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法律法规 > 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 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性法规 > 广西 >  文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3-21  阅读数: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拼装、非法改装或者销售拼装、非法改装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拆除非法改装、拼装部分,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一)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采取查封、扣留措施时,应当制作查封、扣留决定书和清单并当场交付。查封、扣留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查封、扣留其他物品的,查封、扣留的时间从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

  删去第二十七条。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

  将第十八条中的有疫情发生时可以强制接种删去。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一)删去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二)删去第三十八条。

  (三)删去第四十一条中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删去第三十条。

  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删去第三十条中逾期不恢复水工程原有功能的,强行恢复,所需费用由改变者承担的规定。

  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及非法票据,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对窃电装置进行证据保存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文章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3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