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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3  阅读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2014〕267号)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28日

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及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有关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如下:

一、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公开选任原则和注重实绩原则,并突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特点。

二、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公开选任。其中,院长、副院长、庭长的选任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组织。

三、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应在从事知识产权及相关审判工作的优秀审判人员中选任,也可在具备同等资格和条件的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法学研究和法学教学的专业人员中选任。

四、审判人员担任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四级高级法官任职资格;

(二)具有6年以上相关审判工作经验;

(三)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

(四)具有较强的主持庭审及撰写裁判文书能力。

五、其他法律专业人员担任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可由各地参照本意见设定。

六、法官遴选委员会对法官人选的专业能力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提出差额人选。

七、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员人选考察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负责。

八、知识产权法院院长人选确定后,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其他审判职务人选确定后,由知识产权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九、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在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领导下进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当地党委及政法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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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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