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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2  阅读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各有关高校,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广西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广西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人字〔2013〕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服务发展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12〕277号)和《2013-2015年广西“十百千知识产权(专利)人才”培养方案》(桂知综字〔2013〕16号),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和自治区教育厅制定了《广西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2014年4月14日

附件

广西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西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运行管理,促进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服务发展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2013-2015年广西“十百千知识产权(专利)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基地是指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教育厅批准设立、承担知识产权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机构,是培养培训知识产权人才的平台。

第三条 培训基地主要依托广西高等院校,突出特色,按照有利于广西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培训的方式进行组建,建设经费以培训基地自筹为主,政府扶持为辅。

第四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教育,针对研究生、博士生设立知识产权相关课程,积极申报和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方向的本科、硕士、博士教育。

(二)在知识产权文化、经济、管理、信息、法律、实务等方面遴选或编写知识产权教材。

(三)承办自治区知识产权相关培训项目。

(四)承接社会委托的知识产权人才培训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报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基础和一定社会影响的高等院校。

(二)知识产权教学培训工作团队基本形成,拥有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较强和具有丰富教学实践经验、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三)开设有相关知识产权课程。

(四)具有开展知识产权社会培训所需要的教学设施和辅助设施。

(五)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培训基地申报及设立程序:

(一)申报单位编写《广西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方案》,填写《广西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申报书》,报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会同自治区教育厅根据申报条件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和评审。

(三)通过考察和评审的,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同意设立并授牌。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培训基地的审批、指导、管理、考核工作。

(二)通过项目委托形式,支持培训基地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软科学研究等工作。

(三)组织培训基地开展专题研讨和经验交流。

第八条 培训基地所在的广西高等院校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培训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培训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

(二)负责培训基地的培训场所、培训设施等硬件条件建设,为培训基地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等保障条件。

(三)积极推动财政支持的知识产权研究、培训项目的实施;根据培训基地建设的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配套经费。

第九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设知识产权师资队伍,完善或编纂知识产权教材,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

(二)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以及合作交流等活动。

(三)承接自治区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任务。

(四)主动面向社会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服务。

(五)每年12月15日前,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教育厅报送培训基地建设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以每3年为一个周期对培训基地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才培养和培训效果、教学和师资建设、基地硬件建设、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管理、年度业绩等。考核合格的,保留培训基地资格;考核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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