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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的域名保护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刘强 胡峰  时间:2008-10-21  阅读数:

摘要 我国奥林匹克事业的发展和奥运会的成功举办,需要有效的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包括在域名领域防止他人进行恶意注册和使用,避免其产生严重后果。应当根据我国立法规定对是否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进行判断。在域名领域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主体包括权利人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的方法包括行政手段、司法手段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解决。侵权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有充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才能有效地实现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Abstract: The promotion of Olympic movement and successful hold of Olympic Games in China require the efficient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Olympic symbol, including the preclude of malice registration and use of domain name, in order to escape serious outcome. The determination of malice registration and use should be made according to the law of our country. The subject bodies of protection of domain name of Olympic symbol include the right owner and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the way of protection include administrative means, legal means and through the dispute resolution body of domain name. The infringer of malice registration and use should undertake civil, administrative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e social and economical value of Olympic symbol can only be realized through full protection of i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关键词 奥林匹克标志 域名 恶意注册 行政手段

 

Keywords: Olympic symbol, domain name, mal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means.

 

我国成功的取得第29届夏季奥运会的举办权,圆了中国人的百年奥运梦。随着奥运会举办日期的日益临近,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1]的利益[2],从而对奥林匹克运动的顺利开展河奥运会的顺利进行造成不利影响。根据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及外国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实践经验,我国采取了利用单行法规将奥林匹克标志列为官方标志进行保护的制度[3]。以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现了这项制度的主要内容。。知识产权是奥运会巨大的无形资产,是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和中国奥运会组委会的重要收入来源。同时,奥林匹克标志是奥林匹克运动的主要象征,也是奥林匹克文化的重要载体。如果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将损害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同时将损害奥运会的组织者和赞助商及其他相关权利人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域名成为体现网络中各种主体身份的重要标志
[4]功能[5],而具有体现域名所有人和使用者身份的特性。在网络世界,特别是域名方面保护商业和非商业标识所有人的利益成为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6],对于奥林匹克标志同样如此。除奥林匹克的五环标志外,每届奥运会都有针对性的标志性符号推出。就本届奥运会来说,就陆续产生了奥运吉祥物五件“福娃”(英文为FUWA),奥运会口号“一个世界一个梦”(英文为One world,one dream)等,使得奥运会的文化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也为奥运会的特许经营等商业活动开辟了新的领域。然而,就奥林匹克标志进行网络抢注的现象从有关标识发布时起就不断产生,严重影响了奥林匹克标志的形象和商业价值,如果不能对其知识产权在网络领域的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从技术上讲,域名是网络使用者通过计算机在互联网上登录时采用的地址,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级结构的字符标识和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相对应。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的价值早已超出网络计算机外部地址代码的

 

一、奥林匹克标志域名保护的客体

 

需要在域名领域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客体,即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对象,应当包括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所有内容。如上所述,奥林匹克标志属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范畴,它既具有知识产权的共性,也有其独特的个性。我们应当注意到,奥林匹克标志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并且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深化和推广不断充实着新的内容。

根据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奥林匹克宪章》和我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可以将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分为以下三类。首先,永久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的奥林匹克标志是随着国际奥委会的成立及运作而产生的,不因国家和每届举办的奥运会的改变而改变。此类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以及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其次,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就中国来说包括,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等。另外,奥运会是国际奥委会开展奥林匹克运动的主要形式,而奥运会的申办机构和委会在申办和筹备及举办奥运会过程中形成的奥林匹克标志,例如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标志的知识产权是临时性的,奥运会闭幕以后其权利收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另外,《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也可以认为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应当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从知识产权的权能上看,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具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域名注册和使用的积极权利,可以通过网站宣传奥林匹克运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权利人要充分实现自身的利益,并促进奥林匹克运动的健康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充分行使禁止他人将同奥林匹克有关的域名进行注册和使用的消极权利,防止对奥林匹克标志的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造成损害。

 

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域名行为及危害

 

1、奥林匹克域名侵权行为的构成

 

如前所述,网络域名属于网络上计算机的标示符号,属于虚拟资源,网络使用者只要得到域名注册机构的认可便可以自由注册和使用。但是由于网络对商业活动的影响不断增大,包括驰名商标在内的商业标识在网络中也有相应的法律地位,除权利人外不得通过注册域名的行为随意据为己有
[7]》第8条第4款的规定,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授权,不得在登记注册域名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别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对于奥林匹克标志而言,在明确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客体后,对于网络使用者注册网络域名的范围产生了影响,他人注册网络域名如果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则可能由于违法而导致无效。例如,《北京市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条例

认定域名注册的行为构成对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侵犯,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在认定行为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要件中包括,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前面三项标准属于客观判断,而第四项标准在做出行为定性时也非常关键。可以说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标志,是行为为注册域名的行为是否存在“恶意”。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而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并且,对于该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即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对于奥林匹克标志而言,基于其长久以来拥有的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度,即使行为人已经注册域名并使用一定时间,也不能适用该条而免于承担责任。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于1981年通过的《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的规定,为了宣传奥林匹克运动或其活动而在宣传工具中使用奥林匹克会徽者,本条约成员国无义务禁止会徽的此种使用。尽管我国尚未加入该公约,但是公约的规定也为我国处理有关问题提出了方向
[8]

作为中国域名注册和争端解决的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06214日制定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也为解决同奥林匹克标志有关的域名争议设定了标准。该文件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其他恶意的情形。可见,如果将域名用于出租或者出售进行牟利,将被司法机关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认定为恶意注册和使用的情况,将丧失通过注册获得的域名使用权。

 

2、奥林匹克域名侵权行为的危害

 

   尽管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但是由于前面提到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升级,域名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发生在域名领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造成的危害也不断增加。在奥林匹克标识方面,如果遭到行为人恶意注册,则可能造成以下严重的后果。

首先,严重损害了我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自从中国重返国际奥委会大家庭后,向全世界庄严承诺切实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并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中国在取得奥运会举办权以前,就在司法和行政领域处理了大量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了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的合法权益。而申办成功以后,更是积极通过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立法,以期更为有效的开展保护工作。而上述恶意抢注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国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庄严形象,造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恶劣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

其次,严重损害奥林匹克运动的形象。网络使用者利用被抢注的域名,可能随时开通网页或网站,登载同奥林匹克运动完全无关或者有损奥林匹克权利人信誉的内容,造成社会公众对奥林匹克运动的误解,给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精神损害。例如,开曼岛的Anything.com公司就利用beijing2008.com域名提供包括网上赌博在内的搜索务。再如,北京的某公司就利用其注册的beijing2008.net和beijing-2008.com域名推销旅游产品,其内容与奥林匹克精神没有任何关联
[9],反而造成登陆网站者误认为是北京奥组委开展与奥林匹克无关的活动。此外,这种行为也可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淡化行为[10],具有使奥林匹克标志丧失其显著性的潜在可能性,危害到奥林匹克标志的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

再次,危害奥林匹克运动的经济来源,进而影响奥林匹克运动的顺利开展。网络使用者抢注域名可以自己使用,但是向奥林匹克权利人或其他人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牟利,也是迅速获得经济利益的方式之一,这种行为将给奥林匹克权利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11]。奥林匹克标志是经过奥林匹克权利人多年的精心培植形成的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标志,经营者要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使用权,需要支付高额的使用费。奥林匹克标志使用权是奥林匹克运动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约占全部收入的80%,是奥林匹克运动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12]。上述恶意抢注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奥林匹克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的损失将威胁到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

 

三、奥林匹克域名保护的主体

 

1、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

 

首先,作为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和北京奥运会组委会应当采取可能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法律性质上说,国际奥委会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法律地位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并不具有国际条约或者国际习惯法对国家的约束力,而我国的中国奥委会也不是政府机构,其职能根据国际奥委会和我国体育总局的授权确定。北京奥运组委会则属于组织奥运会的专门机构,在奥运会筹备和举行期间发挥职能。上述三个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并不平等,国际奥委会始终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三者在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职权划分,根据《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规定,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根据前述的《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条约成员国非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许可,有义务拒绝以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宪章规定的奥林匹克会徽组成的或含有该会徽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或使其注册无效,并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出于商业目的以此种标志作为商标或其他标记使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经济行为进行监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由于我国司法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行政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仍然扮演着重要角色
[13]。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中,我国行政机关都有权经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特定情况下主动介入,因为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首先,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产生于国际奥委会推动的奥林匹克运动,但是由于国际奥委会本身作为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限制,其权利要在中国得以实现,需要得到中国法律的承认和执行。而在确认奥林匹克标志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性质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发挥着重要作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只有公告以后,奥林匹克的知识产权在我国才具有真实合法的地位。在确认权利以后实际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国家行政管理总局也扮演重要角色,该《条例》第六条就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行政管理总局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在已经进行的执法活动中,国家工商总局和地方工商部门的查处行为对于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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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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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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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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