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司法解释 > 著作权法司法解释 >  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帝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连樟文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1-11  阅读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帝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连樟文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

20004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审上诉人深圳市帝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慧公司)、原审被告连樟文、刘九发为与原审被上诉人曾小坚、曹荣贵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你院[1997]粤知终字第55号终审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调卷审查认为,你院上述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已于200047日以[1999]知监字第18号民事裁定指令你院对本院再审。你院在再审过程中请注意以下问题:

一、广东省软件侵权鉴定分析专家组的《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公安基层业务管理系统的相似性鉴定分析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并未对原被告软件的源程序或目标程序代码进行实际比较,而是通过比较程序的运行参数(变量)、界面和数据库结构,就得出了两个软件实质相似的结论。运行参数属于软件编制过程中的构思而非表达;界面是程序运行的结果,非程序本身,且相同的界面可以通过不同的程序得到;数据库结构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也构不成数据库作品,且本案原告的数据库结构实际上就是公安派出所的通用表格,不具有独创性。因此,《鉴定报告》所称的两个软件存在实质相似性,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相似性。

二、根据《鉴定报告》及其附件三(关于程序自动生成的说明,原告的程序是Foxbase for DOS环境下生成的,被告的程序代码很可能通过Foxpro For Windows工具自动生成,原被告的程序代码不具有可比性。根据该《鉴定报告》,难以认定被告抄袭了原告的程序代码,同时由于该鉴定未对两个软件文档进行比较鉴定,也不能得出被告抄袭原告文档的结论。因此,依据《鉴定报告》的结论认定被告侵权成立,缺乏事实依据。



相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海金与许正雄、天津人民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中国和平出版社与王晓龙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叶庆球与珠海市香洲船舶修造厂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