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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条约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10-06  阅读数:

 第四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1)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关于本条约和施行细则的解释和适用的任何争议,在不能协商解决,而当事间又不能协议用其他方法解决时可以由任一当事国根据国际法院规则提交国际法院。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的缔约国应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应将此事提供其他缔约国注意。
  (2)每一缔约国都可以在签订本条约或交有批准书或加入书时以交总干事有的通知书声明它不愿受(1)的约束。
  (1)对任何作了此种声明的缔约国和任何其他缔约国之间的争议不适用。
  (3)任何依(2)作过声明的缔约国可随时用交给总干事的通知书撤回它的声明。
 第四十七条 通知
  总干事将下列各项通知巴黎公约各缔约国政府:
  (1)依照第四十四条签字;
  (2)依照第三十九条(2)交有批准书和加入通知书,及依照第三十九条(3)(甲)交有附带声明,及依照第三十九条(3)(乙)交有关于撤回或限制这种的通知。
  (3)依照第四十一条(1)本条约的生效日期和依照第三十八条(3)(甲)所作的修改的生效日期。
  (4)依照第四十三条收到的退约通知。
  (5)依照第四十条(1)和第四十六条(2)(3)所收到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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