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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人制度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运用及其完善

来源:《知识产权》 2013年第4期  作者: 宋健  时间:2015-02-05  阅读数:


  {2}齐树洁、程翔:《仲裁程序中的专家证人制度评述》,载《仲裁研究》2007年第2期,第1~11页。
  {3}expert evidence. Evidence about ascientific, technical,professional, or other specialized issue given by aperson qualified to testify because of familiarity with the subject or specialtraining in the field.-Also termed expert testimony. Fed. R. Evid.702-705.See DAUBERT TEST.[Cases:Criminal Law 469-494; Evidence 505-574. C.J.S.Criminal Law §§853,1059-1072,1076-1088; Evidence §§223,510,513-514,521,523-527,597-632,634-660,662-668,670-671,673-688,691-709,713-759,800-812.] BLACK'S LAW DICTIONARY595(8th ed.2004).
  {4}同注释②。
  {5}在《麦考密克论证据(第五版)》一书中,其“第三章第一手信息的要求:意见证据规则;专家证言”将专家证人意见称为“专家证言”,详见约翰·W.斯特龙主编:《麦考密克论证据(第五版)》,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6}同注释②。
  {7}戴晓东:《专家证人职业道德研究——以正当理由义务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http://cdmd.cnki. com.cn/Article/CDMD-10053-1011114746.htm。
  {8}同注释⑤。
  {9}高洁如:《设立专家证人制度的构想》,载《政法学刊》2008年第4期。
  {10}“事实上我们有60%的诉讼官司需要参考专家证人的证词,而惟有透过对这些证人的法庭盘问,才能启蒙我们的陪审团,并且帮助他们对于这类证词作出公正的评价。”[美]富兰西斯·威尔曼:《交叉询问的艺术》,红旗出版社1999年版,第79页。
  {11}约翰· W.斯特龙主编:《麦考密克论证据(第五版)》,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
  {12}法官的专业背景对于技术事实的查明方式的确会产生很大影响。例如,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原告拜尔先灵公司起诉被告仕浪公司 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知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诉称其依据所拥有的涉案发明专利生产、销售和出口含有 盐酸莫西沙星作为活性成分、商品名为“拜复乐”的药品,被告明知莫西沙星及莫西沙星盐酸盐系专利产品,却仍然未经许可大量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原告表示现 有证据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不申请技术鉴定,而仕浪公司则认为该事实不需要被告举证,并抗辩称盐酸莫西沙星至少具有两种化学结构,原告 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因主审法官具有化学专业背景,在诉讼中直接依据现有证据及其化学专业知识,认定盐酸莫西沙星具有唯 一化学结构,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发明专利权,并在裁判理由中进行了详细的专业分析。一审宣判后,被告未提起上诉。但目前此类案件,由具有技术背景法官 审理的几率很低。
  {13}王进喜著:《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1年重塑版)条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12页。
  {14}同注释13,第213页。
  {15}约翰·W.斯特龙主编:《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33页
  {16}同注释②。
  {17}同注释②
  {18}详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民三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本文在引述判决书原文时特将涉案专家证人的相关信息隐去。
  {19}同注释13。
  {20}同注释23。
  {21}厦门市中级法院出台的《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专家辅助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具有案件涉及专业硕 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案件涉及的行业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娴熟的技能;品行端正,没有违法违纪记录,比如在以往诉讼过程中作 伪证、剽窃过他人学术成果等都不能成为专家辅助人。详见法制网福建频道2009年8月6日报道:《厦门中院首创专家辅助人规 则》,http://www.legaldaily.com.cn/dfjzz/content/2009-08/06 /content_1134624.htm?node=7155。
  {22}约翰·W.斯特龙主编:《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
  {23}胡庆甲:《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标准在反垄断司法中的适用及其启示》,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3期。
  {24}约翰·W.斯特龙主编:《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25}同注释23。
  {26}同注释13。
  {27}在1999年“锦湖轮胎公司诉卡米歇”(Kumho Tire Co. v. Carmichael)—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主张各种类型的专家证言必须是“知识”(knowledge)才能够谈到根据“规则”第702条是否可采 的问题。最高法院另外指出“道伯特案”暗含的“证据法基本原则”是对可靠性的考虑。详见汤维建等译:《麦考密克论证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版,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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