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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审查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7-21  阅读数: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审查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为了保护布图设计专有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撤销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促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健康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和修改,形成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审查办法(草案)》。

为了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草案及其说明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我局政府网站(www.sipo.gov.cn)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在2015年5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1、电子邮件:tiaofasi@sipo.gov.cn

2、传真:010-62083681

3、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一处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审查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5年4月1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审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程序,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审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

第三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发现已登记的布图设计存在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进行立案和审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登记的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对该布图设计进行立案和审查。

第四条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理由包括:

(一)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属于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集成电路或者第二项规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二)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的主体不符合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三)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具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独创性;

(四)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五条排除保护的内容;

(五)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

(六)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五条提出撤销意见时,撤销意见提出人应当以面交或者邮寄的形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撤销意见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撤销意见提出人可以补充、变更撤销理由或者补充证据,但应当在撤销意见提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逾期提交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第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已登记的布图设计进行立案和审查的,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发出立案通知书,要求布图设计权利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陈述意见,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有撤销意见提出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还应当将是否立案的通知书送达撤销意见提出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布图设计进行立案和审查的,审查范围不受撤销意见提出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的限制。

第七条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组对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进行审查。

合议组由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包括合议组组长一人、主审员一人、参审员一人或者三人。

第八条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的合议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该布图设计专有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布图设计权利人请求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方式对回避请求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

第九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布图设计权利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对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进行口头审理。

第十条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已登记的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要求其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已得知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且未提出反对意见。经布图设计权利人答复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仍然认为该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答复期限内补充证据,并附具具体说明。

第十一条条例第四条所称的独创性是指:

(一)该项布图设计是创作者独立创作;

(二)对于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来说,该项布图设计作为整体或者其部分与公认的常规设计对比,二者在图层数量、布局、连线、模块、元件等技术细节上具有实质性区别。

第十二条条例第四条所称的公认的常规设计,是指在创作布图设计时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能够从布图设计领域的教科书、技术词典、技术手册、通用标准、通用模块等资料中获取的设计以及根据基本的设计原理容易想到的设计。

第十三条对于含有保密信息层的布图设计,如果该布图设计已经投入商业利用,则视为该保密信息层的内容已经公开。

在对保密信息层进行审查时,布图设计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将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在世界任何地方投入商业利用的行为均属于条例第十七条所称的商业利用。

第十五条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作出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审查决定,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撤销程序终止。有撤销意见提出人的,同时通知撤销意见提出人。被撤销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不应当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作出维持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审查决定,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撤销程序终止。有撤销意见提出人的,同时通知撤销意见提出人。

第十六条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审查决定有明显错误需要更正的,专利

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更正通知书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立案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审查决定等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给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撤销意见提出人。

第十八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的有关程序,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专利审查指南》有关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的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审查办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审查办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工作的背景和必要性

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发展的核心与关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下称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我国于2001年颁布实施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为配合条例的实施,颁布了《集成电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此后,布图设计登记量逐年上升,截至2014年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公告的布图设计已达一万余件。有关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撤销案件也逐渐增多。但是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仅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撤销审查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的具体规定,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在撤销审查环节中,需要解决撤销程序启动、审查程序设置、独创性判断标准等诸多问题,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为了保护布图设计专有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规章,规范撤销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促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健康发展。

(二)制定工作的主要过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4月启动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审查办法(草案)》的制定工作,向相关的布图设计制造企业及审理过布图设计侵权案件的人民法院发放《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程序调查问卷》,并赴部分企业及人民法院开展调研,当面听取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和修改,形成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审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及其说明。

二、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19条,对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审查程序(下称撤销程序)及审查标准进行了规范。内容包括撤销案件的启动、撤销意见的提出、撤销案件的审查等,同时对条例中一些术语进行了解释。以下对其中涉及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一)关于撤销程序的启动

办法草案第一条明确了本撤销审查办法的上位法依据,即依据条例相关规定制定。第二条规定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撤销案件的审查原则。第三条规定了布图设计撤销案件的启动。第四条规定了撤销布图设计

专有权的理由。第五条规定了撤销意见提出人提出撤销意见的方式和

内容。第六条规定了立案审查以及相应通知书的作出。

现行条例仅原则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登记的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没有规定“发现”的具体途径。本办法第三条将条例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的途径明确为两种:一是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动发现;二是公众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意见,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决定是否启动撤销程序。明确发现布图设计登记不合法的途径,有利于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由于条例未对意见提出人作出任何规定,因此其并不参与撤销案件的审查程序,但在撤销程序的启动和终止时将通知其结果。

专利复审委员收到公众提出的撤销意见后,要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对该布图设计进行立案和审查,其审查范围并不受撤销意见提出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的限制。

(二)关于撤销内容的审查

涉及撤销案件审查的共有9条规定。明确了合议组的组成,人员回避,

撤销案件的口头审理,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发出及答复,布图设计权利人的举证权利,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公认的常规设计和商业利用等术语的定义,撤销程序的终止等。

办法草案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独创性的判断标准。首先,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是指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独立创作;其次,对于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来说,该项布图设计作为整体或者其部分与公认的常规设计对比,具有实质性区别。

在进行对比分析时一般综合考察布图设计图层的数量、布局、连线、模块、元件等技术细节。

办法草案第十二条明确了公认的常规设计的定义,列举了公认的常规设计的多种表现方式。公认的常规设计是判断布图设计是否具备独创性的重要依据。其可以是布图设计领域的教科书、技术词典提供的一些基本的元器件的设计方法和应该要遵循的一些准则,根据本领域通用的一些标准或模块所提供的布图设计;也可以是在满足芯片加工企业提供的设计规则的前提下,根据电路设计工程师提供的电路结构、性能参数,在满足基本的设计原理的基础上进行的显而易见的设计。

办法草案第十四条明确了“商业利用”行为的判定标准,将布图设计、

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在世界任何地方投入商业利用的行为都属于条例所称的商业利用行为。

办法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了撤销程序终止的两种情形,分别是作出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审查决定和作出维持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审查决定。

(三)其它

办法草案的最后补充规定了更正程序、文件送达。明确对于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程序,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专利审查指南》有关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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