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法律法规 > 商标法律法规 > 商标法律 >  文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10-13  阅读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830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51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3
8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20138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三、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将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六、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仅仅修改为”。

  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七、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九、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十四、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十六、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


  十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共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商标法修订草案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3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