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特色论坛 > 知识产权特色论坛(之二) > 知识产权的限制 > 其他知识产权的限制 >  文章

网络时代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刘德良 李克 陈心歌  时间:2010-06-17  阅读数:

现代家庭趋向小型化,未成年人对家庭的依赖更加明显,家庭的氛围、家教的内容与方式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响至关重要。网络技术的出现,丰富了现代家庭的学习生活,也对监护人家庭保护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样是来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调查显示,我国用户上网的地点67.9%分布在家庭,现代家庭已成为进行网络活动的主要场所。但目前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伴随网络技术成长起来的未成年人,很多孩子的网络技能远远超过了他们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从这个意义上说,尽管家庭保护的法定责任义不容辞,但家长必须不断地通过接受网络知识和网络技能的再教育”,提高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上网的能力,才能更有效地履行家庭保护的义务。

()学校保护

对未成年人实施学校保护的主体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工读学校。据前述调查统计,在学校上网的人数比例为18.2%,大大低于家庭上网的比例。但作为承担学校保护责任的主体,学校负有履行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的法定义务。网络环境下,学校是贯彻网络规范和网络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如同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中对监护人的要求一样,学校教师网络素质的持续提高,对教师在网络环境下履行学校保护职责是完全必要的。

在此需要重视的是,工读学校的学校保护职责。工读学校在我国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曾取得过辉煌的成绩。工读教育是一种兼具控制、矫正与教育功能的行政性特殊教育方式。工读教育的对象主要是13周岁至18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一般学校学习,又不够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中学生,以及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漂流在社会上的适龄少年。工读教育的对象是未成年人群中的弱者”,弱者中的弱者。《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网络环境下,工读学校如何履行对其弱势未成年人教育对象的学校保护职责,需要理论探讨和政策的抉择。

()社会保护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到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涉及到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需要社会政策和社会服务机制的有效推动。在社会政策的制定中应特别重视和注意社会公平问题,应从根本上确定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政府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特别是对家庭贫困、失学、失业、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以及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服刑人员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农民工未成年子女等弱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给予保障。网络环境下,应尽快建立以现有未成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为核心的社区保护、网络技术保护、社会团体保护、综合保护等多层次的社会保护网络,全面提升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质量。

()司法保护

目前,对未成年人实施司法保护的义务,集中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第2款的司法保护原则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我国开展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方面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一种具有高科技含量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辅助手段———电子监控,受到学者的关注。在未成年人涉法问题上,法律援助工作在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方面也做出了积极探索与贡献。

四、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对策建议

网络技术的出现,加剧了未成年人的弱者地位,带来了国家管理制度的变迁。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笔者作出如下思考。

()理论层面

1.坚持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立法的首要价值目标在于为社会人的人权与权利提供法律保障[10]当前,我国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利益交着,两极分化日益扩大,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呼声与日强烈,社会协调、良性发展,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关注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的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为网络是属于未来的,未来是属于我们的孩子的[11]在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人权至上的法制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培养一支专长于未成年人网络法律保护的高级人才队伍。随着网络环境的形成,由网络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受到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网络将长期存在,我们应该培养一支专业队伍,以网络法律研究为业。工作的性质,要求他们既要熟悉法律知识,还要了解网络运行的技术环节在有些方面,还需要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便在法律规定缺位的情况下,熟练运用法律原则和法学理论处理现实难题,实现法律与技术的协调互补。[12]具体到未成年人网络法律保护工作的研究人员,除需要法律、网络专门知识外,还应当具备教育学、未成年人心理学等相关知识。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吸引和培养专门的研究人才,在未成年人网络法律保护这一前沿学术领域有所作为。

()措施层面

1.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

网络技术的开放性、交互性、虚拟性、多元性等特征与社会道德、法制观念应该最终融合,以实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统一,推动社会法治文明的进步。鉴于网络技术发展对未成年人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提出的新的要求,鉴于本法颁行十几年来我国改革发生的巨大社会经济变化,笔者建议应尽快对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出全面修改。尤其要对以下内容的修改予以重视:

第一,强化、拓展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现有约3.67亿未成年人,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的国境意识日益淡化,受传统教育理念的限制减小,而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又使教师和家长管束的权威性降低,在这样一个个性张扬、标新立异的时代,一些未成年人因判断力不足而误入歧途,这是他们自身的生理和心理弱势决定的。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应进一步明确向未成年人弱势群体倾斜的法律保护原则,同时,细化社会各方面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落实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对未成年人教育内容的拓展包括两方面:

共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文章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