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法律法规 > 专利法律法规 >  文章

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的执行办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2-06  阅读数: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废止的局长令、公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2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7日)废止

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的执行办法

 (1990年7月14日)

 

  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

  为了执行国专发办字<1990>第117号文件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如下具体办法:

 一、“通知”规定需要进行菌种保藏或者需要提供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授权日期证明的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申请,应当使用“涉外微生物专利申请请求书”。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专利申请,应当使用一般的专利请求书。

 二、使用“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请求书”的,应当在中国专利申请日起三个月内主动提交“通知”规定的证明材料。或微生物菌种保藏证明,逾期未提交证明材料的,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三、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如果提交了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授权日期证明的,应当在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请求书附加文件栏内注明。如果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三个月内提交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授权日期证明的,则应当使用补正书,在补正书上注明文件名称。

 四、提供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作为证明的,应当经过公证。

 五、“通知”规定可以补办微生物菌种保藏手续的期限截止至一九九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不受理任何理由的补办手续。

 六、本办法与“通知”同时执行。

 

相关文章
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
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
中国专利局办公室关于发明人(设计人)请求不公布其姓名的办事规程
中国专利基金委员会章程
专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