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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专利许可指南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7-21  阅读数: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专利许可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日实施

各有关单位:

为给我市有关组织开展专利许可提供指引,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专利许可指南》(编号:SZDB/Z 137-2015),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20日

ICS 03.140

A 10

SZDB/Z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SZDB/Z 137-2015

专利许可指南

Guide of patent licensing

2015-03-20发布2015-05-01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

引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许可准备

4.1选择许可专利

4.2调查许可相对方

4.3可行性分析

4.4专利信息调查与核实

4.5价值判断

5协商谈判

5.1要求

5.2人员确定

5.3谈判内容

5.4强制许可与反垄断

5.5其他

6合同

6.1要求

6.2合同订立

6.3合同备案

7执行与管理

附录A(资料性附录)专利许可合同范本

参考文献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制。

本文件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深圳市深标知识产权促进中心、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专利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家贵、赵剑、卢思、蔡然、高瑞鑫、王磊、赵涛、龚复兴、杜吉生、赵杰、满群、党鹏飞。

引言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不断实施推进,我国专利授权量快速增长,但专利转化率仍然相对较低。

专利许可作为专利技术实施转化的常见路径,是实现专利价值的重要方式。为帮助专利权人科学开展专利许可活动,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推广,更好实现专利价值,特制定本文件。

专利许可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专利许可活动中的许可准备、协商谈判、合同、执行与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企业或个人的专利许可活动,其他组织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374─2008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基本词汇SZDB/Z 103─2014专利交易价值评估指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专利patent

依据专利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审查授予专有权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注:在特定情形下,专利也用于指代专利文献或者作为专利权的简称。

[GB/T 21374—2008,3.2.1]

3.2

专利产品patent product

实施专利所获得的产品。

3.3

技术秘密Know-How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3.4

专利许可patent licensing

专利实施许可的简称,是专利权利人将其所拥有的专利技术许可给他人实施的行为。

3.5

普通专利许可general implementation of patent licensing

专利许可活动中,专利权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指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技术,同时专利权许可人仍可在该地域范围内使用该专利技术,也可以再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的一种专利许可方式,又称一般专利许可。

3.6

排他专利许可exclusive implementation of patent licensing

专利许可活动中,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在专利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对被许可专利技术的实施享有排他权,专利权许可人不得再许可第三人实施,但专利权利许可人仍可自行实施该专利的一种专利许可方式。

3.7

独占专利许可monopoly implementation of patent licensing

专利许可活动中,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在专利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对被许可的专利技术进行独占实施,专利权许可人不得在该地域实施,也不得再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的一种专利许可方式。

3.8

分许可sub-licensing

专利许可活动中,专利权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指定的地域内使用其专利技术,同时被许可人可在一定的条件下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专利技术的一种专利许可方式,又称再许可。

3.9

交叉许可cross-licensing

专利许可活动中,协议双方相互许可专利使用权的一种专利许可方式。

3.10

强制许可compulsory–licensing

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允许第三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专利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4许可准备

4.1选择许可专利

进行专利许可前应明确专利许可的对象,许可双方应综合分析自身的产品类别、产品销售范围、产业专利布局、地域布局等情况选择专利进行许可或获得许可。

4.2调查许可相对方进行专利许可前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利许可活动的相对方开展调查:

a)双方的行业背景,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竞争关系,对方是否侵犯自身的专利权;

b)许可方对被许可方的调查,明确被许可方是否具备进行专利许可贸易的主体资格;评估被许可方的实施条件和资信状况;

c)被许可方对许可方的调查,明确许可方是否是具有专利许可的资格(如核实是否为专利权人;是共同专利的,否取得其他共有专利权人的同意;是分许可的,是否获得分许可授权)、为实施专利技术所提供的技术协助、服务等。

4.3可行性分析

许可对象确定后,许可双方应根据自身的需要对许可对象专利进行检索,了解其法律状态等基本信息,明确该专利的权利及其有效性,审查其权利要求的范围和权利的稳定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属纠纷等,综合判断该专利是否具有进行许可的可行性。

4.4专利信息调查与核实

4.4.1专利的基本信息和法律信息

许可双方应根据自身需要查明待许可专利的基本信息和法律信息,包括:

a)专利名称、专利类别、专利申请日和授权日、专利的有效期限、专利申请的国家和地区、专利号、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共有)权利人,是否为保密专利及其保密级别等;

b)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优先权情况、最近一期的专利缴费凭证等;

c)专利的转让、实施许可(包括强制许可)、权利质押状态,专利涉及的法律诉讼或者处于复审、宣告无效状态等;

d)专利的技术出口管制情况。

4.4.2专利的技术信息

许可双方应根据自身需要收集并查明待许可专利的技术信息,包括:

a)专利相关申请材料、专利的研发过程和技术实验报告;

b)专利技术及其产品的检测认定情况、专利所涉及到的技术标准以及专利权人对该技术标准使用人所作的许可声明类型;

c)专利与其他专利技术的关联情况,包括专利组合状况、实施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和被其他专利引证的情况等;

d)专利技术价值,如是否为基础专利,技术标准的必要专利等。

4.4.3专利的经济信息

许可双方应根据自身需要收集并查明待许可专利的经济信息,包括专利的使用情况、专利权的成本费用和历史收益情况、专利诉讼赔偿数额、专利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专利产业化情况、专利产品市场前景的情况、其他与待许可专利相关经济信息等。

4.5价值判断

专利许可前,专利许可活动的双方应根据查明的信息对待许可专利价值进行分析和判断(可参考SZDB/Z 103-2014)。

5协商谈判

5.1要求

专利许可谈判前应拟定谈判方案,确定总体目标、人员组成、谈判要点、具体策略、可能发生的分歧及其解决方法等。

5.2人员确定

进行专利实施许可谈判,应选择具有专业知识和谈判经验的人员或团队进行,该人员或团队应具备法律、技术、商务等方面的专业背景、专业知识和谈判技巧。

5.3谈判内容

5.3.1许可方式

应根据需要对专利的许可方式进行协商,根据普通专利许可、独占专利许可、排他专利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的特点和双方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许可方式。

5.3.2许可专利和许可范围

应对许可的专利及其许可的范围进行协商,包括:

a)许可实施的权利项目(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使用)及权利项目涉及的专利产品范围;

b)授权许可实施的区域范围、时间范围等,例如仅限于在某地区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的产品。

5.3.3许可费

应对专利使用费的支付形式(一次总付/提成支付/入门费加提成费支付等)、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支付时间、收款方式、数额、税费承担等进行协商,确保许可费用的支付无分歧。

5.3.4支付货币、汇率规则

应对许可费的支付货币类别和不同货币之间兑换所适用的汇率规则等进行协商谈判。

5.3.5技术改进

应对许可的专利技术的后续改进所获得的权利归属和使用问题进行谈判,降低由于技术改进或替代性技术出现后导致该许可专利技术价值下降后给双方所带来的潜在风险或纠纷。

5.3.6权利瑕疵的处理

应对待许可专利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以及出现后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协商谈判,包括许可方对专利权的权利担保,专利权如果在许可期间被无效或失效后的处理、产品出口到某个国家或地区侵犯第三方专利权的处理等。

5.3.7保密条款

许可双方应就专利许可过程中涉及到的保密事项和相关的宣传范围进行协商。

5.3.8争议处理

争议处理的谈判应包括许可双方就专利许可过程中权利享有和义务履行产生的争议,也应包括第三方侵犯许可标的专利权产生的争议处理方式等。

5.3.9生效时间

应对许可合同的生效以及专利实施许可生效所需要的条件和时间进行谈判。

5.4强制许可与反垄断

专利许可谈判过程中,被许可方遇到许可方凭借其垄断地位提出欠公平合理的要求而无法获得许可时,被许可方可以谋求通过申请强制许可、提起反垄断申请等方式间接获得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5.5其他

专利许可活动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他特殊事项进行协商谈判,包括存在的历史侵权、强制许可付费、合同条款的补充与修改、许可实施过程中对被许可方的监督审计等。

6合同

6.1要求

专利许可应签定书面合同,该书面合同的拟定应建立在充分协商谈判的基础之上,且应向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政府审批的合同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2合同订立

6.2.1专利许可合同可包括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拟定,参考附录A。

6.2.2一般条款应包括主体、合同的标的、费用的支付、实施许可方式、许可的有效期间和地域范围、技术资料的给付、技术改进及回授、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保密条款、担保和保证条款、专利权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的处理、不可抗力的处理、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合同的生效、合同有效期限、合同中止和延期等内容。

6.2.3许可合同应一式多份,确保能满足双方持有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所要求合同备案的需要。

6.3合同备案

6.3.1在中国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等现行法规规章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流程等办理合同备案。

6.3.2许可双方应注意对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事项的责任进行分配,包括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任方、履行期限等。

7执行与管理

专利许可后,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执行合同内容,许可人应为被许可方提供必要的协助,诚实信用履行合同义务。被许可方也应恪守合同约定的许可方式和内容,诚信履约,并做好专利实施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专利许可合同范本

前言(鉴于条款)

——鉴于许可方(姓名或名称注:必须与所许可的专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拥有(专利名称注:必须与专利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该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为(九位或十三位包括最后一位数字或符号),公开号为(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请日为年月日,授权日为年月日,专利的法定届满日为年月日。并拥有实施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及工艺;

——鉴于被许可方(姓名或名称)属于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等,拥有厂房,设备,人员及其它条件,并对许可方的专利技术有所了解,希望获得许可而实施该专利技术(及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工艺等);

——鉴于许可方同意向被许可方授予所请求的许可;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

本条所涉及的名词和术语均为签定合同时出现的需要定义的名词和术语。如:

专利——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是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由中国专利局受理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

技术秘密(know-how)——指实施本合同专利所需要的、在工业化生产中有助于本合同技术的最佳利用、没有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

技术资料——指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和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秘密及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合同产品——指被许可方使用本合同提供的被许可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为:。

技术服务——指许可方为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提供的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传授技术与培训人员。

销售额——指被许可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

净销售额——指销售额减去包装费、运输费、税金、广告费、商业折扣。

纯利润——指合同产品销售后,总销售额减去成本、税金后的利润额。

改进技术——指在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技术基础上改进的技术。

普通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并可以继续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排他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独占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许可方和任何被许可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实施该专利技术。

分许可——被许可方经许可方同意将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技术许可给第三方。

……

第二条专利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该专利的许可方式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

该专利的许可范围是在某地区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的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三条专利的技术内容

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专利号为,专利名称为的全部专利文件(见附件X1-----根据情况列举的附件,如附件x~y),同时提供为实施该专利而必须的工艺流程文件(见附件X2-----根据情况列举的附件,如附件x~y,提供设备清单(或直接提供设备)用于制造该专利产品(见附件X3-----根据情况列举的附件,如附件x~y),并提供实施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秘密(见附件X4----根据情况列举的附件,如附件x~y)及其它技术(见附件X5-----根据情况列举的附件,如附件x~y)。

第四条技术资料的交付

1、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

合同生效后,许可方收到被许可方支付的使用费中的入门费(使用费=入门费+提成费)(¥、$万元)后的日内,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全部资料,即附件(见附件X6-----根据情况列举的附件,如附件x~y)中所示的全部资料。

或:

自合同生效日起,日内,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所述全部(或部分)技术资料,即附件(见附件X7-----根据情况列举的附件,如附件x~y)中所示的全部资料。

2、技术资料的交付方式和地点

许可方将全部技术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方式递交给被许可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方式递交给被许可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被许可方。技术资料交付地点为被许可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五条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为(¥、$)元。采用一次总付方式,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被许可方将使用费全部汇至许可方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

2、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为(¥、$)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日内,被许可方即支付使用费的%即(¥、$)元给许可方,待许可方指导被许可方生产出合格样机台日后再支付%即(¥、$)元。直至全部付清。被许可方将使用费按上述期限汇至许可方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

3、使用费总额(¥、$)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日支付(¥、$)元

自合同生效日起个月内支付(¥、$)元个月内再支付(¥、$)元

最后于日内支付(¥、$)元,直至全部付清。

被许可方将使用费按上述期限汇至许可方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

4、该专利使用费由入门费和销售额提成二部分组成。

合同生效日支付入门费(¥、$)元,销售额提成为%(一般3~5%),每个月(或每半年、每年底)结算一次。

被许可方将使用费按上述期限汇至许可方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

5、该专利使用费由入门费和利润提成二部分组成(提成及支付方式同4)。

6、该专利使用费以专利技术入股方式计算,被许可方与许可方共同出资(¥、$)万元联合制造该合同产品,许可方以专利技术入股股份占总投资的%(一般不超过20%),第年分红制,分配利润。

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帐(托收、现金总付等)。现金总付地点一般为合同签约地。

7、在4、5、6情况下许可方有权查阅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技术的有关帐目。

第六条验收的标准与方法

1、被许可方在许可方指导下,生产完成合同产品个(件、吨、等单位量词)须达到许可方所提供的各项技术性能及质量指标(具体指标参数见附件X8,-----根据情况列举的附件,如附件x~y)并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验收合同产品。由被许可方委托国家(或某一级)检测部门进行,或由被许可方组织验收,许可方参加,并给予积极配合,所需费用由被许可方承担。

3、如因许可方的技术缺陷,造成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方应负责提出措施,消除缺陷。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许可方没有能力消除缺陷的,被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许可方返还使用费,并赔偿被许可方的部分损失。

4、如因被许可责任使合同产品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方应协助被许可方,进行补救,经再次验收仍不合格,被许可方无力实施该合同技术的,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返还使用费。

5、合同产品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应签署验收合格报告。

第七条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事项

1、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得将技术秘密(见附件X9-----根据情况列举的附件,如附件x~y)泄露给本合同当事双方(及分许可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2、被许可方的具体接触该技术秘密的人员均要同被许可方的法人代表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不违反上款要求。

3、被许可方应将附件x(根据情况列举的附件,如附件x~y)妥善保存(如放在保险箱里)

4、被许可方不得私自复制附件x(根据情况列举的附件,如附件x~y),合同执行完毕,或因故终止、变更,被许可方均须把附件x退给许可方。

第八条技术服务与培训(本条可签订从合同)

1、许可方在合同生效后日内负责向被许可方传授合同技术,并解答被许可方提出的有关实施合同技术的问题。

2、许可方在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时,要派出合格的技术人员到被许可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负责培训被许可方的具体工作人员。被许可方接受许可方培训的人员应符合许可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确定被培训人员标准)

3、被许可方可派出人员到许可方接受培训和技术指导。

4、技术服务与培训的质量,应以被培训人员能够掌握该技术为准。(确定具体标准)

5、技术服务与培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差旅费,伙食费等均由被许可方承担。

6、许可方完成技术服务与培训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共同签署验收证明文件。

第九条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合同技术所作的改进应及时通知对方;

2、有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归改进方,对方有优先、优价被许可,或者免费使用该技术的权利;

3、属原有基础上的较小的改进,双方免费互相提供使用;

4、对改进的技术还未申请专利时,另一方对改进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他人披露、许可或转让该改进技术。

5、属双方共同作出的重大改进,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双方共有,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条违约及索赔

对许可方:

1、许可方拒不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许可方返还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

2、许可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被许可方交付技术资料,提供技术服务与培训的,每逾期一周,应向被许可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具体时间),被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使用费。

3、在排他实施许可中,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以外的第三方许可该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4、在独占实施许可中,许可方自己实施或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第三方实施该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停止这种实施与许可行为,也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许可方支付违约金。

对被许可方:

1、被许可方拒付使用费的,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技术资料,并要求赔偿其实际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2、被许可方延期支付使用费的,每逾期(具体时间)要支付给许可方违约金;逾期超过(具体时间),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3、被许可方违反合同规定,扩大对被许可技术的许可范围,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并有权终止合同。

4、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致使许可方的技术秘密泄露,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侵权的处理

1、对合同有效期内,如有第三方指控被许可方实施的技术侵权,许可方应负一切法律责任;

2、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由许可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许可方协助。

第十二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许可方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许可方无恶意给被许可方造成损失,则许可方不必向被许可方返还专利使用费。

2、在合同有效期内,许可方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因许可方有意给被许可方造成损失,或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许可方应返还全部专利使用费,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发生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不可抗力事件(如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妨碍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双方当事人应做到:

(1)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

(2)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3)在(某种事件)期间,出具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在(合理时间)内,合同延期履行;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在情况下,合同只能履行某一部分(具体条款);

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具体时间),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四条税费

1、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使用费应纳的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许可方纳税;

2、对许可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许可方纳税;

3、对许可方是中国公民或法人,而被许可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调处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提请促裁委员会促裁;

注:2、3、4只能选其一。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有效期为年,(不得超过专利的有效期)。

2、由于被许可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本合同即告终止,或双方另行约定变更本合同的有关条款。

第十七条专利许可生效的时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专利许可的生效时间。

第十八条其他

前十六条没有包含,但需要特殊约定的内容,如:

其他特殊约定,包括出现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如何解决,出现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等。

参考文献

[1]徐红菊,专利许可法律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

[2]邱永清,专利许可合同法律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

[3]http://www.sipo.gov.cn/bgxz/(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推荐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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