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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试行)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4-02  阅读数:

       第七章 裁决的送达与公布

  第三十九条 在收到专家组传送的裁决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全文传送给各方当事人以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相应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 除非专家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争议的具体情况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将裁决的全部内容在其www.cietac.org.cn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章 费用

  第四十一条 投诉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缴纳规定数额的费用。除非专家组和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另有决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收费标准:

<pre class=precontent>

-----------------------------
  专家组构成     争议域名数量  收费总额(元)
-----------------------------
  1人独任专家组   1        3000
            2至5      5000
            6至10     7000
            10个以上    8000
  3人合议专家组   1        6000
            2至5      9000
            6至10     11000
            10个以上    13000
-----------------------------
</pre>

  (二)费用的缴纳与退还:

  1.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后10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应当依据其自己选择的专家组成员数量及其提出投诉的域名的数量,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缴纳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需的费用。在此期限内未依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视为撤回投诉。

  2.如果投诉人选择3人专家组并交纳了相应费用,被投诉人选择1人专家组,案件将由一人专家组审理。在这种情况下,投诉人多缴的费用应予退回。

  3.域名争议的投诉被视为撤回的,以及在专家组成立之前,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因投诉文件不符合要求而应予驳回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退还投诉人已经缴纳的费用中属于“专家费”的部分;属于“管理费”的部分不予退还。

  4.根据本程序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在结束之前终止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退还当事人已经缴纳的部分专家费。具体退还数额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案件进行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费用的缴纳方法: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费用可以现金、支票、汇款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缴纳。

  缴纳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6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户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亮马河大厦分理处

  帐号:06757908101001

  第四十二条 在特殊情形下,如应当事人的请求,专家组决定举行当庭听证,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收取额外的费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除故意行为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成员均不就本规则下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程序规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经CNNIC书面认可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权修改本规则,并于公布30日后生效。依据CNNIC《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提交本中心解决的域名争议适用提交投诉时有效的程序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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