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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美国版权战略与版权业发展的互动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1-11  阅读数:

3.为技术措施提供广泛的法律保护

在网络上,版权人常常借助技术措施来防止作品被他人擅自访问、复制、操纵、散发和传播,并且方便了版权的授权和使用监督。DMCA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建立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制度,为技术措施提供法律保护,扩展了传统意义上版权保护概念。

4.为权利管理信息提供法律保护

网络上流通着不计其数的作品。权利管理信息不仅能够标识权利人,而且能够按预定条件许可用户使用,查找侵权行为,以及监控用户使用作品的行为。如果这些权利管理信息被他人擅自取消、改动,就会给权利的正常行使制造障碍,使权利人遭受损失。因此,DMCA对版权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的权利内容和法律责任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5.规定了在线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及其限制

在线服务提供者(Online Service Provider,简称OSP), 是网络服务业的主要经营者。随着Netcom案等判例的出现,美国立法部门认识到减轻OSP的责任对促进网络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因此,DMCA为OSP制定了四大“安全港”:仅作为侵权信息的渠道、系统缓存、根据用户要求存取信息、信息搜索工具。这样,美国版权法妥善地解决了OSP与版权人的关系,既严格地保护了版权人的利益,又合理地规定了OSP的责任范围,使网络服务业能在新的版权法律环境下蓬勃发展。

(三)积极推动版权保护的国际化

70年代以来,美国的版权产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并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版权产品出口国,国际版权保护对美国的经济意义不断上升。在美国版权产业的推动下,美国开始积极加入国际版权保护体系,不断推动国际版权保护的加强,为美国的作品和版权产业创造更广泛的范围内的更高水平版权保护空间。

1.积极加入《伯尔尼公约》

在已经提高了本国版权保护水平的基础上,美国于1988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美国开始为众多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提供高水平的版权保护。美国修改了对长期以来实行的严格版权标记和登记制度,不再规定作品获得版权保护必须进行版权登记。此外,美国取消了“印制条款”。

2.积极推动TRIPS协议的达成和实施

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后,很快发现《伯尔尼公约》只注重实体规范,而忽视了公约实施方面的规范。版权执法不力使以《伯尔尼公约》为核心的国际版权体制不能满足美国版权产业对国际版权保护的需要。美国便开始利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机会,积极推动建立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新型国际版权保护体制,最终形成了TRIPS协议。

TRIPS协议的达成和实施不仅提高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而且要建立有效的法律实施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TRIPS协议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将知识产权的对象都纳入了国际贸易法的体制之中,迫使许多过去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兴趣的国家不得不接受它,否则就不能享受到世贸组织带来的自由贸易的利益。因此,TRIPS协议已成为最具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IPS协议的达成和实施,使美国日趋强大的软件、电影等版权产业获得广泛有效的国际版权保护。

3.利用“特别301”条款,推动对美国版权业的国际保护

即使在TRIPS协议达成之后,美国仍然利用“特别301”条款的双边措施,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美国版权的保护。如2002年5月美国公布的 “特别301”条款名单包括49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大多数涉及对美国版权的不力保护。

每年的“特别301”条款名单由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直接提交给美国贸易代表。而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包括八个版权产业组织:美国出版商协会、美国电影市场协会、商业软件联盟、电脑与商业装备制造商协会、信息技术协会、美国电影协会、全国音乐出版商协会和美国录音产业协会。IIPA的会员为1300多家生产版权作品的企业,其产值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5%以上。因此,每年的“特别301”条款名单直接体现了美国版权业的利益要求。

三、美国版权战略对版权产业发展的的影响

1976年以来美国版权制度的发展和积极的版权战略,极大地促进了美国版权产业和版权贸易的发展。20多年来,美国版权产业迅速崛起,成为重要的新兴产业部门,对美国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版权的输出国和版权保护收益国。

(一)美国版权战略极大地促进了版权产业的发展

1976年来,美国为适应本国版权产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实施版权保护的全面强化、数字化、国际化战略,在全面发展和发展版权法律制度的同时,促进国内外对美国版权产业的保护,极大地促进了美国版权产业和版权贸易的发展。

1.加强版权保护激励了版权业投资和产业规模扩张

1976年来,美国全面加强了版权保护,赋予版权人更多的合法利益,并根据版权产业发展和版权业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的要求来加强国内外的执法,提高了版权人从版权投资中的获利能力,从而激发了版权产业的投资和技术创新活动。

一方面,美国版权保护促进了版权产业的投资活动,相应地美国在电脑软件、网络传播、电影广播等行业的新产品的创造能力不断增强,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已有研究显示,美国版权保护的加强提高了版权人获取更多的合法利益的能力,版权价值的提高可以促进版权作品的创造。如表演者权益每增加1%,电影作品的数量增加0.9-1.1%。[5]

另一方面,美国版权保护促进了版权产业规模不断扩大。1998年《跨世纪数字版权法》通过将传统的版权保护扩展到网络世界,促进了版权产业的发展。该法律实施以来,美国版权产业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上网人数从7千万增加到1亿3千万。

1977-2001年的24年里,美国版权产业年平均增长速度为7.0%,它超过了同期其余经济部门和GDP增长率(分别为3.0%和3.2%)的两倍。1997-2001年的4年间,美国版权业年平均增长率更是达到了9.38%。[6]

2.盗版率下降促进版权业发展和就业率提高

由于1976年以来,美国从多方面大大加强了对版权产品的保护,美国版权市场也“从盗版者的天堂”变为“版权保护的典范”。以软件为例,美国已经成为全球盗版率最低的国家。2002年,全球软件盗版率平均为40%,而美国为25%。与此同时,美国较低的盗版率极大地促进了美国软件业的发展。1996年—2002年,美国软件业产值增长了88%,软件产品已占世界市场份额的70%以上。美国商业软件联盟的报告显示,美国软件盗版率每下降10%,可以增加1420亿美元的GDP,创造13万个以上的高技术、高收入的就业岗位,同时增加230亿美元的税收收入。[7]

版权业的快速发展对美国就业情况产生了积极影响。版权业就业人数从1977年300万增加到2001年的8000万。就业人数占全国就业的比例,则从1977年的3.3%增加至2001年的5.9%。

3.国际版权保护加强促进版权贸易的发展

美国版权保护国际化战略的成功实施,促进了世界各国对美国版权产品保护,使日益强大的美国版权产品和版权产业打入广阔的国际市场,并取得巨大的竞争优势,美国的版权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版权国际贸易的发展,又进一步拉动了美国版权产品的再生产,使美国版权产业自身的规模不断得以扩张和壮大。

美国在版权国际贸易获取丰厚的市场回报和版权租费的转移。1991年美国的录音录像制品、动画片和电视片、计算机软件和报刊书籍四大类版权产品的对外销售和出口额为361.9亿美元,到2001年这四大类版权产品的对外销售和出口额增加了1.5倍,达到889.7亿美元,平均增长速度为8.5%。

计算机软件业的国际销售额从1991年的196.5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607.4亿美元。一方面进一步巩固了美国在全球软件市场上的霸主地位;另一方面,国外销售占软件销售总额的一半,成为美国计算机软件业不断发展和创新的主要经济原动力。此外,电影业的国外销售从1991年的70.02亿美元增长至2001年的146.9亿美元。以上两大产业的国际化发展,是与美国积极推动世界各国版权法的制定和完善,以及迫使各国加强打击盗版力度的国际版权保护政策分不开的。1996年—2002年间全世界软件盗版率从50%下降到40%。

(二)版权产业发展对美国经济的贡献

版权产业发展的迅速发展,使其已经成长为一个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举足轻重作用的重要产业部门。2001年,版权产业超过制造业中的任何部门。

在1977年-2001年的24年里,美国GDP中版权产业产值从1977年的1788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7912亿美元,增长了3.43倍。同时,美国的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份额也稳步增长。1977年为3.73%,1987年为5.45%,2001年增加到7.75%;其中核心版权产业1977年在GDP中所占的份额为2.20%,1987年增加到3.25%,2001年增加到5.24%。

尤其近年来美国经济出现衰退迹象,2000年和2001年GDP增长速度分别为4.14%和1.18%,而同期核心版权产业分别取得8.36%和3.34%的增长速度。版权产业成为美国经济发展的亮点。

 

注释:

[1] 盖勒,“版权的历史与未来:文化与版权的关系”,《知识产权文从》(第6卷), 268-270

[2] 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71页。

[3] 盖勒,“从板块模式向网络模式:应付国际知识产权变迁的对策”,《知识产权文从》(第一卷),第283-310页

[4] 薛虹,《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法律出版社,2002版,第90页。

[5] Kai-Lung Hui,I.P.L.Png,On the Supply of Creative Work:Evidence from the Movies,http://www.comp.nus.edu.sg/~ipng/

[6] 以下数据如不单独标注均出自Siwek, S.E. Copyright Industry in US Economics (2002), http://www.iipa.com

[7] IDC,BSA, Expanding Global Economics: The Benefits of Reducing Software Piracy,2003.4, http://global.bsa.org



[1]基金项目:浙江省科技厅重点科研项目(编号:2003C25008)

作者简介:包海波(1973- ), 男(汉),河北沧州人,浙江行政学院软科学研究所讲师,研究方向为技术经济、科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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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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