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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的经济分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09-05  阅读数:

王笑冰

 

(山东大学法学院

 

E-Mailtiefst@sohu.com

 

原载《知识产权》2005年第5期(作者略有删节)

 

 

内容提要 地理标志的经济分析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信息经济学分析。这种分析表明,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就是要确保地理标志传达产品质量、特征或者声誉之信息渠道的功能,同时还具有保护生产者投资和地区文化传统的功能。二是关于地理标志对产品增值效益和地理标志自身成本的分析。三是对地理标志产品供应链管理的分析,即通过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经济学理论对地理标志产品之供应链的管理进行分析,论证公共或准公共机构的干预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营销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关键词  地理标志  经济分析  信息不对称  经济价值  俱乐部产品

 

20世纪60年代在西方兴起的法律经济学发展到今天,已经使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几乎应用到了法律和法学的每一个领域。法律经济学将经济学作为一种方法论和研究工具来研究各种法律问题,已经被证明是一种极具理论和实践价值的、能够促进社会的效率、公平和有序的法学和经济学交叉边缘学科。

地理标志这一法律现象当然也没有被法律经济学所忽视。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国外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分别从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学原理、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以及地理标志产品供应链管理这三个方面作一简要分析论述。

一、信息不对称与地理标志的保护

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不论是商标还是地理标志,它们作为识别性标记都可以作为解决因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市场失灵问题的有效手段。

(一)信息不对称和信息经济学

在经济学理论中,信息的获取被看作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如消费、投资决策)的一个关键要素,也是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的前提条件。但是在新古典经济学模型中,生产者和消费者被假定为可以获得所有的信息而不需要任何成本,所以信息本身没有任何经济价值。1961年施蒂格勒(Stigler)在《信息经济学》一文中指出,产品本身的差异性(如质量、售后服务)并不能解释所有的价格歧异,因为完全同质的产品往往也存在价格差异,这种价格差异实际上与消费者对产品信息的匮乏有关,这种信息匮乏是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会发现进行信息搜寻往往可以获得经济上的节省,但是收集信息不可能一文不花,它需要花费时间,有时甚至需要投入交通成本,因此信息实际上也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1]

1970年纳尔逊(Nelson)根据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方法将产品分为两类,即搜寻品search goods)和经验品experience goods)。所谓搜寻品是指在购买前通过考察即可了解其质量的产品;而经验品的质量在购买前无法了解,必须在购买使用之后才能确定。[2]除此之外还有的学者指出存在第三种类型的产品即信任品credence goods),它是指即使经过使用也无法知晓其质量的产品。[3]这种产品分类表明,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机制缺陷是无法自发消除的。信息不对称的根源在于,生产者掌握的产品质量信息是消费者无法了解的,他只能通过搜寻或使用经验才能获得。消费者要作出最优的选择,就必须获取更多的信息,比如询问有过产品购买经验的其他消费者,或者从广告、产品保证书上获得有关的信息。

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生产者、消费者以及市场运行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作为产品质量唯一知情者的生产者处于优势地位,他很有可能采取不正当的行为,从而引发逆选择(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风险:(1)就逆选择而言,阿克尔洛夫(Akerlof)曾经以二手车市场为例提出了一个柠檬模型model of lemons)的理论。[4]在二手车市场上,卖方对车况肯定比买方清楚得多,卖买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买方担心卖方以次充好,总是倾向于以劣车的价格出价(即所谓逆选择),其结果是使好车和劣车的售价趋向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好车由于无法卖得一个合理的价钱,自然会退出市场,从而出现劣车驱赶好车bad cars drive out good)的现象。(2)就道德风险而言,同一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售价应当是相同的,但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卖方可能会以次充好,将低质产品以优质价位出售,以获取高价与劣质之间的利润。如此往复,将导致整个市场供给质量下降,消费者受到蒙骗。

信息不对称给市场运行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影响:优质产品被驱出市场,产品供应整体质量下降,消费者无法实现最优选择,而优质产品的生产者也饱受他人以次充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扰。

(二)信息不对称的应对之策——信誉理论

20世纪80年代夏皮罗(Shapiro)提出了信誉模型的理论,使信息经济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5]夏皮罗分析了在信息不对称的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企业为实现利润最大化而采取的质量决策。他指出,信誉只有在市场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才有意义。由于消费者无法获得产品质量的信息,会倾向于重复购买有过购买经验的同一个企业的产品。这就使企业获得了生产优质产品的动力:只要建立起良好的信誉,就会在将来获得收益,而消费者也会形成对这家企业产品质量的预期,这种预期即构成了企业的信誉。

企业的质量决策具有动态效应,只有当消费者对企业产品质量有所认识和了解(夏皮罗称这一过程为消费者的学习过程”(consumer learning))的情况下,企业才会有动力提高产品的质量。在消费者根据产品信誉作出购买决定的情况下,凡是决定进入优质产品市场的企业都必须为建立信誉进行投资。在投资阶段,该企业必须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其产品,直到建立起自己的信誉时为止。企业进行初期投资的动力在于,在达到均衡的状态下,优质产品是以高于边际成本的溢价售出的,这一溢价就是为建立信誉而进行的初期投资的回报,这一点对于敦促企业维持产品质量,避免短期行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消费者的学习过程是夏皮罗理论的基本要素之一。夏皮罗指出,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了解得越早,产品边际成本与产品溢价之间的差额就越小。和信息充分的市场相比,此差额是一种惠益的减损,但它不是市场失灵,而是市场信息不充分的成本,这一成本与生产成本一样,都是真实成本。消费者获得更多信息可以增进整体效益,但也要付出相当的成本,因此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就成为问题的关键。

(三)地理标志的保护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信誉可以起到表示产品质量的作用,这种信誉通常是通过识别性标记体现出来的。商标和地理标志都是识别性标记,而且从历史上看地理标志还是最早的商标类型,因此商标保护的经济学原理可以作为研究地理标志的一个出发点。[6]

1、商标保护的经济学原理

从信息不对称和信誉保护的原理出发,商标保护有两个目标,一是确保商标作为买卖双方信息渠道的作用,二是保护企业对信誉的投资,这两个目标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7]

首先,商标作为传达企业信誉的标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消费者克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在产品买卖双方之间起到了联系纽带的作用。商标作为产品信息的渠道可以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使其免受假货的侵扰,并对其购买决策起到辅助作用。

其次,商标是企业信誉的体现,对商标的保护就是对企业为建立信誉所进行的投资的保护。为了建立信誉,企业一方面要为保持产品的质量水平进行投资,另一方面也要为产品商标的广告宣传活动进行投资,这些投资被看作是不可撤回的固定成本投资。对于许多产品来说,为了将商标所表达的产品信息传达给消费者,必须为推广宣传活动付出相当的经费开支,其目的就是要使消费者能够将本企业的产品与其他同类产品区分开来。有一些产品的质量是无法通过观察来了解的(如经验品和信任品),但它可以通过商标体现出来,因此在通过对信誉的投资使商标具有了表示产品特定质量的功能后,就可以吸引消费者重复购买同一企业的产品,这样[Page]商标就变成了企业的资产,它体现了企业累积的商誉[8]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商标保护可以保障商标信息渠道的功能,激励企业为保持产品的质量水平进行投资。盗用他人商标生产假冒商品的行为一方面会损害或淡化企业的信誉和市场支配力,损害企业的投资利益,另一方面还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其结果可能是使消费者失去对该品牌的信任和忠诚,不再购买该企业的产品。

2、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学原理

信息不对称和信誉保护的理论同样可以适用于地理标志保护的分析。

首先,地理标志是买卖双方信息沟通的渠道。地理标志不仅表示产品来源于特定的地理区域,而且还表明产品具有可归因于其地理来源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地理标志所表示的这些产品特征是无法通过观察感知的,有些特征即使是经过使用也无法确定(如产品的成分、葡萄酒的陈化年限、酿造工艺、产品的环保性等等),因此地理标志产品大多属于经验品或信任品,在这些产品信息的掌握上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地理标志的使用为消费者提供了获取这些产品信息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信息不对称的弊病。因此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就是确保其传达产品信息的功能,保护消费者免受虚假标记的欺骗,帮助消费者作出正确的购买决定。

其次,地理标志体现了特定地理区域生产者为建立该地理标志的投入。任何一个地理标志的形成及其在市场中的地位都是以大量的人文和经济投入以及长期的历史传统作为基础的。和商标相比,地理标志的形成不仅需要经济投入,而且还需要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因素乃至历史传统的投入,由这些投入所形成的地理标志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也代表了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甚至一个国家的文化形象,具有文化价值,它们共同构成了地理标志的信誉,并最终表现为商业上的经济利益。因此地理标志是一种属于特定地理区域生产者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重要无形资产,它使该地区或国家的自然、人文资源获得了经济增值。由此可见,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仅具有保护经济投资的作用,而且还具有保护该地理区域历史文化传统的功能。这一点对我国具有特别的意义。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的发展中国家,有着复杂多样的气候和地理条件,再加上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民族文化的多样性,造就了众多地方名优土特产品,其中许多产品在世界上享有盛誉。因此地理标志保护对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的保护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

二、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分析

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分析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地理标志对产品之增值效益的分析,二是关于地理标志自身成本的分析。

(一)地理标志对产品增值效益的分析

不论是商标还是地理标志,它们都体现了企业的市场信誉,因此其产品是以高于边际成本的溢价售出的。例如法国带有地理标志的奶酪的售价比其他奶酪一般要高两欧元,意大利的“Riviera Ligure”橄榄油价格要比普通橄榄油高30%,有一种名为“Poulet de Bresse”的鸡肉比普通鸡肉的售价高出整整四倍。1999年欧共体的消费者民意调查表明,对于地理来源有保证的产品,即使其价格高于普通产品10%,仍有40%的人具有购买意向。[9]在欧洲,使用受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农产品和食品的销量目前正以每年5—10%的速度增长,到2001年其销售额已经达到77亿欧元。[10]

地理标志产品的溢价取决于许多因素,如市场的规模、替代品的竞争程度、消费者对该标志与产品特征之联系的认知状况、以及需求弹性等等。为了确定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人们曾经从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角度分别采用了各种不同的研究方法。对于知识产权使用人来说,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是指在一个特定时期可以从该知识产权获得的所有将来可得利润的总额。[11]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以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无形资产为基础,是一个客观的、可以计量的概念,它不是权利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主观评价,而是对体现了要素回报的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

但是要将因地理标志的使用而产生的产品增值(包括现值和潜在价值)予以量化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地理标志使用所产生的价值增量取决于许多因素,如所涉及的产业部门、所使用的生产和销售方式、所涉及的产品类型、产品的需求弹性以及其他一些因素。对于售价远远高于普通产品的奢侈品来说,地理标志常常具有明显的促销效果,但有时候情况并不总是如此。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地理标志对于产品溢价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在其他情况下这一作用就显得不是那么确定。

从企业层面来看,对于因知识产权的使用而产生的价值增值的评估有许多不同的方法,这些方法包括:[12]

1、最终产品的价格

这种方法就是以消费者为产品或服务支付的市场价格为基础来评定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通过这种方法可以对与产品或服务有关的无形资产的价值作出一个近似的、但相当粗略的评估。

但是,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同时取决于生产销售成本(包括广告成本)和企业的边际利润。企业边际利润的市场支配力越强,其利润/成本的比率就越高,但这并不一定代表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就越高,相反地,一个有效率的以价格作为竞争基础的企业可以提供比其竞争对手价格更低的产品,而这也并不意味着前者的知识产权含量更小。因此根据最终产品的价格是很难判断产品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要素的经济价值的。

2市场价值的方法

这种方法就是通过确定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换价值来确定其经济价值。市场交换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享有完全的缔约自由(即不存在任何强制因素),并享有相当充分的信息,而且价格的确定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公平合理的。但是从地理标志的定义可以看出,地理标志仅能由特定地理区域的生产者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这一方法显然没有适用的余地。

3、重置成本的方法

这种方法就是通过计算建造某一资产的复制品之成本的方法来确定其经济价值。这种重置成本方法通常被用于保险业,其目的是为危险事故所致损失提供补偿。知识产权资产的成本计算以以下价值为基础:(1)取得资产的原始成本;(2)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该资产已经登记);(3)为获取该权利之复制品所需投资的估价(如果产生了净利润)。重置知识产权资产的成本计算还可能包括需要支出的其他成本,如日常开支费用、广告费用等等。

重置成本的方法是以对历史成本的估算为基础的,这里的历史成本是指为培植知识产权资产投入的成本。就地理标志而言,这些成本包括质量管理的基础设施和人员培训、获取和保护权利的费用、考察潜在消费者的费用、对消费者的偏好进行调查的费用、包装的费用、以及产品投放和广告宣传的成本。重置成本的方法难以对该资产产生的实际利润作出解释,而且发展一个新品牌的成本往往要取决于许多不同因素,可能会高于或低于现有品牌的成本。此外,尽管重置成本方法适用起来较为简便,但它没有考虑到将来的市场发展和收益性趋向等方面的限制。[13]

4、资本收益的方法

这种方法就是对各种不同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利润收益(contribution to profits)进行计算。地理标志是一种典型的可产生利润的active)知识产权,也就是说,这种知识产权能够使生产商创造出商品差价(溢价)。计算知识产权利润收益的方法之一就是将企业的资产分解为以下四个要素:(1)货币资产(营运资金净额);(2)有形资产(厂房、机器设备等);(3)无形资产(劳动力的技能和从业资格、分配销售网络、客户、契约关系等);(4)知识产权。这种方法是以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计算为基础的,要运用这一计算方法必须取得企业的经济和财务数据。另外,要充分完全地反映出企业商业行为所带来的利润,还应当将利息支付排除在经济效益的估算范围之外。[Page]

为了计算出上述每一个要素的经济收益,特别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必须确定上述各个要素的利润率,这意味着要在账面价值和计算超额利润[14]的基础上将价值分派到每一资产。

(二)地理标志的成本分析

要使地理标志在市场上产生经济价值,必须对产品的生产方法、原材料供应、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投资。这意味着地理标志的权利人(不论是国家还是私人)可能要为此支付相当的成本。[15]

要使地理标志发挥作用,还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引导和促进消费者对该地理标志的认知。这不仅需要广告宣传的投入,而且也涉及许多市场销售学问题。

除直接投资外,为了确保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的质量和特征要求,有关的机构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还必须对地理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就原产地名称优质葡萄酒而言,在考虑到其传统生产条件的同时,还必须确定和核实以下要素:

——生产区域的界定;

——葡萄的品种;

——栽培的方法;

——最低自然酒精含量;

——每公顷产量;

——产品感官特征的分析和评价。[16]

为了核实已经确定的标准是否得到遵守,就需要进行常规的抽样检验,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官方或者其他权威机构对产品的来源和质量作出认证。这些措施的成本或者是通过生产者缴纳费用予以支付,或者由国家承担。除了上述管理措施外,为了确保产品标准得到统一的遵守和执行,往往还需要大量的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标准的行为给予处罚。

最后应当提到的一点是,除了地理标志权利的取得成本和保护地理标志免受侵害或丧失显著性的成本之外,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措施的国家还应当考虑到当某一外国地理标志受到保护后,其本国对该外国地理标志使用的终止可能带来的损失,这一损失的大小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我国工商局在19891026发出《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的通知》,规定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的外国(法国除外)企业不得在酒类商品上使用‘Champagne’香槟(包括大香槟、小香槟、女士香槟)字样[17]这一规定不可避免地使我国一些酒类企业蒙受了一定的损失。在美国和加拿大,如果对香槟名称给予独占性的保护,其本国相关产业遭受的损失是相当严重的。从现在来看,这种损失是否会发生及损失的大小也取决于各国对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保护之例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情况。

三、地理标志产品供应链管理的分析

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权利,凡是符合使用条件的生产商均有权使用该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所体现的商业信誉为地理标志的全体使用人集体享有,因此有的学者将地理标志看作是一种集体产品(collective good[18]或俱乐部产品(club good)。[19]地理标志的这一特点对产品供应链(supply chains)的管理和运作有着深刻的影响。

(一)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和俱乐部产品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产品世界可以分为两大类: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这种分类是根据产品的消费方式,即根据产品消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的有无来划分的。[20]

所谓消费的排他性,是指排斥他人消费的可能性,如某人在使用一件产品时别人就不能使用,或者当某人完全拥有一件产品时,别人就不能拥有。产品的非排他性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或取得该产品而不必支付任何费用。

消费的竞争性则关系到产品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以及某一消费者的消费是否与其他消费者的消费产生竞争的问题,它涉及消费的边际生产成本和边际拥挤成本。一个不具竞争性的产品意味着在消费者数量增加情况下,该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和边际拥挤成本都为零,也就是说,每增加一个消费者,产品供给者的并不增加成本,该消费者的消费也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消费的数量和质量,即不会存在消费拥挤的现象。

私人产品就是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产品,如一个苹果、一块饼干,这类产品被消费掉以后,他人就不可能再消费;而公共产品则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如阳光、空气、和平等。

但是,在现实中还存在大量处于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之间的产品,即准公共产品或曰混合产品。[21]在这些产品中,有的产品的直接消费收益具有私人性,但同时也使他人或社会受益,即具有外部经济(例如接种传染病疫苗既有益于自己,同时也因为减少了一个传染源而有益于社会)。准公共产品可以分为两类:

——俱乐部产品,这类产品在消费上不具有竞争性,但具有排他性,例如收费电视、公共影院;

——共同资源,这类产品具有消费上的竞争性但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公共牧场。

有的学者将俱乐部的概念作了完善和发展,将其定义为个体的自愿团体,他们通过共享下列一个或数个要素而共同受益:生产成本、会员特征或者具有排他利润的产品[22]

根据排他性和竞争性的有无,可以将产品分为四类,见下表:

 

 

排他性

竞争性

私人产品

公共资源

俱乐部产品

纯公共产品



 

公共资源、俱乐部产品和纯公共产品都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

(二)作为俱乐部产品的地理标志

就地理标志而言,地理标志之产品说明规定了生产商使用地理标志必须具备的条件(具有排他性),同时使用该地理标志的生产商数量的增加不会产生额外成本(不具有竞争性),因此按照上述产品类型的划分,地理标志应属于俱乐部产品。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地理标志所体现的信誉来源于其所表示的地理区域,但同时对该地区的声誉也具有促进作用,即地理标志具有外部经济性。地理标志和地理区域的这种共生关系已经得到了公认,即地理区域赋予了地理标志声誉,而地理标志对地理区域具有宣传推广的作用。[23]

地理标志作为俱乐部产品,同样也面临着公共产品共同面临的问题:

——免费搭车的问题:由于公共产品之利益的非竞争性,每一个人都想不付出任何代价来享受公共产品提供的利益。由于每一个人都不愿意为增进公共产品的效益支付代价,资源配置也就不可能达到最优。

——囚徒困境的问题:即由于信息的不充分或者其他原因使两个不同的主体(囚徒)无法合作行动,每一个主体根据有限的信息进行行动的结果与合作行动的结果相比,显然不会是最优的。

这两个问题在地理标志领域也有明显体现。例如单个的生产商可能试图免费搭乘他人或行业协会对地理标志产品所作之推介宣传的惠益,从而节省自己的广告费用。此外,为了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殊质量或其他特征,需要产品供应各个环节的所有企业按照产品说明的有关要求协调行动,这就可能出现囚徒困境的问题,即有的企业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有可能采取投机行为,从而损害地理标志的信誉,使整个行业蒙受损失。[24]因此为了解决这一市场失灵问题和集体行动的困境,建立一个公共或者准公共的监督管理机构是十分必要的。

与其他产品相比,地理标志产品供应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地理标志产品不论来源于哪一个生产企业,都必须具有可归因于其地理来源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换句话说,就是在法律和经济上相互独立的不同企业共同生产相同的产品,当然有的企业也可能会试图将自己的产品和其他企业的产品区分开来,如在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此外地理标志产品供应链的特殊之处还在于:从纵向角度来观察,其供应链还包括原材料的生产和供应,甚至涉及产品说明所指定的或者该地理标志所指示的栽培种植区。因此,为了确保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质量或特征,产品供应各个环节的所有企业都必须遵守集体公认的业务准则,即(1)处于不同环节的各个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各自相关的业务准则;([Page]2)处于同一环节的各个企业必须遵守相同的业务准则。[25]

可见,要理顺和协调地理标志产品供应的各个环节,必须做好组织和管理工作。为了解决集体行动的难题,企业必须有效地组织起来,以达到彼此之间竞争与合作的适度平衡。地理标志产品的供应与其他产品供应的不同之处在于,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特征,供应链中的各个企业必须进行协调合作,同时这些企业之间也存在竞争关系。这种竞争不仅在同一环节的企业之间存在,而且在相邻环节企业之间也存在(如原料供应商和产品生产商)。这种竞争与合作的平衡取决于各种因素,如文化因素、时间和空间因素以及相关产业的因素等等,因此这种平衡不可能存在一个先验的、可预期的具体模式。

总之,地理标志作为一种俱乐部产品(即一种公共产品),会产生市场失灵的现象,这一问题仅通过市场机制是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的,必须借助于公共机构(如国家的职能机构)或准公共机构(如商会、行业协会)的干预。这种干预应当和市场机制相配合,以必要和适度为限,以使二者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一般说来,公共干预应当以促进不同企业之间合作协调为目标,并对企业遵守行业规则进行监督,防止其短期投机行为,以维护地理标志的信誉和行业整体利益。同时,不同企业之间还应当保持必要的市场竞争,以促使企业不断改进产品质量,提升地理标志的信誉。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我国行业协会制度还很不完善,行业协会的号召力和组织力都十分有限,因此还有必要适当引入政府的干预。但是政府的干预应当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即在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即所谓市场失灵)的领域内发挥作用,它应当与市场机制结合起来。从长远来看,通过行业协会来管理和保护地理标志比政府更有优势,因为行业协会作为本行业经营者的自律组织,比政府更熟悉市场,更了解本行业的特点,也更有积极性去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培育强有力的行业协会,加强其独立性就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在现阶段如何把握政府机构在地理标志保护中的职能和角色,并为培育强有力的行业协会提供制度保障应当成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立法设计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1] George J. Stigler, “The Economics of Informat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 69, No. 3, June 1961, pp. 213-225.



[2] Phillip Nelson, “Information and Consumer Behavior”,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 78, No. 2, March-April 1970, pp. 311-329.



[3] Michael Darby and Edi Karni, “Free Competition and the Optimal Amount of Fraud”,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16, Issue 1, 1973, pp. 67-88.



[4] George A. Akerlof, “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84, August 1970, pp. 488-500.



[5] Carl Shapiro, “Consumer Information, Product Quality, and Seller Reputation”,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13, Issue 1, 1982, pp. 20-35 and Carl Shapiro, “Premiums for High Quality Products as a Return to Reputations”,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97, 1983, pp. 659-679.



[6] Dwijen Rangnekar, The Socio-Economics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 Review of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Europe, Draft, UNCTAD/ICTSD Capacity Building Projec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ctober 2003, pp. 3-4.



[7] William M. Landes and Richard A. Posner, “Trademark Law: An Economic Perspectiv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30(2) 1987, pp. 265-309; Nicholas S. Economides, “The Economics of Trademarks”, Trademark Reporter, 78, 1988, pp. 523-539; Gene M. Grossman and Carl Shapiro, “Counterfeit-product Trad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78:1, 1988, pp. 59-75; R.Cooter and T. Ulen, Law and Economics, Reading, UK and Massachusetts, USA: Addison-Wesley, 1997, cited from Dwijen Rangnekar, ibid, p. 6.



[8] Gene M. Grossman and Carl Shapiro, “Counterfeit-product Trad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78:1, 1988, p. 60, cited from Dwijen Rangnekar, ibid, p. 8.



[9] “Why do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matter to us?” MEMO/03/160, Brussels, 30 July 2003.



[10] Pinna, Giovanni, “Che cosa bolle davvero in pentola”, Panorama, Year XL, No. 32, Italy, 2002, p. 45, cited in Carlos M. Correa,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CARICOM Countries, September 2002, p. 18, see on http://www.crnm.org/documents/studies/Geographical%20Indications%20-%20Correa.pdf.



[11] Carlos M. Correa,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CARICOM Countries, p. 18.



[12] Ibid, pp. 19-20.



[13] Gordon Smith and Russel Parr, Valu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tangible Assets, John Wiley & Sons, Inc., Second Edition, New York, 1994, p. 204, cited from Carlos M. Correa, ibid, p. 20.



[14] 此处的超额利润是指超出相关交易正常利润的剩余资本流量价值。



[15] Carlos M. Correa,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CARICOM Countries, pp. 21-22.



[16] Francois Vital,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The approach of the European Union”, WIPO, Symposium on th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Somerset West, Cape Province, September 1-2, 1999, p. 56, cited from Carlos M. Correa, ibid, p. 21.



[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的通知》,工商标字(1989)第296号。



[18] W. Moran, “Rural Space 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tical Geography, 12(3), 1993, pp. 263-277; F. Arfini,: “The Value of Typical Products: The Case of Prosciutto di Parma and Parmigiano Reggiano Cheese”, in B. Sylvander, D. Barjolle, F. Arfini, eds., The Socio-economics of Origin Labelled Products in Agri-food Supply Chains: Spatial, Institutional and Co-ordination Aspects, Actes et Communications, 17(1), 2000, pp. 77-97, cited in Dwijen Rangnekar, The Socio-Economics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 Review of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Europe, p. 18.



[19] F. Thiedig and B. Sylvander, “Welcome to the Club? An Economical Approach to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the European Union”, Agrarwirtschaft, 49(12), 2000, 428-437, cited from Dwijen Rangnekar, ibid.



[20] Paul A. Samuelson, “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36, November 1954, pp. 387-389.



[21] James M. Buchanan, “An Economic Theory of Clubs”, Economica, 32, February 1965, pp. 1-14.



[22] R. Cornes and T. Sandler, The Theory of Externalities, Public Goods and Club Goods, 2nd edition,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cited in Dwijen Rangnekar, The Socio-Economics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 Review of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Europe, p. 19.



[23] W. Moran, “Rural Space 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tical Geography, 12(3), 1993, pp. 263-277.



[24] 在我国发生的金华毒火腿事件似乎可以作为一个典型例子。部分金华火腿生产企业为降低成本,在火腿中添加敌敌畏和其它违禁药物。这一事实被媒体曝光后,金华火腿的信誉受到了严重损害,整个金华火腿行业遭到沉重打击。参见:朱立毅、徐鹏飞:《金华某些企业——火腿竟用敌敌畏浸泡》,《人民日报》,20031120,第5版;朱立毅:《毒火腿事件冲击生产企业——金华火腿遭遇株连》,《市场报》,20031224,第11版。



[25] Luis Miguel Albisu, WP 2: Link between Origin Labelled Products and Local Productions Systems, Supply Chain Analysis, Final Report, July 2002, DOLPHINS - Contract QLK5-2000-00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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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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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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