商标案件数量不仅没有 增长,甚至还有缓慢递减趋势。比较1995?2005年期间三类案件的数量及其变化趋势(见表1、图1),可知商标案件一直多于专利案件和版权案件,但其 后它分别被快速增长的版权案件和专利案件超越。版权案件在2004?2005年期间呈快速增长趋势,2005年的增长率竟高达93%,但其后在 2006?2010年期间连续呈递减趋势,2011年后再呈增长趋势。专利案件基本呈缓慢增长状态,但在2010?2013年间呈快速增长趋势,并迅速超 越商标案件和版权案件成为影响知识产权案件走势的案件种类。
  可以理解,无论是版权案件还是专利案件,它们在一个时期内呈现快速增长现象的背后,一定有可探析的原因。例如,在2004?2005年期间版权案件的 快速增长就与当时P2P等数字版权诉讼案件急增有关,其后随着网络侵权活动受到遏制,版权案件也呈回落趋势。2010年后美国专利诉讼案件的迅猛增长,应 当与21世纪在美国逐渐兴起的“专利海盗”或称“专利主张实体”(Patent Assertion Entity, PAE)现象有关一一它们根据抽象的权利要求,在商业方法与电子商务等领域提起众多的专利侵权诉讼,一时风声鹤唳,几乎要撼动美国专利制度的基础,引起美 国立法、行政、司法和产业等社会各界震动。[4]据分析,由PAE在美国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在2010、2011和2012年分别为731、1500和 2500件,它们分别占到当年美国全部专利案件的29%、45%和62%。[5]过多的专利诉讼案件增加了专利制度运行成本,损害了专利制度的正当功能, 美国国会、行政机构和联邦法院等因而试图通过多方面的措施对此加以制约。
  二、美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地区分布差异
  美国知识产权案件有较大的地区分布差异。以2013年为例,本年度美国各联邦地区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335件,其中包括专利案件 6497件、商标案件3172件和版权案件3666件。若以各联邦巡回法院辖区内的联邦地区法院所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量比较,则以第九巡回法院辖区内的联 邦地区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为最多(2998件),其次分别为第三巡回法院(2194件)、第五巡回法院(1885件)、第十一巡回法院(1174 件)、第七巡回法院(1150件)、第六巡回法院(962件)、第二巡回法院(919件)、第四巡回法院(701件)、第十巡回法院(574件)、第八巡 回法院(389件)、第一巡回法院(341件)和哥伦比亚特区法院(48件)。[6]若以专利案件数量排列,则以第三巡回法院(1724件)、第五巡回法 院(1575件)和第九巡回法院(1159件)所辖联邦地区法院分别受理的案件为多,它们远超其他各巡回法院,三者之和(4458件)占美国全部专利一审 案件的69%。[7]
  由于美国各巡回法院一般管辖几个州,对其辖区内的联邦地区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比较也仅具有较为概括的意义。为此,本文进一步比较位于美国各州 的联邦地区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因为这不仅可有助于了解美国各州的知识产权案件分布情形,也可推知各州的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包括版权产 业)以及知识产权诉讼活动是否活跃等,因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多少一般与知识产权的创造、产业化实施和纠纷多少有关。本文比较了2013年各州辖区内的联邦地 区法院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为表达简捷起见,本文在此仅列举排名前15位的州的相关数据(包括各州辖区内的联邦地区法院数,见表3)。
  表3美国各州联邦地区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量统计(2013)[8]
  ┌──────────────┬─────┬─────┬─────┬──────┐
  │州(联邦地区法院数)   │专利  │商标  │版权  │知识产权  │
  │          │案件  │案件  │案件  │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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