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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5  阅读数: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泸州市工商局 各市(州)工商局:

为更好地开展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发挥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对我省经济的促进作用,根据《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精神,省局拟定了《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各地。请各地按照《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指导和帮助企业申报四川省著名商标。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2月31日

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认定审查工作,提高认定工作质量,根据《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第三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认定原则。

第四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应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其指向的商品或服务的各项经济指标,应当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第五条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标保护力度,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用企业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提高商标知名度,培育一批在国内具有竞争力的四川知名品牌,促进四川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并负责其日常工作。认定委员会由不少于40人的法律、经济、科技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每次评审认定省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委会各方面的专家中确定不少于21人组成著名商标认定组,集体行使认定职权。

第七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商标分局,具体承办《条例》赋予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第八条 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分为网上申请和书式材料申请两种形式,每年3月15日-4月30日申请人可通过四川省红盾信息网或四川商标网登录<四川省著名商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申请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五)近3年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领先;

(六)申请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七)申请人近3年无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八)申请人未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近三年无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 申请著名商标认定须提交的材料

(一)《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申请人自行选择《商标注册证》中核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内的1-3件商品或服务项目认定著名商标并填写于申请表中);

(二)申请人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核准转让、变更、续展等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被许可使用人,须提交商标注册人委托书或授权书原件,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五)《四川省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此项只针对申请复审认定的著名商标);

(六)申请企业设置商标管理机构和制订商标管理制度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产生的主要经济指标,提供盖有申请人财务公章的近三年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财务报表复印件;

如申请当年财务审计报告尚未完成审计,可先提交企业自行统计的财务报表,等审核报告完成后及时补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在实地考察时提交考察组。

(八)申请人所在地税务(国、地税)部门分别出具的近三年具体纳税额及有无税收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原件;

(九)省级或国家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在全省同行业排名的证明材料原件;

(十)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在省内不同市州15个销售区域或省外不同省市5个销售区域,以及出口不同国家的证明材料(包括销售合同、发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等),以列表方式打印装订于书式材料中,同时将销售合同以扫描件方式存入光盘报送;

(十一)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三年5份主要广告投入、发布媒体的相关材料(包括广告合同、发票等),以列表方式打印装订于书式材料中,同时将广告合同或发票以扫描件方式存入光盘报送;

(十二)申请人在生产过程中所取得或必须取得的各种生产许可证、资质证、环境评估、以及质量体系认证等材料,以列表方式打印装订于书式材料中,同时将.证明材料以扫描件方式存入光盘报送;

(十三)申请人或申请商标近五年来获得省人民政府、省级部门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的相关证据复印件;在省级以上博览会参展及获奖的证据,以列表方式打印装订于书式材料中,同时将证明材料以扫描件方式存入光盘报送;

(十四)申请认定商标商品近三年每年一份申请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列表方式打印装订于书式材料中,同时将检验报告以扫描件方式存入光盘报送;

(十五)申请人对申请著名商标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的原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并连续使用至申报当年的6月15日前满三年。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的商标,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相一致;

申请认定的商标,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类别以及核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核准范围相一致。

第四章 著名商标认定的受理和核审

第十三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人员自申请认定商标网上申请材料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著名商标的要求,以及申请认定商标提交材料的完备程度,对网报材料进行要件初审,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予以受理,出具《四川省著名商标申请材料预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四川省著名商标申请材料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网报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出具《四川省著名商标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7日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当年5月31日前完成网上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人接到《四川省著名商标申请材料预受理通知书》后,可以将文件和材料交所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直接送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人员在收到申请人书式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申请著名商标认定须提交的材料)内容,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核查书式材料与网报资料是否相符,资料相符出具《四川省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如与网报资料不符,通知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并补报真实材料。资料提交完整出具《四川省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

当年6月15日前完成申报著名商标书式材料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确定当年申报省著名商标申请人名单,统计生成《XXXX年著名商标申报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整理、清点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撤销四川省著名商标不满三年的;

(二)不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的;

(三)因申报材料内容严重虚假被驳回后,再次申请认定距上次被驳回时间不足两年的;

(四)材料不完备、印制不清晰、重要内容有涂改、印鉴不清晰、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内容不一致的;

(五)商标权属不明确,正在转让或变更期间,核准转让或变更证明未下达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六)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退回有关材料,出具《四川省著名商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统计表》,在20天内应当完成材料核审工作,并确定《四川省著名商标实地考察名单》(以下简称名单)。

第二十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当年可对《名单》中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类别的申请商标或申请人,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核查,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质量核查证明。

第二十一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可统一安排,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对《名单》上的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同时如实、认真填写《四川省著名商标实地考察表》、了解申请人商标使用管理情况、生产经营现状,全面核实申报材料中的相关数据;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申请人所在地市(州)工商局,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四川省著名商标实地考察表》。

第五章 著名商标会审、认定及公告

第二十二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理、核审意见,集中相关工作人员,对各组实地核查情况进行集中审查,确定年度拟推荐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名单,撰写《关于“XXX”商标申请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的审核报告》,并汇总装订成《XXXX年度推荐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审核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会议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及《报告》,报送拟参加会议的认定委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召开符合法定人数的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会议,对申请认定的商标是否符合著名商标法定条件进行审查认定。

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会议,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认定委员会委员中确定不少于21名委员组成当年著名商标认定委员组,集体行使认定职权。

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会议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相关部门质量核查情况和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并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由与会全体认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认定的商标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的获准认定。

第二十五条 经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议认定的著名商标,应在省级报刊上发布初审公示和公告。初审公示和公告应主要载明如下内容:

(一)申请认定的商标及图形;

(二)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

(三)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住址;

(四)商标注册证号;

(五)认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类别及范围;

(六)商标注册有效期限;

(七)著名商标有效期;

(八)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初审公示应在认定会议认定之日起10日内发布,公示期30天。自初审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均可对公示的商标提出异议或举报投诉。初审公示期满发布正式公告,公示期和公告无异议或举报投诉的申请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四川省著名商标牌匾和《四川省著名商标证书》。

第六章 著名商标认定异议、终止审查及归档

第二十七条 对初审公示及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异议人应当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异议书一式两份。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答辩。被异议人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异议裁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异议或举报投诉内容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后,异议或举报投诉事实成立的,被异议或举报投诉的商标不予认定;异议或举报投诉事实不成立的,通过认定。

异议裁定结果,应在自裁定之日起10日内通报参加认定会议的认定委员。

第二十八条 受理、核审、会审、认定、初审公告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审查:

(一)不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的;

(二)申报材料虚假不实的(申请材料保存24个月);

(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请权利的;

(五)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六)申请人在审查期间有商标违法行为发生的;

(七)其他应当终止审查的情形。

终止审查的申请商标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结束后,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按统一的要求,将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认定材料按规定的顺序装卷,签封后归档备查。

负责认定档案装卷的工作人员,应对档案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理

第三十条 以下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一)虚报商标所指向商品的质量主要技术指标或服务综合指标,或伪造、涂改质量认证报告、政府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

(二)隐瞒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或隐瞒商标所指向商品或服务近三年内发生的严重质量问题;

(三)虚报商标所指向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覆盖面、占有率、销售额、利润、纳税金额等主要经济指标;

(四)伪造、涂改政府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对该商标所指向商品或申请人在同行业的行业排名资料或证明材料;

(五)伪造、涂改完税证明或票据;

(六)虚报该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内广告宣传投入状况、广告覆盖面、宣传频率等;

(七)其它出具虚假材料、证明、证据的申报行为。

第三十一条 著名商标认定受理机关在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虚假不实,应予驳回申请,申请人当年内不得修改材料重新申报;其中,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所列(二)、(四)、(五)项情形之一的,自驳回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1年内,不再受理该商标所有人其它商标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所列(一)、(三)、(六)、(七)项情形的,视具体情节,参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已经认定的著名商标,如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撤销其著名商标,并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该商标所有人所有商标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对以虚假材料申报获取认定著名商标的行为,应记入行为人的诚信记录。

第八章 工作监督

第三十三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中,应当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并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对在认定工作中以权谋私的工作人员,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及其他社会人士,均可向四川省工商局或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三十四条 认定活动中,受理、核审环节中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越本职范围,以任何方式影响其它环节工作人员正常履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著名商标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四川省著名商标权利人或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可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续展认定,提出续展申请至正式公告期间,省著名商标依然有效,续展认定参照本实施细则。

逾期未申请续展认定或经审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予以公告,该著名商标失效。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07年6月20日印发实施的《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审查规程(试行)》、《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审查标准(试行)》、《出具虚假材料申报四川省著名商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著名商标申报材料制作若干规定》同时失效。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2.四川省著名商标申请材料预受理通知书

3.四川省著名商标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4.四川省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

5.四川省著名商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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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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