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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试行)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7-21  阅读数: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6日作者:专利执法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假冒专利行为和展会期间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时,应根据本规定明确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

第四条违法行为等级分三级: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同等级中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三)检举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同等级中从重处罚:

(一)严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或者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

(三)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执法,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的;

(四)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作虚假陈述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

(五)暴力抗拒行政执法。

第二章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第七条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条假冒专利行为认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情节较轻的假冒专利行为:

(一)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数额不满5万元的;

(二)专利权终止或无效一年内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以及在媒体上宣传专利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假冒专利行为。

对情节较轻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公告。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情节较重的假冒专利行为:

(一)因假冒专利行为被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后2年内再次实施假冒专利行为的。

(二)销售假冒产品且不能证明合法来源,违法所得不满5万元或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不满20万元的;

(三)专利权终止或无效一年后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或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称为专利以及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宣传专利产品;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不满10起;

(五)其他假冒专利情节较重的行为。

对情节较重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不满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不满5万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在10起以上;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假冒专利行为。

对情节严重的假冒专利行为,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对展会期间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的处罚

第十二条对展会期间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处罚的依据是《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十三条对展会期间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的认定依据是《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

第十四条展会期间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是初次发生,且没有对展会秩序造成影响的,为情节较轻的展会期间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

对情节较轻的展会期间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展会期间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发生后,拒不改正的,并且在展会期间没有发生群体性侵权、反复性侵权或行政违法案件,为情节较重的展会期间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

对情节较重的展会期间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可处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展会期间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拒不改正的,并且在展会期间发生群体性侵权、反复性侵权或行政违法案件,为情节严重的展会期间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

对情节严重的展会期间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中所称的“以下”、“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3、《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八条:主办方在展会举办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协调解决侵权纠纷;

(二)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

(三)在显著位置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受案范围和联系方式,并公布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的服务事项、投诉地点和联系方式;

(四)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益关系人的合理要求,出具相关事实证明;

(五)主办方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4、《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主办方应当妥善保存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与资料,并在展会结束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5、《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主办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主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6、《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

(京政发[200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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