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特色论坛 > 知识产权特色论坛(之一) >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际化) >  文章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和解决办法的探讨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姚欢庆、郝学功  时间:2009-02-26  阅读数:

虽然要求对植物新品种或以《专利法》,或以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但还有接近4年的宽限期。中国已于19974月出台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这样中国在《专利法》上与国际保护的水平就完全符合了。
    3
.著作权法:,中美两国在著作权法上的分歧较大,这主要是,因为两国的意识形态不同,美国国会特别关注那些以保护文化主权为理由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设立贸易壁垒的国家。美国认为这些限制做法对美国工业常常具有直接和重大的不利影响。这种意识形态上的不同,给两国的知识产权谈判带来很大的阻力。另外,美国认为中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不够严格,特别是对盗版光盘的生产打击不够有力。实际上,我国著作权的立法是相当先进的,能够基本符合甚至超出一般国际公约的要求。如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对精神权利的保护、对邻接权的保护都比较全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
有关合理使用的觌定;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项合理使用,其潜在的范围比较宽,与丁RIPS13条的规定有抵触。同时,《著作权法》第35条、37条;40条的规定与TRIPS14条之12 3款的规定相差甚远。  
    (2)
对外国作品提供保护的时间。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17条:国际著作权条约在中国生效之日尚未在起源国进入公有领域的外国作品,按照《著作权法》和本规定规定的保护期受保护,到期满为止。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际著作权条约在中国生效之日前发生的对外国作品的使用。而《伯尔  尼公约》第18条第1款要求:本公约适用于在其生效之日起在起源国尚未因保护期届满而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直至作品的保护期届满为止。这  样;两个条约对作品提供保护的时间就有了不同,其中实施著作权条约中提供保护的时间

  
规定就比《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要晚。
  (3)
播放的定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播放,指通过无  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这条规定显然不包括利用录音机等工具进行的传播,《伯  尔尼公约》第11条之2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专有权利:授权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任何传送符号、声音或图象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这样伯尔尼公约对作者传播权的保护就要超过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中美的知识产权冲突原因分析中美知识产权冲突究其原因:

    1
;存在文化差异
    
我国长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与美国存在很大的区别。虽然,我国在宋朝就有关于保护复制权的官方规定,但并没有因此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都是引进国外法律制度的结果,所以在人们的思想中,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概念。就连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样存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思想,不愿意起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美国已经经过几百年的法制建设,国民的法律意识远远要超过我们。所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表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特别是执法问题,是与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是分不开的。
  2
.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工业有了:一定的竞争力,出口不断上升,与美国形成相当的贸易顺差,这对美国来说,是一个不愿接受的事实。而且美国认为,我国工业化经济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归功于对外国技术的采用,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结果。所以美国必然要求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维护它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地位。
    
另一方面,我国的经济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佃由于底子薄,基础差,与美国相比,差距明显。这样两国在知识产权上的利益是不同的。我国从总体上讲,还只是一个技术进口国,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用大量的外汇来实现,这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这种经济利益的不一致,对两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显然会造成不同的结果。我们在前面就已经论述,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形成,各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是与全球贸易制度的形成以及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那么中美两国在经济利益上的不同,反映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必然产生差异。
    3
.政治主张的不一致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社会主义大国。美国从它一贯的战略出发,必然要从各个方面遏制社会主义中国的发展。但目前的世界格局是一个多极社会,冷战也已经结束,美国已经无法对别的国家直接发号施令。通过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将知识产权与贸易挂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中国的经济发展。从它谈判的内容采看,美国还希望通过知识产权谈判,为美国文化的侵入提供条件,要求为美国电影等知识产品提供市场准入,即是这种意识形态渗透的反映。这种政治主张上的不同,我国必须认识到,并坚决抵制。
4
.美国试图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争取更大的利益在1994年的知识产权谈判进行时,正值我国要求恢复我国的GATT创始成员国地位的时候,美国试图借此机会,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得到利益。美国便以我国复关或人关为条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后来又利用我国努力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的机会,继续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提出要求。故在很多情况下,中国的知识产保护,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问题并不很大,只因两国利益不一致产生冲突。
    
四、具体的解决办法
    
协调中美知识产权冲突可基于以下几点:
    1
.维护主权独立,拒绝无理要求在任何情况下,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都是必须坚的。在1994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文章
德国及欧盟反垄断法中的商标许可合同
日本商标法对商标权效力的限制
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上的商品形态酷似性模仿行为
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重大涉外案件研究
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对商标的保护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