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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3-21  阅读数:


  第二十五条 认定主管部门须加强对地方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工作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认定工作规定的有关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工作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参与认定工作的认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违反企业信息保密、认定工作保密等要求;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原《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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