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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的几个战略性问题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12-26  阅读数:

宋慧献

(中国版权杂志编辑部副主任。emailsong@126.com

2006年12月26日10:25:56

 

这两年,中国乃至世界,各有关方面都在关注着一件大事:中国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一项国家工程,即将或正在矗立于世人的面前,矗立于中国人谋求自主创新的征途上。人们必定会在期待中揣测:我们将拥有什么样的知识产权战略?它将如何引领我们未来的知识产权与创新之路?

在汉语里,比之于战术,“战略”往往是涉及全局的问题。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也应该包括很多战略性与战术性问题。在这一战略还在如火如荼的制定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首先都会关注战略制定中的各种全局性、战略性问题,比如,战略的参与主体、路径,战略的意义等。

我们认为,制定一部能指引中国未来知识产权事业的战略文本固然是非常重要的。而同样重要、可能还更加重要的,是这一战略制定的过程,这一过程给国人带来的知识产权战略理念的确立与深入。

 

过程同样重要

 

很多事情,观察与思考需要立足五个WWhatWhoWhereWhenhoW)。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亦然:由谁、为谁,在何种时机、在哪里、如何、制定什么样的知识产权战略。——其中,由谁参与、以何种方式、制定什么样的知识产权战略,确实是我们不得不正视的核心问题。对此,我们概括称之为知识产权的“路径”,而路径的重点在于HoW——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如何制定。

 

   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最终形式即一纸文本肯定被视为最重要的。不过,突出强调战略制定作为“过程”的重要与必要,文本形式的战略也就未必急于出台。在此之前,首先应有一个发动参与、反复讨论、调查研究的过程

必须看到,今天关注战略与当年制定法律不同。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为了参与国际大市场,中国有着制定知识产权法的迫切需要。而我们的现实是,一方面,我们自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制与文化基因,这片土地上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生长出知识产权法的树木与果实;另一方面,来自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是我们的不二选择,因为它已是国际世界趋同的选择,成为我们要融入的全球化市场的必选规则。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不需要、也不可能有太多的本土调查,关键是,也不允许基于本土调查作出太多的自由选择。

而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完全不同。战略要关注的,是如何将现有的法律规则与我国的科技、文化、经济等社会状况实现完美的结合、契合、融合,并使这一制度真正发挥其促进我国社会全面发展的作用。此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否、战略内容的安排等,都不涉及我们对国际义务的承担。换言之,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是一项让知识产权制度深入本国社会的系统工程。为此,知识产权战略的确立不可能不经历一个反复讨论、调查研究的过程。只有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拥有一个既合乎国际规则、又契合国情民情的战略工程。

这样一来,制定战略的意义将不单纯是为了拥有一个白纸黑字红印章的文件,甚至也不局限于成文战略所具有的指导实践的价值。——它成为一个过程,一个让所有国人参与知识产权事业的过程。历经如此过程,成文的战略是否完美,将不是我们唯一的目标。

 

战略来自实践

 

重视过程,就是要让战略的制定实实在在。我国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不能盲目仿效他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这是所有理性人的共识。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其他可能的误区。例如,赶时髦、凑热闹、拍脑瓜,脑子一热、计上心来,唯独缺乏的,是有根有据、细致入微的分析,切实可行、多样互补的措施。在一些有关知识产权战略的讨论中,充满了早已习见的词语,还在重复过去惯用的表述。既然如此,相对于知识产权法治、相对于科教兴国战略,如果仅仅换了一种提法,“知识产权战略”除了表面的新鲜感,有何新意?

我们必须明确,知识产权战略只能来自现实,来自版权、专利、商标等领域的实践与战略。如果没有对我国版权与专利等部门工作实践的深入调研,没有倾听权利人、产业部门以及公众的声音,知识产权战略的合理性、实践性等都必将大打折扣。一种只是喊口号的战略、打水漂的战略,于事何补呢?

这就涉及到制定战略的参与者。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我们更多见到的是各权力机关的意志、专家学者的高见。对于战略的制定,因为我们要让它成为本国土壤上开出的花,调查研究就不能再局限于小范围、内部人,而应该广泛发动民众。尤其要考虑到,知识产权战略既要用于促进经济发展,就不可能少了产业界、企业家的参与;知识产权关乎着千家万户的科技文化权利与经济利益,也不应该忘了更多普通百姓的意见;甚至,我们也可以让假冒者、盗版者说话,让故意购买使用侵权制品的消费者发言。——如此,权利人与使用者、企业界与消费者、生产商与销售者、官员与专家、城里人与乡下人、东部与西部等等,都应该真正参与战略的起草过程。

 

过程影响结果,并表现于文本。“战略”是宏观的,但宏观的程度没有定量我们以为,涉及战略制定与实施的具体操作,重要的、必要的恐怕不仅仅是一个既然宏观、有时也就难免失之笼统的“知识产权”的战略!知识产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甚至可以说,它只是一个空壳,其具体内容只能是由版权、专利、商标等一个个来充实。为此,如果我们的战略思维中只有作为“壳”的“知识产权”,而不是具体的版权、专利、商标等,即使我们搞出一个洋洋洒洒长篇大论的战略文本,又如何将战略与我们的产业等实践相结合呢?战略又如何能成为我们未来行动的宏观指针与参照呢?基于此,不妨提议,在慎重制订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之前,作为战略视野中之必要的一部分,应该考虑从知识产权各部门来研究战略。如此,战略的制定不妨遵循从局部到整体的路径,首先考虑版权战略、商标战略、专利战略等。

 

观念胜过形式

 

毫无疑问,人们有理由期待,“战略”将从宏观上规划未来长期与短期的知识产权兴国之策,引导中国产业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以知识产权策略参与市场博弈,培育中国土壤上的知识产权文化的参天大树。

可是,无论是谁,都不要天真地、轻易地认定,一纸知识产权的“战略”文本,必将引发中国知识产权法治、知识产权创新、知识产权文化的大跃进!此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一纸“战略”、一部战略性的文件,所给予国人的最大最重要的转折性意义,莫过于一次观念的整体转移、一种思维的全面启迪!

战略,首先是一种观念、一种思维。

放眼世界,我们的近邻日本最先推出了形式意义上知识产权战略,他们将“知识产权立国”作为国家战略,从而将一种全新的知识产权理念展示于世人的面前,让全世界的人都开始更深地领会知识产权对于21世纪国力强盛的意义。从这一意义上,制定我们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一部合乎中国国情与特色的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对于我们未来的创新与发展,也必将产生重大的历史转折性意义。

可是,当我们高扬“战略”的旗帜时,我们务必牢记:形式意义的“战略”只有转化为内在的实质意义上的战略,才算真正起到战略的作用。形式上的“战略”是外在的、表现为文本、文件的战略,日本的“战略大纲”以及我国正在紧锣密鼓制定的,都属于形式上的战略;实质意义的战略是内在、贯穿于立法、执法以及产业政策等多方面的战略性观念与思维。——一个文件,一种精神,孰轻孰重,我们不会混淆。在我们的实践中,在立法、执法以及产业管理中,能否贯彻一种理念,开启、坚持一种什么样的战略性思维进路,恐怕不是一纸形式性“战略”文件所能完全代替的。

在这方面,美国与日本形成对比。美国没有、恐怕将来也不会制定专门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而且,他们也没有在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中明确倡导所谓“战略”。可是,我们决不可否认美国上下对于实质性的“战略”的重视,其多年以来的立法、执法与各项产业政策中都深深地贯穿了其一贯的以知识产权强国、强产业的理念与思维。比如,在何种背景下选择加入国际版权公约,何以将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特别[Page]301条款捆绑在一起,为何不顾强烈反对延长版权保护期……这一切无不贯彻了美国以保护知识产权来保护其产业经济利益的观念和思路——实质上,这正是美国对知识产权的战略性选择。

今天,对于中国,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知识产权意识还没有深入人心,还没有作为一种战略性观念和思维植入相关事业与工作,制定国家“战略”文本的形式意义与标志性意义不可小觑;而在另一方面,“战略”的实质意义的发挥,则更待我们更为深入、更为持之以恒的努力。无论如何,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关键还在理念的深入与思维的强化。如此,战略庶几必能转化为战术。

 

总之,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时代已经轰轰烈烈地开始,而要真正获致一个既与预期目标吻合,更适应中国国情特色、适应中国科技文化与经济发展的指导性规划,还需要考虑、安排好一个个待决之W,需要在路径上下大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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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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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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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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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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