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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对经济发展与国际经济关系的贡献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09-02-04  阅读数:

一、引言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舶来品。该项制度在我国尽管已经演绎了100多年,但只是在近20年才逐渐为国人所接受,并逐步与国际接轨。在此短短的20年时间内,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无到有;

   第二个阶段是从引进模仿到消化吸收;

   第三个阶段是从国内从向国际。

   这每一个阶段的递进,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必然结果。

 

二、我国知识产权高等教育的现状

    20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发展呈明显的走高态势。19879月,中国人民大学招收全国第一届知识产权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我非常荣幸地成为了其中的一员。在此之前,我国招收的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除了少数学校能够讲授知识产权中的某一门或少数几门课程(例如专利法、商标法或版权法)之外,基本上没有将知识产权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教学的,更不用说培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而绝大多数学校根本就没有能力开设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课程。自19879月以后,又有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少数几所学校招收知识产权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培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

    90年代以后,北京大学率先成立知识产权学院,进行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到现在为止,全国高校中已经有20多所学校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尤其是1998年教育部将知识产权法学作为14门法学核心课之一以后,所有开设法学专业的学校都为本科学生讲授知识产权法学,从而使知识产权法学教育全面展开。

    到目前为止,我国高等院校进行的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大致有以九种模式:

   1、法学本科学生普遍学习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知识;

   2、知识产权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全面学习知识产权专业知识;

   3、非法学本科学生选修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知识;

   4、知识产权法学硕士,专门研修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知识;

   5、知识产权法律硕士,研修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重点研修知识产权实务;

   6、知识产权法学博士,专门研修知识产权法学理论;

   7、知识产权管理学博士,除了重点研修知识产权管理学理论之外,同时还研修知识产权法学理论;

   8、其他形式的法学学生,例如,自学考试学生、成人教育学生、继续教育学生、电大学生等都要学习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知识;

   9、高等院校为各种层次的学生开设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知识和实务等。

 

三、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模式

    20年,我国培养的知识产权人才包括以下五种模式:

   (一)知识产权管理型人才。知识产权管理型人才,主要是指在各级政府部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才。知识产权管理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极其缺乏,而且已有的为数不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所具有的素质、能力和水平也比较低,不能满足当时的知识产权管理需要,更不能满足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对外交往的需要。经过近20年的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现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虽然还不能完全满足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需要,但是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中,有相当多的专家型管理者。

   (二)知识产权司法执法型人才。这种类型的人才,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仲裁机关等从事司法执法工作的人才。这些年来,我国的司法执法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10年前、20年前相比,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执法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现在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不仅数量多,而且新型纠纷特别多。但是,面对这样的情形,知识产权司法执法却做得越来越好,确保了我国经济发展与国际交往的顺利进行。

   (三)知识产权教研型人才。这种类型的人才,主要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研究机构从事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的人才。在上个世纪80年代甚至是90年代初,我国已有的知识产权教研型人才奇缺。在80年代,真正懂知识产权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人才,我们可以扳着手指头算出来的人才不足百个,可以称得上专家或权威的不足十个。而现在,经过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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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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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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