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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4  阅读数: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农委〔2014〕200号)

各相关市级农业执法单位:

根据上海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通知》(沪打假办〈2014〉2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

2. 市农委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审批表

3. 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6月5日

附件1: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公开本市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侵犯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提高执法公信力,净化农资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农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和品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本委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市农委及其下属执法单位原则上应当主动、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条 市农委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种类

(一)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农药管理条例》);

(三)生产经营假、劣肥料产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四)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兽药管理条例》);

(五)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六)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七)假冒授权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八)销售授权植物新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农委政务网(e-nw.shac.gov.cn)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市农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六条 公开的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和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一般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七条 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应当保留违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对下列案件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违法行为的举报、申(投)诉人;

(二)案件的证人、鉴定人;

(三)案件受害人;

(四)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

第八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表》,并提交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办案机构负责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并报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会同政策法规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并交市农委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农委信息中心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上海农委政务网向社会公开。

案件承办人认为行政处罚案件具有本规定第四条不宜公开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并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会同政策法规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农委分管领导审定。

第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除因技术故障或人为疏漏造成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外,不得随意修改或更换;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案件承办人应写明理由,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报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并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会同政策法规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农委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应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台帐和公开档案,便于查阅和统计。

第十二条 市农委信息中心应当为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提供检索、查阅技术支持,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行政处罚信息。市农委信息中心应将已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数据及时上传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等信息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市农委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审批表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承办人

意见  

执法机构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政策法规处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办公室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处罚机关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3:

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表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个人 姓名          (字号:      )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  

履行方式和期限  

执法机关

名称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处罚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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