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法律法规 >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 专利国际条约 >  文章

专利合作条约(PCT)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10-06  阅读数:

(3) 执行委员会委员国的数目应相当于大会成员国数目的四分之一。在确定席位数目时,用四除后的余数不计。

(4) 大会在选举执行委员会委员时,应适当考虑公平的地理分配。

(5)(a) 执行委员会每个委员的任期,应自选出该委员会的大会会议闭幕开始,到大会下次通常会议闭幕为止。

(b) 执行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的委员数目最多不能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c) 大会应制定有关执行委员会委员选举和可能连选连任的详细规则。

(6)(a)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i) 拟定大会议事日程草案;

(ii) 就总干事拟定的本联盟计划和两年预算草案,向大会提出建议;

(iii) [已删除]

(iv) 向大会递交总干事的定期报告和对账目的年度审计报告,并附具适当的意见;

(v) 按照大会的决定并考虑到大会两次通常会议之间发生的情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证总干事执行本联盟的计划;

(vi) 执行按照本条约授予的其他职责。

(b) 关于与本组织管理下的其他联盟共同有关的事项,执行委员会应在听取本组织协调

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7)(a) 执行委员会每年应举行一次通常会议,由总干事召集,最好和本组织协调委员会同时间和同地点召开。

(b) 执行委员会临时会议应由总干事依其本人倡议,或根据委员会主席或四分之一的委员的要求而召开。

(8)(a) 执行委员会每个委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b) 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半数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c) 决议应有所投票数的简单多数。

(d) 弃权票不应认为是投票。

(e) 一个代表只可代表一个国家,并以该国的名义投票。

(9) 非执行委员会委员的缔约国,以及被指定为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任何政府间组织,应被接纳为观察员参加委员会的会议。

(10) 执行委员会应通过其自己的议事规则。

 

55

 

(1) 有关本联盟的行政工作应由国际局执行。

(2) 国际局应提供本联盟各机构的秘书处。

(3) 总干事为本联盟的最高行政官员,并代表本联盟。

(4) 国际局应出版公报和细则规定的或大会要求的其他出版物。

(5) 协助国际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执行本条约规定的各项任务,细则应规定国家局应提供的服务。

(6) 总干事和他所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参加大会、执行委员会以及按本条约或细则设立的其他委员会或工作小组的所有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或由他指定的一名工作人员应为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7)(a) 国际局应按照大会的指示并与执行委员会合作,为修订本条约的会议进行准备工作。

(b) 关于修订本条约会议的准备工作,国际局可与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磋商。

(c) 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人员应在修订本条约会议上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

(8) 国际局应执行指定的任何其他任务。

 

56

技术合作委员会

 

(1) 大会应设立技术合作委员会(在本条中称为“委员会”)

(2)(a) 大会应决定委员会的组成,并指派其委员,适当注意发展中国家的公平代表性。

(b) 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为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如果该单位是缔约国的国家局,该国在委员会不应再有代表。

(c) 如果缔约国的数目允许,委员会委员的总数应是当然委员数的两倍以上。

(d) 总干事应依其本人倡议或根据委员会的要求,邀请有利害关系组织的代表参加与其利益有关的讨论。

(3) 委员会的目的是提出意见和建议,以致力于:

(i) 不断改进本条约所规定的各项服务;

(ii) 在存在几个国际检索单位和几个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情况下,保证这些单位的文献和工作方法具有最大程度的一致性,并使其提出的报告同样具有最大程度的高质量;并且

(iii) 在大会或执行委员会的倡议下,解决在设立单一的国际检索单位过程中所特有的技术问题。

(4) 任何缔约国和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国际组织,可以用书面就属于委员会权限以内的问题和委员会进行联系。

(5) 委员会可以向总干事或通过总干事向大会、执行委员会,所有或某些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以及所有或某些受理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6)(a) 在任何情况下,总干事应将委员会的所有意见和建议的文本送交执行委员会。总干事可以对这些文本表示意见。

(b) 执行委员会可以对委员会的意见、建议或其他活动表示其看法,并且可以要求委员会对属于其主管范围内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报告。执行委员会可将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和报告提交大会,并附以适当的说明。

(7) 在执行委员会建立前,本条(6)中所称执行委员会应解释为大会。

(8) 委员会议事程序的细节应由大会以决议加以规定。

 

57

财务

 

(1)(a) 本联盟应有预算。

(b) 本联盟的预算应包括本联盟自己的收入和支出,及其对本组织管理下各联盟的共同支出预算应缴的份额。

(c) 并非专属于本联盟而同时也属于本组织管理下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其他联盟的支出,应认为是这些联盟的共同支出。本联盟在这些共同支出中应负担的份额,应和本联盟在其中的利益成比例。

(2) 制定本联盟的预算时,应适当注意到与本组织管理下的其他联盟的预算进行协调的需要。

(3) 除本条(5)另有规定外,本联盟预算的资金来源如下:

(i) 国际局提供有关本联盟的服务应收取的费用;

(ii) 国际局有关本联盟的出版物的出售所得或版税;

(iii) 赠款,遗赠和补助金;

(iv) 租金、利息和其他杂项收入。

(4) 确定应付给国际局的费用的金额及其出版物的价格时,应使这些收入在正常情况下足以支付国际局为执行本条约所需要的一切开支。

(5)(a) 如果任何财政年度结束时出现赤字,缔约国应在遵守(b)(c)规定的情况下,缴纳会费以弥补赤字。

(b) 每个缔约国缴纳会费的数额,应由大会决定,但应适当考虑当年来自各缔约国的国际申请的数目。

(c) 如果有暂时弥补赤字或其一部分的其他办法,大会可以决定将赤字转入下一年度,而不要求各缔约国缴纳会费。

(d) 如果本联盟的财政情况允许,大会可以决定把按(a)缴纳的会费退还给原缴款的缔约国。

(e) 缔约国在大会规定的应缴会费日的两年内没有缴清(b)规定的会费的,不得在本联盟的任何机构中行使表决权。但是,只要确信缴款的延误是由于特殊的和不可避免的情况,本联盟的任何机构可以允许该国继续在该机构中行使表决权。

(6) 如果在新财政期间开始前预算尚未通过,按财务规则的规定,此预算的水平应同前1年的预算一样。

(7)(a) 本联盟应有一笔工作基金,由每个缔约国一次缴款构成。如果基金不足,大会应安排予以增加。如果基金的一部分已不再需要,应予退还。

共12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
相关文章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